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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几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第九章几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第一节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盗窃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地点、场所。
盗窃案件现场是刑事案件现场中最多、最常见的一种。
由于盗窃案件作案成员复杂,侵害目标广泛,作案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所以现场的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盗窃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入室盗窃案件现场一般有明显的进出口
犯罪分子要想入室行窃得逞,必须经过一定的孔道进入室内,达到作案目的后经过一定的孔道离开现场,这样就形成了现场的进出口。
在一般情况下,现场无人时,门窗紧闭,因此,犯罪分子要进入室内,必须采取破坏门窗、挖洞等手段,这样肯定会留下相应的较明显的痕迹。
侦查实践中,虽然有些现场,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隐蔽狡猾,如有的乘无人之机潜入室内待机作案;有的事先将窗户插销打开;有的作案时采取将窗户玻璃卸下,而后又装上,从而致使现场进出口不明显,但是进出口还是存在的,通过细致的勘验,进出口还是不难发现和确定的。
(二)现场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想达到盗窃目的,必须破坏两道障碍物:
一是现场上的门窗等,即进出口,不管是采取挖、撬、踹、开锁,还是其他手段进行破坏,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二是存放财物的箱、柜、抽屉等物体,对这些物体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破坏,都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
此外,犯罪分子为了搜寻财物,肯定会翻动、触碰现场上的其他物品等,因此,盗窃案件上留有的痕迹物品较多。
(三)现场上有财物失少
盗窃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作案目标多是现金、金银首饰、有价证券和其他高档物品等,所以,一旦盗窃得逞,现场上必然有财物短少。
在勘查现场时,必须查清现场上失少哪些财物,为以后的侦查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和依据。
(四)形成现场的习惯性手法较为突出
盗窃犯罪分子中,惯犯较多,他们在长期的盗窃生涯中,形成了一整套自身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作案手法。
因此,在勘查现场时,应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对作案时间、地点、进出口的选择,破坏门窗、箱柜的方法以及反侦查伎俩等,为串、并案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
(五)盗窃案件现场易被变动
盗窃案件现场,尤其是居民住宅被盗,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进入室内看看有无东西失少,发现失窃后才报案。
此外,有些现场现象不明显,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事主才发现被盗。
因此,相当一部分现场为变动现场,在勘查时应更加细致,以免造成失误。
二、盗窃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现场访问主要是围绕被害人和现场周围的知情群众进行过访问应查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现被盗的详细经过
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发现被盗,发现的详细经过,是否进入过现场等。
(二)现场情况
被盗前的现场状况;发现被盗时的现场状况,如门窗的开闭情况,现场上哪些物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哪些物品等;发现被盗后的现场变动情况,如有无人进入过现场,到达现场的具体部位,触摸、移动过什么物体等。
(三)被盗财物的情况
哪些物品被盗;被盗物品获得的具体经过;被盗物品的特征、用途、价值;被盗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如存放处所的隐蔽程度、有无上锁及他人是否知道等情况。
