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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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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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监测)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注重质量、强化支持。
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并在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第六条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全县平均水平,按产业分类达到相应基本规模标准(附件1)。
第七条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
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管理。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以上,且近两年内未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八条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有财务报表。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借助乡村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和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销售。
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二品一标”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第十条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附件3);
3.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
4.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5.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
6.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家庭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对申报的家庭农场由乡镇(街道)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考评,评选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
对市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本年度不再参与县级监测;市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县级按程序进行监测。
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五条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并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或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所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规模标准
2.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3.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评分表
附件1
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基本规模标准
种植业
粮油(亩)
100
露地蔬菜瓜果(亩)
30
设施蔬菜瓜果(亩)
20
林特(亩)
50
畜牧业
生猪(头)
500
肉禽(羽)
10000
鹅(羽)
2500
蛋禽(羽)
5000
肉牛(头)
80
奶牛(头)
50
羊(头)
250
獭兔(只)
2500
毛兔(只)
750
渔业
浅海滩涂湖泊面积(亩)
100
池塘面积(亩)
30
网箱养殖(亩)
30
大棚设施化养殖(亩)
20
工厂化养殖水体(平方米)
1000
融合型
年产值(万元)
50
注:
投入和产出较高的特种种养业,应达到以上相应行业规模的50%以上。
附件2
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手机)
农场地址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类别
创建时间
主营范围
生产规模(亩、头、羽、箱、㎡)
年产量
产品1、
产品2、
产品3、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注册商标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管理场所面积(㎡)
土地流转
面积(亩)
5年期以上流转面积(亩)
雇工数
其中常年雇工数
聘用
大学生数
农
场
主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地址
学历
技术职称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年)
家庭人口数
其中从事农场人口数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评分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准
分值
乡镇评分
1
主体职业化(15)
家庭人员2人(含)以上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5
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5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
5
2
规模适度化(20)
达到产业类别的生产规模标准。
5
流转土地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5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
5
家庭农场总收入和利润较高。
5
3
生产标准化(30)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
10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5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5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管理。
5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
5
4
管理规范化(15)
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5
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5
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
5
5
经营市场化(20)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
5
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二品”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
5
借助乡村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和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销售。
5
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5
合计
100
注: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标准制定考核评分表,并分别确定适当分值,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分为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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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县级 示范性 家庭 农场 评选 监测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