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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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制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方案如下:
一、服务收费的车型及标准
(一)服务收费的车型为小型客车、中大型汽车。
(二)所有车辆停放1小时内(含)不收费。
(三)小型客车:
2小时以内(含)按2元/辆.次收取;超过2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含)收费上限15元/辆。
(四)中大型汽车:
3小时以内(含)按5元/辆收取;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含)收费上限23元/辆。
(五)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循环累加收费。
二、免费停放的车辆
(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电动车)。
(二)车辆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市政和运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及公务车辆。
三、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套或附属的地面、地下停车场所对消费者车辆停放的服务收费。
本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继续实行车辆免费停放。
执行时间
本收费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试行期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及相关规定重新审定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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