(四)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
犯罪分子先后到过现场哪些地方,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是否熟悉,进出现场的路线、方法,时机选择是否准确,犯罪分子是否了解被盗财物的存放情况及现场的值班保卫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分子对财物是否有选择等情况。
(五)嫌疑线索的情况
发案前是否有来历不明的人到过现场或在现场周围徘徊、窥视,发案时有无可疑的人在现场出现过,发案后有无看见可疑人离开现场,以及可疑人的身份情况和体貌特征等,怀疑什么人作案,依据是什么。
三、盗窃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人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验重点
1.勘验进出口。
凡是人室盗窃案件现场,都有犯罪分子的进出口。
进出口有的明显,有的隐蔽;进口与出口有时相一致。
即从人口进,又从原人口出。
进出口和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进出口是现场勘验的重点部位。
(1)犯罪分子进入室内的方式。
从门人室:
一是破坏门锁进入室内,具体方法有用钥匙(包括用原配钥匙、选配钥匙、万能钥匙)开门锁,撬门锁(即用螺丝刀、铁棒等工具撬门扣、扭锁链)、剪锁键、用各种插片顶暗锁舌以及钻、卸锁芯等;二是破门人室,即犯罪分子用肩膀顶撞门、脚踢门、卸门、撬烂门板等手段进入室内。
从窗口人室。
犯罪分子采用卸玻璃、拔插销、拉弯或锯断窗栅栏等方式翻人室内。
挖墙壁、挖地洞人室。
犯罪分子破墙砖、挖地洞钻人室内。
揭房顶人室。
犯罪分子有的揭房瓦,有的钻房檐、撬天花板侵入室内。
预伏潜入。
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利用门未关之机,预先潜入室内,伺机作案。
(2)勘验进出口的方法。
现场的进出口,往往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它们一般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作案经验等。
因此,加强对进出口的勘验,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痕迹物品等具有重大意义。
在现场勘验时,现场上无论有无明显的破坏痕迹,只要犯罪分子可能进来的地方,都必须仔细勘验检查,同时应注葸有无反常情况,发现提取有关痕迹物品。
检查现场上的门窗。
人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大多是从门或窗人室,因此,首先要注意观察现场门窗状况,例如,门窗是否开着,上面有无撬压破坏痕迹。
若发现这类痕迹,应仔细观察其形状,、大小等特征,以及上面有无附着物。
对于被撬的门锁,爨观察落于何处,并根据其被撬坏的形态结合门上的撬压痕迹判断犯罪分子是怎样撬压破坏的,动作是否熟练。
若犯罪分子是从窗户侵入的,要判明是破坏窗栅栏侵入,还是破玻璃侵入,或采用其他方式侵入,并注意观察各种破坏痕迹。
检查门窗内外有无足迹、蹬踩痕迹和泥土。
注意观察门上,窗台上,门窗内外的地面、墙壁及其他可攀登的物体上,如落水管、电线杆、树木等,有无足迹和蹬踩痕迹,若发现,应研究其方向、位置、种类和数量。
寻找指纹。
仔细检查进出口处的门窗、玻璃、拉手及窗台内外等障碍物上有无指纹,发现了指纹应进行研究,以甄别是否为犯罪分子所留。
检查墙壁和房顶。
有些犯罪分子采用挖洞侵入或房顶揭瓦吊绳下滑侵入。
因此,应注意墙壁房顶有无破损痕迹。
对于挖墙洞入室的,应观察洞的位置、大小,撬挖工具形成的痕迹,以及墙洞内外的泥土、砖头的分布等情况。
对于从房顶揭瓦人室的则应观察揭瓦的部位以及周围的踩踏痕迹等。
在判断和勘验进出口时,应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可能进行的伪装,如由室内往外撬或门开着撬压等反常情况。
2.勘验现场中心部位。
对被盗现场中心部位的勘验应以被盗财物存放处所为重点。
此外,凡是犯罪分子人室后到过的部位,翻动过的箱柜、抽屉,触摸过的物品等,都应进行仔细的勘验。
(1)寻找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
犯罪分子在室内行走或蹬踩各种物体时,会留下足迹。
因此,要根据现场地面和各种承客体的属性,利用各种光源和仪器,在犯罪分子行走和可能蹬咪的物体上仔细寻找足迹,并进行观察提取。
(2)寻找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
犯罪分子触摸、翻找、动各种物体时,会留下指纹或掌纹,当前许多犯罪分子戴手套作案,企图不留下指纹。
但由于作案时的紧张恐惧和发现贵重财物后的高度兴奋等心理所致,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和逃离现场以后,有时会摘下手套拿取物品而留下指纹。
因此,当现场上发现留有手套痕迹时,仍应认真细致地进行寻找,力争发现可能遗留的手印。
(3)检查现场上遗留的各种破坏工具痕迹。
