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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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
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
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清单见附件1),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
(二)实施主体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可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未实施“先打后补”场户可暂按现有政策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对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服务,实施“先打后补”。
(三)补助标准。
“先打后补”以XX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为补助标准,同时参考畜禽存栏数、疫苗使用量、免疫效果、产地检疫等因素。
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兽医馆”网站疫苗采购价的平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数量。
养殖场在“浙牧通”小程序上进行疫苗扫码免疫,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进行核对的疫苗使用量为补助数量。
养殖场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设置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超过最高使用量,按照最高使用量补助;低于最高使用量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补助。
1.生猪口蹄疫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
生猪年检疫出栏量*6ml
2.猪瘟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
生猪年检疫出栏量*3头份
(生猪年检疫出栏量指重量在50KG以上,通过产地检疫出售的生猪数量)
(五)补助金额。
养殖场:
每头(羽)畜禽年度补贴金额按照“补助标准×补助数量”测算后确定。
第三方服务机构:
县级及以上财政全额补助疫苗采购经费。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省、舟山市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服务合同,建立考核验收机制,并根据当地养殖实际,支付相应服务报酬。
(六)补助流程。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通过“XX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并抄报县财政部门。
(七)资金拨付。
县财政审核汇总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养殖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四)具备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五)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六)符合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
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件1),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散户在我县未成立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前仍采用政府免疫方式。
(二)规范免疫实施。
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严格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
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XX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
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跟踪监测。
(五)依法申报检疫。
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五、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
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
补助资金实行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度进行结算(分上年度12月及1-6月、7-11月两个周期),当年12月补助经费归并到次年上半年度结算。
实施主体通过“XX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
通过“XX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县农业农村局对实施主体每年度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
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县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责。
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县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各乡镇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开展“先打后补”场户和散户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督缺口。
(三)强化意识、落实责任。
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XX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
表(养殖场)
4.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
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5.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
XX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瘟
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
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补助标准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毫升
猪瘟活疫苗
0.36元/头份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3:
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养殖场)
申请日期: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编号
畜禽种类
£猪 □羊 □家禽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上年度
出栏数量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
防疫人员数量
诊疗许可范围
三方服务条件
诊疗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XX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
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
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户(养殖场在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XX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农财两厅及我县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
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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