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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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探讨
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探讨
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一主要矛盾,要求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候,必须坚持“四个坚定不移”,而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理念,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
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时刻,在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关键时刻,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情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
(一)利益诉求增强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
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一方面,人们的精神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精神面貌、思想观念、道德风尚向着更加民主、文明、健康的方面发展;另一方面,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加。
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原来经济利益为主开始向社会文化、民主政治、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延伸和扩展。
(弘利教育)
(二)经济纠纷增多
利益上的差距既会给人们带来压力,同时也会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日趋多样化,人们的趋利性逐渐增强,涉及群众利益的经济纠纷不断增加,造成这方面的矛盾纠纷,既有行政主体的因素,也有人为的“个人”因素。
(三)群体性矛盾增加
在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情况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矛盾。
主要表现为:
因农村土地征用、各种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一,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等。
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含有合理的要求,有些矛盾和问题演化为事端,同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工作不尽职、不到位有关系。
(四)处理难度增大
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范围之广、情况之复杂以及处理起来的难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必须适应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把握新特点,不断增强正确处理和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
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同时,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做好解释疑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是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前提
以人为本首要的是要深刻认识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为群众服务,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对党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起来;做决策、定政策、部署工作,都要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消息作为第一标准,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原则。
(二)坚持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这是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物质基础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不相适应。
因此,通过改革,改变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坚定不移地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
发展才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快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格局,可能诱发新的矛盾,引发新的纠纷。
在这种两难选择面前,我们既要大力向前推进改革,又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
补偿的方式,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由改革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不能按市场运作的,则应由政府进行补偿。
要把改革的热情同科学的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把推进改革发展与防止矛盾、化解纠纷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改革发展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而且,改革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群众共享,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三)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取向
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在所有的程序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否则,调处和化解的结果必然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
不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的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会引发新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要大的多。
(四)对引发矛盾纠纷和不作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对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进行追究,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责任,又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对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才能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才能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合理化解进程。
三、创新和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
只有渠道畅通了,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很好地化解,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信访渠道和民意表达机制上,首先,在政策制定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减少和防止政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科学、民主、依法,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其次,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公安、检察、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等,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减少重复求决和越级求决。
这种机制既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要求,又包括建立一种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我们建立起的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的多个专项工作组,就是一种便于监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
同时,我们又创造性地赋予联席会议复查复核的职能,尽可能地减少矛盾上交,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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