应着重检查痕迹遗留的部位、方向、种类、形态,为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串、并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4)寻找和发现犯罪遗留物。
应注意寻找犯罪分子可能遗留在现场上的泥土、火柴、烟头、作案工具、手套和其他随身物品等。
(5)弄清现场上哪些物体或物品发生了变化,以及变化的范围和原因。
(6)研究现场痕迹物品形成和分布等情况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反常情况。
应结合现场痕迹物品分布情况,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进一步确定是否知情、作案手段方法和有无作案经验等。
3.勘验现场外围部位。
犯罪分子在人室行窃之前往往在现场周围进行过踩点、窥测或预伏等待作案时机,或作案后在现严附近清理、隐藏、分赃等,因而现场外围常常遗留有犯罪分,足迹,坐卧痕迹或丢弃、失落的烟头、果皮瓜壳、工具等物品。
这些痕迹物品往往易被犯罪分子忽略,因为从犯罪分子的心理看,他们一般重视在现场中心进行破坏、伪装,而对外围现场一般不进行破坏、伪装。
因此,对外围现场应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地形地物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勘验。
勘验现场外围,首先应注意判明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并根据现场周围环境、来去路线等,在相应部位有重点地寻找、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预伏、踩点的地点以及作案后逃跑途中清点、隐藏、分赃等场所;其次对这些地点应进行详细勘验检查,发现提取相关的痕迹物品;最后,根据犯罪分子在外围现场的活动情况,分析其对现场周围的环境的熟悉程度等。
(二)室外盗窃案件的现场勘验重点
室外盗窃案件现场更为广泛,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现场的勘验重点:
1.露天货场被盗现场的勘验重点。
对于发生在车站、码头、港口、施工工地等处所堆放货物的场所被盗的案件现场,由于没有固定的进出口路线,因此勘验此类现场,应以货物缺少处所为勘验重点。
在这些地点应注意发现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足迹、手印、交通运载工具痕迹与遗留物品。
2.货运列车上货物被盗现场的勘验重点。
这类案件发生在列车运行时,犯罪分子以列车停靠车站,潜入车厢或趁列车转弯,上坡减速时扒上车厢,中途将货物丢出车外。
因此,应仔细地勘验被盗车厢,发现犯罪分子扒爬、蹬踩、割划篷布时留下的足迹、指纹或工具痕迹。
此外,也应注意对丢货地点的勘验,注意发现足迹、运输工具痕迹和其他痕迹、物品。
3.盗窃电缆线、动力线、电力设施和通讯电线案件现场的勘验重点。
随着工农业的发展、电力通讯设施不断发展,这些设施的突出特点是在荒郊野外,很难监管。
盗窃电力通讯设施的案件日趋增多。
对这类案件现场的勘验,应在被盗电线地段进行认真细致地勘验,发现犯罪分子用来割线、爬杆用的工具及夹、割、剪所形成的痕迹,注意研究作案工具的种类特征;应在地面详细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作案、登高、装运工具和其他痕迹、物品,并注意观察足迹的种类、特征,以确定作案人数,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和依据。
第二节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杀人案件现场是指犯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处所。
杀人犯罪一般要经历杀人的预谋、杀人的实施、毁证灭迹三个阶段(突发性杀人除外),每一阶段都可能形成一个或几个现场。
因而杀人案件往往有若干个各自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现场,如预谋策划的现场,准备凶器的现场,实施杀人的现场,销毁尸体等证据的现场等。
实践中,有的杀人案件多达几十个现场。
这些现场分别反映了犯罪人不同阶段的活动情况,其整体反映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
杀人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置被侵害人于死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杀人现场上有尸体或受伤的人体可供检验。
,通过检验,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动机、行为方式、杀人凶器以及实施杀人的过程等方面的情况。
一、杀人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现场上多留有被害人的尸体、尸块或尸骨
