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勘测设计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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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勘测设计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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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勘测设计院管理制度
一、员工守则
二、规章制度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2、机关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规定
4、工资分配办法
5、常设会议及议事制度
6、自学制度
7、安全文明生产准则
8、安全生产制度
9、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岗位职责
1、院长岗位职责
2、书记岗位职责
3、副院长岗位职责
4、副院长岗位职责
5、办公室工作职责
6、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7、档案员岗位职责
8、小车司机岗位职责
9、财务室工作职责
10、财务主任岗位职责
12、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3、出纳员岗位职责
14、综合业务室工作职责
15、业务主任岗位职责
16、勘测设计员岗位职责
四、常设领导小组
员工守则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知识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勇攀高新科技领域,更好地为祖国服务,为汉江服务。
努力把自已培养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知识、守纪律、爱劳动的社会主义新型科技人才。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树立高度责任感,精心勘测、精心设计、精心管理,保证质量,做到万无一失。
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市场规则,抵制不正之风,不剿窃、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加强执业行为自律,洁身做人,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声誉。
六、弘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勇创新业。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以达高度运用人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业绩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厅、局劳动人事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院干部任免、员工聘用、奖惩、培训,员工的福利保险、退职退休、停薪留职、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干部任免、员工聘用
本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局党委任免。
部室正职干部的任免由院长提名,经院人事部门考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任免。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院长聘任。
其他人员的聘用由分管院领导提名,人事部门考核后报院长批准后聘任。
干部任免、员工聘用工作,本院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参照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录用。
第四条试用规定
对新聘用的干部和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
聘用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差,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待岗;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延长试用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工管理
1、如需要雇请临时工时,由院部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中须写明雇请原因、工种和名单,经书记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并下发“雇用临时工通知”后方可使用。
2、经批准雇请的临时工,在使用前应与用人部室签订雇用合同。
合同需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雇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临时工合同期满,所在部室负责人应及时清退。
逾期不清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员工培训
1、本院培训员工的原则是“学习与工作结合,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学历教育与素质提高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根据本院经营状况及业务需求,有计划、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决定,有计划地选送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学习培训,有关学费在取得正式的毕业(结业)证书(不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者)后,按本院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学习培训后的员工,应在本院服务3年后方可申请调出,否则退出所报学费、补助和学习期间的工资。
3、根据本院年审、资质升级的需要,所进行的各项岗位培训,资质培训及继续教育等,由院办公室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将培训情况归档备案。
第七条奖惩办法
1、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部室和员工,应由院分管导酌情提名,报院长批准,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一次性给予200~2000元奖励及物资奖励。
(1)领导有方,对改善本院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突出贡献者;
(2)对本院拓展业务有特殊功绩或重大贡献者;
(3)严格开支、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有显著成绩者;
(4)发表论著得奖,参加文体竞赛得奖,为本院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直接使本院减免损失者;
(6)技术革新、改革设备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7)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8)讲文明、树新风、做好事、维护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者
(9)拾金(物)不昧者;
2、惩罚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错误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处分。
处分分为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扣发工资(含活工资)、效益薪金)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停工停薪、留用察看、除名等)处理。
(1)旷工1天扣2天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取消当月活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取消季度效益薪金;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取消年度效益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按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2)驾驶员因违章行车的罚款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因驾驶者自身原因,造成机械损坏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累进法予以赔偿。
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2%赔偿,1001~1500部分按10%赔偿,5001~10000元部分按8%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5%赔偿。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发现一次按行驶公里耗油量扣发工资并罚款100元,发现两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累计发现三次作待岗处理。
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如影响汉江局的各类检查、考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减年效益工资5~10%;因玩忽职守给本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惩罚第
(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5)在职期间未经本院批准擅自在外兼职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6)不服从院领导正常工作调度的员工,视作自动弃岗,作待岗处理。
(7)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处罚条款处理。
受到刑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保险
1、本院负责按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本院在岗员工进行投保。
2、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其各种保险从调入之月起负责缴纳,调入之前的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院概不负责,由调入员工的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
