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义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docx
- 文档编号:25263822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7.72KB
刑法讲义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docx
《刑法讲义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讲义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讲义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
目录
第一讲刑法论2
第二讲犯罪构成2
第三讲行为主体4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4
第五讲行为对象与危害结果4
第六讲因果关系5
第七讲客观阻却事由5
第八讲主观要件7
第九讲主管阻却事由10
第十讲犯罪形态12
第十一讲共同犯罪12
刑法讲义
第一讲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刑法典。
注意: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为止修正案有八个。
2.单行刑法。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
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外汇犯罪的规定》。
3.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体系解释。
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能否在刑法体系中协调合理。
3.当然解释。
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
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
4.历史解释。
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二)解释的技巧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含义,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6.类推解释。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参照刑法攻略第四页)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刑法攻略第六页)
(一)罪刑法定原则
1.思想基础
第一,民主主义
第二,自由主义
2.基本内容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记忆,参照攻略第七页)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罪行均衡原则)
第二讲犯罪构成
一、定罪方法: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一)图解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正当防卫
客观层次:
客观要件行为对象——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危害结果被害人承诺等
因果关系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主观层次:
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二)两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的比较
1.四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而两阶层体系中,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主观阻却事由。
2.四要件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两阶层体系中,法律认识错误被转换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主观阻却事由里。
3.四要件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四要件体系之外,而两阶层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体系内的客观阶层里。
4.四要件体系没有主观阻却事由,而两阶层体系在主观阶层里设置了主观阻却事由。
二、构成要件要素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
例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
注意,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指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
(二)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构成徇私枉法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中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的“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
(四)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第三讲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一)真正身份犯
(二)不真正身份犯
二、单位犯罪
(一)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注意: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
一、基本要点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违法刑法义务性规定行为。
二、不真正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义务
1.危险源
2.特定关系
3.特定领域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力)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整体性成都要件)
第五讲行为对象与危害结果
一、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一)分类
1.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犯罪发展过程就是制造危险危险提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
2.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
(二)结果加重犯
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加重结果,法律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
第六讲因果关系
特别提示:
因果关系解决的问题有:
(1)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一、条件说
(一)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1.危害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
2.现实危害结果
(二)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1.嘉定的因果关系
2.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3.重叠的因果关系
4.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
先行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1.常见的介入因素
(1)自然事件
(2)第三人行为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2.介入因素问题与条件说清楚情形的划分
(1)与假设的因果关系的关系
(2)与二重的因果关系的区分
(3)与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区分
第七讲客观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1.不法性
2.客观性
3.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适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着手时。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危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管上要有防卫意识。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
(1)偶然防卫
(2)防卫挑拨
(3)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1.防卫手段的适当性,应当以必要性为依据。
2.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只造成危险的防卫手段也是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
(六)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行凶,杀人,抢劫,强奸,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总结】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正对不正”。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危险,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
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1.保护的利益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特殊群体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消防队员面对火灾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警察面临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犯罪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3.假想避险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
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
紧迫性的标准:
法益受到紧迫的危险,即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行为人要具有避险意识,也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
【注意】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
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偶然起到了紧急避险的效果。
例如,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故意砸坏乙的汽车玻璃,碰巧发现乙的小孩被锁在车里,小孩濒临窒息,甲救出小孩。
甲属于偶然避险,但是前面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补充性条件
补充性要件,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意味着避险手段是化险为夷的唯一手段,别无他法。
(五)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被害人承诺
(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注意】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四、其他阻却事由
(一)自救行为
(二)法令行为
(三)正当业务行为
第八讲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一)认识内容
【总结】主客观相统一:
1.行为人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人自身有认识。
一般而言,行为人当然会对自身的存在有认识。
【注意】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2.行为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本身有认识。
一般而言,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本身当然有认识。
对行为的认识还包括对行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
3.行为对象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注意】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得非常具体准确。
【总结】许多犯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常考的有:
4.危害结果
成立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例如,杀人的故意,要求对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识。
但是,对有些危害结果不要求有认识,总结如下:
(1)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3)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注意】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1)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例如,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2)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
(3)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当确定了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后,因果关系的桥梁作用便完成了。
因此,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也因此,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所需要认识的要素。
至于因果关系的具体发展样态,更不是犯罪故意所需要认识的要素。
6.无排除犯罪事由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认识的不法侵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过失,就按意外事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攻击,就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可见,要具有犯罪故意,就要求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也即认识到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
7.违法性
这里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禁止性和应受处罚性。
(二)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二、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不同之处:
事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成立条件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要求发生实害结果主观罪过程度较重,因此刑罚也较重较轻,因此刑罚也较轻未完成形态有(包括间接故意)无;只有成立与否问题共同犯罪有无处罚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须刑法明确规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注意】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泛指一切可能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的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3.结果预见义务与预见可能性
刑法处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即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3.结果避免义务与避免可能性
刑法处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即行为人本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为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
判断有无结果避免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三、无罪过事件
(一)意外事件
(二)不可抗力
四、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因为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
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种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
所谓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完全漠视。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更不是过失。
不能因为事实认识错误而否定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
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总结】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张明楷:
《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8页。
(2)客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注意1】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
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为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
【注意2】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处:
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
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再高,只表明应当预见,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3.判断方法
(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
主要是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
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
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
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常见错误:
误将“没有预见”当作“没有预见可能性”。
“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1.相同点:
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标准:
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五、事实认识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司法考试的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结论是: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中,行为对象有两个。
例如,甲向乙开枪,没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方法错误。
(2)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由于事前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事前故意。
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论】司法考试命题采取的是第④种观点。
2010年第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对此进行了专门考查。
(3)结果的提前实现
这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由于对二者的处理方法完全相同,所以一并讨论。
(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定
第九讲主管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注意:
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二)相对责任年龄
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三)完全负责任年龄
第17条第1款: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四)减轻责任年龄
1.14至18周岁
第17条第3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已满75周岁
第17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2.限制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
这是指行为人有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减弱。
3.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18条第1款)。
【注意】特殊的三类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
(2)醉酒的人:
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
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18条第4款)。
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
目前实践中有滥用期待可能性的现象。
其实,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很少,主要有:
1.近亲属间的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讲义 高频考题解析指南手册 刑法 讲义 高频 考题 解析 指南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