(二)根据杀人方式、手段、尸体现象和现场状态,大多能反映杀人的动机、目的和案件的具体性质
(三)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
(四)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的,现场上留有血迹
(五)现场易改变
二、杀人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一)发现案件的情况
(二)被害人的情况
(三)嫌疑情况
(四)犯罪分子的情况
三、杀人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尸体
尸体检验结果,是推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过程以及死者基本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在现场对尸体进行详细的检验。
1、死者身份
死者性别、年龄、身高、体态、面貌特征、病理特征、特殊斑记,以及能表明死者身份的其它情况。
2、尸体的位置和姿态
研究尸体位置与现场周围物体;痕迹的关系,有无搏斗挣扎痕迹,尸体的面部表情(恐怖、平静、愤怒等)及四肢的屈伸情况。
这些有助于推断死亡的过程和死亡前的情景。
3、尸体衣着及随身物品
检查死者衣着数量、布料质量、剪裁式样、加工工艺以及是否合身;衣服有无血迹、分泌物、呕吐物、油漆、油垢等斑痕;衣着是否破损、脏污;纽扣是否脱落及其特征;衣袋内有无其它物品,如笔记本、证件、票据等;衣服上是否有制造厂、售衣店、洗衣店等标记;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特征。
这些情况有助于推断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和死者生前居住、活动的环境。
有时还可据以判断犯罪动机。
4、尸体现象
检验尸冷、尸僵程度;有无尸斑出现,以及尸斑出现的部位、颜色、形态;尸体是否腐败及其程度,为判断死亡时间及是否有移尸过程提供依据。
5、尸体附着物
检验尸体时,应注意尸体隐蔽部位(头发、腋下、阴部及口、鼻、耳腔等)有无附着物,如泥沙、血液、毒物等,以推断致死方式。
并注意观察死者指甲缝、手中有无因搏斗抓住的罪犯的毛发、皮肉、碎布片、纽扣等物。
6、尸体外部伤痕
检验尸体损伤的部位、方向、形状、深浅、颜色、大小、数量等,以便研究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损伤,几种凶器所形成,并推断凶器的种类。
此外,结合现场情况,判断罪犯人数、罪犯身体条件及死者当时的状态。
检验尸体外表时,应按照检验顺序和内容单独制作详细的尸体外表检验笔录。
如果案情需要,应根据《解剖尸体规则》,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二)、血迹
凡机械性损伤死亡的杀人案件,现场上或多或少会留下血迹;其它方式的杀人犯罪,现场也可能留下血迹;如果死者与犯罪人有过搏斗,现场还可能留下犯罪人的血迹。
现场遗留的血迹的分布情况、数量及特征,是判断案情的重要依据。
被害人被杀死之后,有较多的血迹遗留于现场,是不难发现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犯罪人与现场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下,犯罪人杀人后要破坏现场,销毁血迹等物证。
但不管犯罪人采取什么方式(擦刮、粉刷墙壁、冲刷地板、烫洗衣物、焚烧有关的物品等),都不可能完全销毁血迹,只要在现场仔细查找即可发现。
如在杀人现场的墙壁、门窗、地板、被褥、凶器、室内陈设及其它有关物品上去仔细寻找,往往能发现血迹。
血迹在棉织品上反映得比较清楚,虽经烫洗,仍有痕迹存在;因此,勘验、检查中还应注意观察被子、床单和犯罪人的衣服等物品。
在室外现场寻找血迹时,应注意现场及其附近的石头、树叶等表面。
如果死者生前与犯罪人有过搏斗,要检查死者的指甲缝内有无血迹。
对当场抓获的犯罪人或重大嫌疑人,应在其头发、衣服、鞋袜上寻找血迹。
血迹的颜色随时间的推移、自然气候的影响而逐渐变化,故实地勘验时,要注意现场上褐色、棕色或灰色的斑点,这些斑点可能是血迹。
观察颜色可疑的痕迹时,要结合承受血.迹物体本身的颜色进行判断。
浅色物体上的血迹比较明显,深色物体上的血迹则不甚明显,有的甚至不能用肉眼辨别出来。
在现场通常利用光源(日光、蜡烛、手电筒)变换光照角度以发现血迹。
若条件允许,可用紫外线检查是否有萤光反应。
现场上有较多的可疑血迹时,可用联苯胺冰醋酸溶液检验,如呈蓝色,则可能是血迹。
遗留在现场各种物体表面的血迹,由于死者的位置、受伤部位、血流的缓急等不同,其形态也各不相同。
喷溅血迹:
一般由于动脉血管受伤,或者甩动带血的肢端而形成,常留于现场较高的部位,如墙壁、室内陈设等。
血滴:
其大小及形态,取决于血滴的高度和角度,血滴承受体的性质和血流的强度。
受伤者在行进中滴落的血滴呈椭圆形,有星芒的一端表明受伤者的行进方向。
。
静止滴落的血滴,因高度和地面条件不同,其形态也不一样。
一般一米以上高度向下滴落,血滴四周呈锯齿状,从二至三米的高度向下滴落,血滴周围呈线条状。
血泊:
血流甚多则形成血泊。
急流血泊的特征呈细而长的直线状态;缓流血泊则呈短而粗的弯曲状态,并呈凝结现象。
