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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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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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推进我县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源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备案范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四、备案主体和时限
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备案的主体。
备案的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五、备案受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统一格式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备案受理流程及要求
施工单位到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
收到备案单位申请后,县建设局应审核其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平台。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不予备案。
八、备案公示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施工单位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以及方案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或未按备案要求处置工程渣土的,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实施执法查处。
十、其他事宜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中的处置量仅为备案量,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9—
附:
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
工程类型
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
工程地址
垃圾类型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总承包)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运输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建筑垃圾处置点地址
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处置合同签订情况
项目建设工期(计划)
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及数字管控系统
减量措施:
£称重£道闸£视频£手持设备
建筑垃圾产生量
£工程渣土:
吨£工程泥浆:
吨
£工程垃圾:
吨£拆除垃圾:
吨
£装修垃圾:
吨
建筑垃圾运输
运输单位1:
运输单位2:
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现场回用,堆存地点:
£外运处理,处理地点:
£外用利用,利用地点: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措施:
有£无£
(2)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有£无£
(3)堆土覆盖措施:
有£无£
(4)出入口环境整洁措施:
有£无£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有£无£
施工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本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合理,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有效。
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及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意见:
备案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案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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