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对在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临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退休退职
1、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本院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到人。
2、或因公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退养期间按本人原等级工资发给基本工资,照发原有活工资,停发效益工资。
第十条停薪留职
1、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可书面申请停薪留职。
2、被批准停薪留职的员工,须与本院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并按月向单位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不缴费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本院为停薪留职人员提供5000元铺底金,合同到期后,先还清铺底金,再办理返岗手续。
3、停薪留职期间,调资升级、职称晋升均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
但不享受在岗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期间如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5、停薪留职合同期未满,非本院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提前返岗。
6、停薪留职期满,由本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因病、伤、残或身体其它原因不适合返岗的,自动延长停薪留职时间,直到完全符合返岗条件为止。
体检合格的,由本院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
机关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
1.1考勤管理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本院要求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1.2本院实行考勤签到制。
办公室主任负责员工考勤表的发放、收集和汇总;各部室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院领导和副总工归口办公室管理),院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属部室负责人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
各部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汇总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1.3本院作息时间与局机关作息时间同步,本院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
1.4上班时间内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上班时间禁止大声喧哗或在电脑上打游戏。
1.5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
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一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旷工一天论处;一天不到按旷工两天论处。
经常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者,但每次时间不足半小时,按考勤表上记载的次数,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累计旷工时间。
二、假期管理
2.1请事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或假期逾限未办理续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2.2请病假须持当地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3请婚假、产假,须持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休假,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请探亲假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2.4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长办公会确认,可让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5职工因直系亲属亡故请丧假,经分管领导批准给假二天。
2.6凡本院员工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假期分别为:
(1)工龄满5年不足10年的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足15年的休假7天。
(3)工龄满15年不足20年的休假10天。
(4)工龄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2.7员工年休假,应以不影响本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为前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2.8经批准的事假、病假,原则上应扣效益工资。
但是,如果有加班或者不休年休假,则可抵扣事假、病假的时间。
2.9女工哺乳期一年,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喂奶时间(不扣工资),由女工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合理安排。
三、加班管理
3.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和八小时以外加班(指超过晚上12时),必须由院领导通知才能执行。
但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发加班工资外,还应补还休息时间。
同时,院领导安排的加班工作员工不得借故推诿,否则以旷工处理。
3.2加班时间的统计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负责。
3.3因公出差,须在院领导安排的时间内返回;逾期不回的,视作旷工处理,并拒报食宿补助。
3.4凡院和部室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接到通知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经请假缺席作旷工处理。
四、公文管理
4.1收文办理程序
(1)院上、下级的来文,一律由办公室人员签收、登记和编号,登记后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明拟办意见后,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室承办。
(2)承办公文的部室负责人须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回复意见反馈办公室,并将公文原件送回办公室存档备查。
(3)对院领导批示的文件,办公室有责任根据文件涉及事宜的轻重缓急适时予以督促与检查。
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承办部室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2发文办理程序
(1)综合性公文、材料由办公室拟稿;专业性公文由业务部室承办并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2)凡以院名义发送的文稿,在送院领导审批签发之前,必须交办公室审稿并编号。
审稿的重点是:
①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②公文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是否违背,与主管部门和院已有的规定是否矛盾;③文字表达是否恰当、简炼,标点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④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规定。
不经审稿会签,发文和打印无效。
(3)文件审稿、编号、签发后,由办公室签发打印单,并由公文起草部室(人员)承担文字校对。
(4)文件打印完毕后,由办公室统一用印和发送。
承办人员应将文件原稿完整交办公室存档。
五、办公用品管理
5.1办公用纸张、耗材、文具、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部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
5.2各部室公文、材料印制前,须到办公室审稿并签字,经院领导批准方可打印。
5.3报刊征订由各部室根据业务需要列出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批后办理。
办公室应搞好日常的报刊收发工作。
5.4业务图书资料的购置,须经院长批准后购置,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六、印章使用管理
6.1院党政印章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6.2使用院印章须经院长签字同意;使用党支部印章须经书记签字同意。
6.3用印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日期和批准人。
6.4盖印须字迹清晰,图形端正,位置处在文件的末尾,年月日的中间,即起年盖月止日。
6.5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必须严加保管,做到随用随锁,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6.6未经院长签字批准,印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使用。
6.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印章保管人员可自行处理:
(1)经院长签批,以院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和交办的其它事宜。
(2)以院名义报送的日常业务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也可盖印。
七、合同管理
7.1签订合同须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
7.2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和注意的事项:
(1)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种类和合同范围;