同时,根据血泊的状态,可以判断血流的方向,在下端血较多,颜色较深。
血柱:
大量的血喷射出来在立面上形成血柱。
根据血柱的分布状态及流向,可以判断死者受伤时身体的形态。
擦拭血迹;由于擦拭或触摸有血物体而形成擦拭血迹。
擦拭血迹一般面积较大,且浓淡不匀,有擦纹。
血印痕:
有血物体与其它物体接触所形成的血痕。
血印痕往往能反映出留痕物的形状及特点,如血手印、血脚印等。
浸染血迹:
有较多的血接触到吸附较强的物品,不管血是从伤口直接流出,还是带血物品直接接触,都会形成浸染血迹。
浸染血迹多见于衣物等纺织品上。
遗留于现场的血迹是重要的物证,要予以采集,为血迹的司法鉴定提供条件。
采集方法是尽可能地提取带有血迹的原物。
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可用洁净的小刀将血迹刮下,用纸袋包装,或用湿纱布、棉花将原物上的血迹沾附下来,放在室内晾干。
注意所用的包装物、吸附物一定要清洁。
(三)、现场痕迹、物品
犯罪人留于现场的痕迹、物品,既是犯罪证据,又是侦查线索。
尤其杀人案件现场,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且较集中,这是搜集证据,发现线索的有利条件。
1、凶器
对于遗留于现场的凶器,首先要进行现场细目照相,固定其原始状况。
然后细致观察,注意遗留在上面的手印、血迹等痕迹;进而分析凶器的来源,是犯罪人随身携带,还是就地取材;凶器是否死者家中之物;凶器的种类、特征;用途及使用范围。
同时,要注意观察凶器上的毛发、人体组织、染料、油漆以及尘土等微量物质。
分析尸体伤口与凶器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寻找其它犯罪凶器。
犯罪人杀人后,有的将凶器遗留于现场,有的则在逃离现场途中,将凶器抛于沿途的河沟、草丛、厕所等隐蔽处。
因此,要对现场外围和犯罪人逃跑沿途进行搜索,以发现凶器。
2、痕迹
犯罪人遗留于现场的痕迹,包括能据以认定人身同一的痕迹,有手印、足印、齿痕、唇纹、声纹等;能据以认定犯罪工具同一的痕迹,如破坏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痕迹等。
对于遗留于杀人现场的痕迹,要有一个甄别过程。
排除了死者家属及其他无关人员遗留的可能性,才能确定为犯罪人所留。
否则,会导致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3、物品
犯罪人遗留于现场的衣服、鞋帽、手套、烟头;报纸、毒物、弹头、弹壳、绳索等,有助于判明犯罪人的身体状态、居住地区、经济条件、职业、习惯、民族以及心理特征等情况。
对犯罪人留于现场的分泌物、排泄物要进行采集分析,有时它能对破案起到关键的作用。
(四)、现场态势
现场态势是现场环境、现场痕迹、物品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现场整体状态。
勘验现场态势,就是以联系的观点来对待现场,从现场环境,现场痕迹、物品的联系中来分析案情。
室内现场,一般来讲,发现尸体的地点就是犯罪人实施杀人的地点。
这种情况下,要注意观察房屋,门窗的状态,是开启还是关闭,有无破坏迹象,墙壁、房顶是否完好,据此分析他人能否进入现场,以及犯罪人进入现场的方式、部位。
室外现场,首先要判断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实施杀人的地点,如果该处没有实施杀人的迹象(如死者系开放性损伤死亡,而现场没有相应的较多的血迹),即可判断尸体系犯罪人转移至此;。
这样,就要进一步研究现场的移尸痕迹,如拖痕、血迹、脚印、运输工具痕迹等,以及尸体沾附的非现场所有的物质,如泥土、污垢、水藻、矿物质等,分析犯罪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什么工具,通过什么路线,从何处将尸体移到这里,以寻找实施杀人的现场和其它关联现场。
对现场地理位置、环境的观察研究,有助于推断犯罪人与死者,犯罪人与现场的关系。
如移尸地点隐蔽,地形复杂,则可推断犯罪人熟悉现场环境。
(五)、访问重点
1、访问报案人,查明发现现场的情况
案件发现人何时何地,在什么情况下发现现场,发现时有无其他人在场,若有,应问清其姓名、住址,以便查证。
有些杀人案件,特别是在犯罪人杀害其亲属的案件中,犯罪人往往把自己装扮成案件发现人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此,对报案人的陈述要进行审查。
①、报案人陈述是否自相矛盾;
②、报案人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③、报案人陈述其当时的活动情况是否合乎其个性友生活习惯。
当然,大多数报案人与案件无关,是侦查工作的依靠对象,所以,在审查中一定要注意方式,以免伤害其积极性。
2、访问现场保护人,查明现场保护情况
案件发生或发现后,对现场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是否有人进入现场,哪些人为何故进入了现场,到过现场哪些部位,触动过哪些物品,对现场作了什么变动等。
3、访问死者家属,查明死者情况
通过访问死者家属,了解死者的出生历史,政治态度、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生活情况、有无私仇或奸情关系,死前的表现,与哪些人有接触往来。
