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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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切实提升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构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管、用、维”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体系,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体育场地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维护,为公众提供体育活动服务的机构(下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岭优健”数字化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查询、导航、预约等服务,为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提供设施资料、巡查登记、维修报送等服务。
第二章 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服务
第五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基层体育场地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第六条 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基层体育场地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
第三章 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安全巡检
第八条 每一个体育场地设施均建立二维码,录入设备设施生产日期、保修期、使用年限,场地建设日期、管理单位等原始信息。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强化对体育专员和体育委员的工作领导,支持体育专员和体育委员开展工作,保证场地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第十条 体育专员和体育委员负责本辖区内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的巡检,巡检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一次。
市级部门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管理单位或第三方负责巡检和维修。
第十一条 发现场地设施运行状况良好或设备设施未超使用年限使用的,显示绿色的巡检结果;发现场地设施有破损或设备设施超出使用年限但还可使用的,显示黄色的巡检结果;发现场地设施严重破损或设备设施严重毁坏,继续使用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显示红色的巡检结果,并第一时间在醒目位置告示公众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巡检结果现场录入数字系统并发送给管理单位、监督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第四章 基层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维护
第十三条 巡检结果为红色的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由镇(街道)协商管理单位提出拆除或申请原址新建的意见。
经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同意后,进入拆除或新建程序。
新建场地设施补助按照《市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巡检结果为黄色的的基层场地设施,每年年初由镇(街道)统一提出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会同管理单位落实维修工作。
设备设施超出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原则上要更换。
第十五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安排年度体育场地设施维修资金,加强对维修项目的核查,对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维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要加强对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维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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