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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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2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3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6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8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9
第七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10
第八章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11
第九章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13
第十章违约责任追究 14
第十一章奖励 15
第十二章附则 16
第十三章审批程序框图 16
第十四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21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优质工程,搞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依据《绵阳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招标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结合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参建各单位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或在施工中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均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条本项目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方便施工及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并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
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未经同意立项的变更不准擅自施工,否则,费用自理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第一条绵阳绕城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按原设计难以实施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
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4、由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5、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6、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取得业主、监理同意的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一条按照变更涉及的金额、结构、性质,可分为三类变更:
Ⅰ类变更、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第二条Ⅰ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道路标准以及新增单价、调整单价的变更除外),包括:
1、涵洞、通道、人行天桥的增减或坡度、标高、交角、位置、长度的调整,以及进出口型式的改变和改善等;
2、防护工程中局部地段位置、型式的改变或桩号的延长及其砌筑材料、型式的适当调整;
3、中、小桥梁基础埋深的调整;
4、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减少或增加;
5、涵洞、挡墙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或为确保工程质量进行的工程处理和调整;
6、隧道工程围岩类别的变化和初期支护的调整等;
7、局部地段的盲沟设置和局部地段路基边坡、纵坡的合理调整;
8、路基工程中个别不良土质地段的局部换填;
9、合同内工程数量的据实增减,以及其他单项工程增加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
第三条Ⅱ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不属于Ⅰ类变更的变更,包括:
1、涵洞道数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
2、增减中、小桥及人行天桥、通道等;
3、中、小桥梁结构型式的改变或孔径的调整,特大桥、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4、软土路基的处理以及范围、数量上的调整;
5、路基开挖边坡、纵坡的合理调整;
6、路基防护工程中结构型式的改变、段落的增减、位置的改变;
7、路基填料的调整,交通工程、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8、隧道工程围岩类型变化、衬砌结构型式、开挖断面型式、初期支护型式调整,排水系统、预设管沟的变更;
9、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
1公里以下(含1公里);
10、批准技术指标改变;
11、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13、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14、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15、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16、其他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不属于Ⅰ类变更的变更。
第四条Ⅲ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变更,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称为特别重大变更,包括: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立交、隧道位置的改变或数量增减;
3、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和增减、上跨桥、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收费通信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
1公里以上;
5、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0号变更
1、施工设计图纸实际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存在差异,业主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工程量清单调整或补充,称为“0#”变更;
2、0#变更的报批:
按照Ⅲ类变更令程序申报,无需上报变更方案。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一条设计变更一般由市重点办负责,但变更内容及金额达到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或国家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要求的较大或重大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条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任何工程形式、质量、等级、数量的变动,必须经业主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第三条Ⅰ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计合和业主代表现场会勘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形成纪要,工程办同意后即成立。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Ⅱ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和业主代表等有关各方人员共同商讨,统一意见后报市重点办,由项目管理部召集工程、计合、质安、审计及相关各方形成纪要同意后变更成立(如有必要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参与)。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条Ⅲ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监理、业主、审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由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有业主项目部、监理部、设计单位、审计、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人员及业主主要领导参加的论证会,共同论证,统一意见形成纪要同意后变更成立(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特殊情形变更:
对需要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征得业同意后,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在3天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时的情形。
第七条所有变更项目均应在审批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形变更除外),对100万及以上的较重大变更项目还应在重点办报省交通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ⅠⅡ类变更项目应在发生之日起14天内由施工单位向监理部上报,Ⅲ类变更项目应在发生之日起28天内上向监理部报,过期不报者,监理和业主将不再受理。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设计变更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编制办法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条设计变更预算应主要计列建筑安装工程费,对于确需发生的第二、三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列。
第二条工程变更单价一般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原则上应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细目单价,由业主审定;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细目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将按编制招标人最高限价时所采用的工料机及费率标准计算新增细目单价,并由重点办按相应管理权限送省、市交通造价管理部门或绵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批复。
新确定的变更子目单价在批复的建安工程费用单价基础上按承包人投标时的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降价比例降价确定。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原则:
如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预算价格,则按《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市场价格在变更项目施工期的平均值,如《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四川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执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四川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上的材料市场价格含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等费用,即为材料的预算价格)。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一条设计变更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及其它规定要求,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预算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二条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三条当设计变更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积极联系,认真落实相应措施。
第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所有变更方案的批复,须以文件、会议纪要或现场会勘纪要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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