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与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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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与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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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与考核办法
双滦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承市卫发〔2010〕110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起,在全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
至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区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之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我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主要任务
现阶段,我区城乡统一实施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
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农村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
2010年,居民建档率城市及农村都要达到5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市60%,农村100%。
2.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我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少于20种,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
2010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城市80%,农村60%;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大于70%,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6岁以下儿童建卡率达98%;2010年,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均90%以上,加强免疫单苗接种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份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
4.传染病防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2010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100%。
5.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新生儿访视每年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
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010年,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城市85%,农村60%。
6.孕产妇保健
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建册率城市90%以上,农村60%以上,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产后访视率城市90%以上,农村80%以上。
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2010年,孕产妇产前系统管理率城市85%,农村50%,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5%以上。
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8%以上。
7.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含一次空腹血糖)。
体检率城市50%以上,农村100%。
对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骨质疏松、意外伤害等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指导,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城市50%以上,农村100%。
8.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
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
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2010年,两类人群健康管理率城市50%,农村100%。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我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2010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城市50%以上,农村20%以上。
四、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
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单位进行组织实施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财政行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国家和省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按各自职责分工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并指导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3)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区疾控、妇幼保健院及区医院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五、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我区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上年度对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预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参考,实行“季度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二)明确经费使用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考核评估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考核工作经费。
(三)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及补偿。
1.乡村医生主要承担以下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协助卫生院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慢性病人管理。
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
2.区卫生、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合理补偿,确保乡村医生150元/月的政府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考核制度。
我区按照《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重点考核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二)计量和综合考核相结合。
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3项服务采取计量考核方式,按服务工作质量和数量核定补偿,其他项目采取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核定经费。
(三)考核结果的利用。
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三)开展技术培训。
区卫生局将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四)加强经费管理。
区财政部门将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专款专用。
双滦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明晰权责,责权一致。
(三)分级负责与逐级考核相结合。
(四)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三、考核对象
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四、考核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程度,分为综合考核和计量考核两个部分。
综合考核指标共6类,包括:
健康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健康教育、老年人保健、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总分65分。
计量考核指标共3类,包括:
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总分35分。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2。
五、考核方法
区卫生局成立公共卫生领导考核小组,考核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督导。
六、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
(二)区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每半年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之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
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七、保证措施
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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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方案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