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5265569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04KB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docx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复和更新利用应当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消防技术措施的,应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鼓励先进技术应用的原则,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修缮方案等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设施选型,包含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二)建筑、结构、给水、电气、暖通等专业的消防技术措施;
(三)消防道路、微型消防站、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布置;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等部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历史文化传承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制定《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技术导则》,规范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施工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以下统称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负责。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两个及以上实际使用和管理人的,应当明确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共有部分,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了解历史文化街区的火灾风险;
(二)遵守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
(四)配合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熟悉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六)日常检査专有部位的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一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和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自改、承诺公示、用火用电、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燃气管道阀门切断和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如消防车道、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等的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四)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第十三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单位的,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定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
(二)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大活动或法定节假日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民宿、商店、餐饮店、展览场馆等对外经营性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并且根据需要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鼓励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巡查;
(四)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五)将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防火检查、巡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负责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统筹安排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除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二)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并且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程序、内容、方法、评估报告等可以参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等标准执行,评估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四)积极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管理职责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微型消防站或者消防点,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器材和装备,合理规划灭火救援范围。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二)火灾现场灭火、疏散、救护、保卫、通信联络等分工小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人员救护的组织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七)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是单位的,应当根据其专有部位的特点,针对营业和非营业时段分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细化疏散路线,明确疏散引导员,并且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消防演练。
应当在演练前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在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人员密度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商业活动应当布置在耐火等级较高、建筑面积较小、安全疏散较为便利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外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时,建筑物耐火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其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
文物建筑招商、展示、举办活动等的利用和开放工作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政策、保护规划的功能定位,以及《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463)等规定。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加强火源管理。
点蜡、焚香等活动应当选择室外适当地点,配备灭火器材,并且由专人看管;厨房操作间和燃料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避免可燃物堆积,排油烟罩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二)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占用消防车通道或防火间距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住宿(除民宿或旅馆客房外)与对外经营、展示功能设置在同一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物内;
(七)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存放和充电,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心保护范围,是指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立的历史范围清晰、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保护性修复,是指经保护规划确定,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等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保养维护、保护修缮、复原重建、迁移重建等工程的统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中确定的老街、古村和历史风貌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历史文化 街区 消防安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