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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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
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
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
2016-11-10预制建筑网
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
推行强制性标准
网站公开标准全文!
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
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
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
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
平常用多少本?
有多少本你没听过?
怎么分类的?
同样的现场问题
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
怎么办?
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
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
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
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2、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
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3、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清理现行标准
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
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
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
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5、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
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
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
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
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
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6、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加强标准编制管理,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
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
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
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
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7、推进标准国际化。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
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
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
三、住建部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建标【2016】16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9日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有关要求,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引导创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
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满足各方需求。
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坚持国际视野。
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提高标准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广中国标准,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三)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
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
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任务要求
(一)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二)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
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通过严格论证,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
要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
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
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
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
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五)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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