尤其要注意了解死者有无自杀、被杀因素和其它反常表现。
4、访问知情人,查明有关情况
查明现场周围环境,发案前后的可疑迹象,如是否有人听到搏斗、呼救声音或看到可疑人员,案件发生的经过和犯罪人的人身形象及逃跑方向、路线,搜集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如提出的怀疑对象及依据。
访问过程中要注意被访问对象;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节盗伐、滥伐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一、盗伐、滥伐案件现场的特点
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往往有较多的痕迹和其他物证,例如犯罪分子用锯、斧、刀等工具锯割林木而留下的工具痕迹;伐倒林木后,拖离现场而在地面留下的拖擦痕迹;在盗伐、滥伐过程中留在树干、树枝、树叶及地面的手印和足迹;利用车辆、牲畜等运输工具运输林木而留下的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犯罪分子在盗伐、滥伐时留下的烟头、火柴、纸张以及车辆或牲畜留下的汽油污迹、牲畜粪便、草料残渣等。
根据这些痕迹物证,既可以判明盗伐、滥伐工具的种类、犯罪人数、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方向及路线,使用的车辆及牲畜类型,又可以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因此,勘查中,必须有重点、有目的地对这些痕迹物证予以采集。
同时还应对了解案件某些情况的人进行访问。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的勘查,应围绕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中心,现场外围及来去路线和有关证人而展开。
二、盗伐、滥伐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一)、盗伐、滥伐现场中心的勘验
在盗伐、滥伐的现场中心部位,一般都遗留有工具痕迹,应注意发现和提取。
比如,常见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工具有刀、斧、锯等。
运用这些工具砍伐或锯割林木就会在林木的砍切面或锯割面上留下相应的工具痕迹,反映出其某些特点。
如刀刃的缺口;斧刃的宽窄、厚薄、锯齿的间距、错开的角度等,根据这些痕迹反映出来的这些特点,可以认定工具的特定同一和种类同一。
在现场中心部位,还要注意寻找犯罪分子的手印和足印。
树干上的手印,由于承受体的原因,一般不易看清和发现,鉴定价值不很高;落叶上的足迹,由于落叶的弹性,极易发生变化,因而意义也不是很大,有时仅能分析足迹的长宽等问题,但是,如足迹是留在泥地或落叶较少的地方,则价值就很大,勘查中应努力去寻找和发现。
此外,还应注意发现犯罪分子拖拉林木而留下的拖擦痕迹,这种拖擦痕迹能帮助判明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大致方向。
还有,在现场的中心部位,犯罪分子常常因疏忽大意而遗留下某些物品,如烟头、火柴梗、垫肩布、手套等,勘查中亦应注意寻找和发现这些物品。
在现场中心部位的勘验中,还应对被盗伐、滥伐林木进行检测,如材质、大小、数量、树种等。
(二)、盗伐、滥伐现场外围的勘验
盗伐、滥伐现场外围的勘验主要是勘验、检查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道路;停放车辆、牲畜的地点;拖拉林木的路线以及将林木装车的处所等。
对这些地点进行勘验时,要注意发现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林木拖擦痕迹和在拖拉过程中掉落的断枝、落叶以及犯罪分子在拖拉林木时留下的足迹。
现场外围的勘验在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勘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时可以通过勘验时发现的某些痕迹物证,通过循迹追踪,直接找到犯罪分子或通过检验和鉴定,认定犯罪工具。
三、对盗伐、滥伐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访问
一般讲,盗伐、滥伐林木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加上盗伐、滥伐林木一般都是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进行,所以往往证人较少,但这并不等于说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就不需开展现场访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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