(2)合同双方的法定名称;
(3)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要求;
(4)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和其它责任。
7.3不能与其签订合同的对象: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和企业资质限定的业务范围;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没有详细营业地址、资金来源、履约能力或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4)无资信证件,凭个人关系介绍和担保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4合同的管理程序及办法
(1)院合同(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终止,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起诉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部室应予大力协助。
(2)院法人或法人指定的委托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各有关业务部室应及时予以配合,积极进行业务参谋和审定。
(3)院法人指定的委托人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须经法人代表审定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未经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任何员工以院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一律无效,院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4)凡正式签定的合同,办公室要及时将复印件转交财务室,以便财务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资金监控。
财务室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提前支付或超越合同所规定的金额范围。
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财务部门违反合同规定付款。
对未正式签订合同的经营项目,财务室有权拒绝预付或借支。
(5)经济合同履行完毕时,有关部室要及时对照合同检查有无遗漏问题。
如发现对方未按合同履行全部条款或有其它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补救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6)办公室要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做到安全保密无遗失。
年终要整理汇编存档。
八、清洁卫生管理
8.1各部室清洁卫生责任区按办公室划分的区域各自打扫。
每月由分管机关领导组织检查评比,分最清洁、清洁、不清洁三个类别公布,作为考核部室负责人的工作内容。
8.2院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公共办公区域禁止吸烟,不准乱扔纸屑等杂物和随地吐痰。
8.3不准在墙面乱贴乱写,对办公区的环境要勤打扫、保持地面干净和室内整洁美化,爱护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8.4会议室、接待室等公共场所由办公室派人负责打扫,并做好会议服务。
九、车辆使用管理
9.1院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原则上为院领导工作用车服务;业务上急需外出可酌情派车。
职工本人或其父母、子女婚、丧事需用车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派车使用一天。
9.2驾驶员凭办公室开出的“派车单”出车。
如遇任务紧急,院长可直接批准出车,但回院后驾驶员应补领“派车单”。
9.3小车用油实行定额管理,由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油票,在本院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末由办公室凭单审核结算。
如遇行车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或在外行驶需加油的特殊情况,须有跟车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9.4车辆过桥、过路费等,由司机每10天汇总一次,凭派车通知单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出车日期、行车路线和收费票额,经院分管领导核实后到财务室报销。
9.5司机应对车辆精心保养,一般小修自己动手,确需到外修理并更换零部件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会同到修理厂洽谈,写出修理报告报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修理。
否则,财务室不予支付。
9.6员工特殊原因急需用车,需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做好记录,统一结帐。
十、勘测设计的质量管理和业务开拓
10.1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和技术咨询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业务技术人员负责勘测设计,业务室主任负责校核,院副总工负责审核,院领导对项目负总责。
勘测设计和技术咨询必须执行有关法律、规范和规定。
10.2鼓励员工(不含院领导)开拓业务增加本院经济收入。
由员工联系的、不受汉江局保护的勘测设计和技术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利润的20%奖励到员工个人。
十一、调动、停薪留职管理以及其它
11.1凡上级指派调进的员工,经考核合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员工要求调出,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一切费用自理)。
停薪留职按停薪留职合同的规定执行。
11.2员工婚丧、住院、生日、子女上大学和业务往来单位等赠与礼品和慰问品等,给予标准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商定。
十二、业务培训及参加文体活动
12.1因工作需要(特别要求专业对口),经书面申请获得院部同意参加业务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
未经同意一律作为个人行为,不预考勤。
12.2由本院安排参加文体活动的员工,其抽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办理。
十三、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
13.1因工作特别需要,聘用较长期限的临时工应采取一年一签合同的办法,工资待遇按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业务效益分析等。
2.财务收支管理
2.1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福利发放、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大额开支采取集体采购和公示。
2.2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
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2.3本院日常所有支出业务,必须由经办人签明事由、会计审核,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领导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签字报销。
2.4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殊情况须说明事由;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员工借支管理
3.1员工私事借支,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特殊原因,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2员工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
3.3借支员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一般情况,出差以1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1%的月息。
3.4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
3.5无论公事或私事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
4.现金、印鉴、票证管理
4.1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采购、差旅费等。
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
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4.2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
4.3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帐号。
5.医药费管理
5.1公费医疗享受对象:
本院在岗员工(含退休)。
借调人员、待岗、下岗员工均不享受。
5.2员工门诊医药费:
采取“每人每月基数60元+每年工龄×2元包干使用”的办法,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5.3员工因病住院:
须持国家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经分管机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确定基数,比例负担”的办法,具体标准为:
5.3.1因公负伤或职业病(如血吸虫病),凭住院收费收据和出院证明据实报销。
但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工伤医药费只能报销70%。
5.3.2因身体发病或意外原因住院的,凭住院收据和出院证明报销90%。
5.3.3因打架斗殴、酗酒肇事等个人原因致伤致残住院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3.4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住院医药费据实报销90%。
5.3.5凡报销住院医药费的员工,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医药费包干发放待遇。
5.4已婚育龄妇女分娩费据实报销。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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