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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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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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
1范围
1.1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健康秩序,确保工程依法分包,禁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结合本公司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
2引用标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承包商分包管理的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办函[2011]4号
3职责
3.1本公司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下称: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行使工程分包的指导、管理、确定、处罚职责。
3.2工程监理负责对总承包单位日常的分包管理是否到位进行监督管理。
3.3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分包,都有权检举揭发。
工程管理部将对检举情况予以受理、落实、查处。
4术语
4.1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4.2转包:
指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违法分包:
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或EPC(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EP,PC总承包单位将P,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二次分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行为。
4.4挂靠:
指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4.5劳务分包:
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建筑物配套的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建筑工程,及铆工、管工、钳工、电工、焊接、仪表、防腐隔热、探伤检测等安装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
4.6主体工程:
非生产项目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使用、使用年限及功能的基础、柱、梁、楼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工程。
生产性项目指保证工程质量,和建成后保证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动力和防爆电气安装、自控仪表安装、衬里、特种防腐隔热等工程。
4.7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5.1.1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的承包关系。
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1.2总承包单位应该在集团公司准入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
如特殊原因、特殊专业或行业、特殊服务等情况在资源库中找不到符合的分包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公司公司工程准入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向工程管理部推荐并提交相关符合的分包商,并履行承包商准入手续和程序,经工程管理部审核、报批后方可选择。
经审批合格的分包商即列入集团公司准入承包商资源库。
5.1.3以联合体方式获取的总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按照共同签定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投标协议的约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来完成。
5.1.4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分包管理,建全分包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起对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约定的全部责任,不允许以包代管。
5.1.5原则上分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
5.1.6分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一样在建设单位办理市场准入,即使将工程分包给与总承包单位有直接资产关系的分包单位,也必须报工程管理部认可。
分包单位应具有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1.7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并应将《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将拟选的工程分包单位的名单及其相关的资质、业绩等资料原则在开标前5日,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备案。
5.1.8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应将拟分包的工程,分包商的短名单,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按工程建设程序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备案。
5.1.9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分包不是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解除和转移,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负全部责任。
5.1.10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即EPC(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中的EP,PC中的P,C中的工程主体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1.11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进行分包,并对分包单位的合理HSE资金保证、HSE设施符合及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2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的工程,包括分包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HSE、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HSE管理人员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设立、配备,并实行管理。
不允许以分包单位的管理来简化和替代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5.1.13总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尤其要对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负责;对分包项目的工程HSE、质量、进度、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分包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
5.1.14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照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为所有参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禁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劳务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分包。
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劳务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分包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1.15总承包单位应具实按月结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5.1.16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
5.1.16.1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承接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分包的劳务作业,但不得再次分包。
5.1.16.2取得专业承包商资质的企业可以将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商。
5.1.16.3劳务分包要规范,不允许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
5.1.16.4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应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同时要与每个劳务工签订用工合同。
防止变相工程分包,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
5.1.16.5各EPC、PC、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劳务工工资按时和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劳务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
原则上不能由劳务分包商代领。
5.1.16.6总承包单位收入工程款,要确保用于支付劳务工工资。
劳务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与总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商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务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完成工程结算。
5.1.16.7总承包单位因分包不当引发的工资清偿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5.1.16.8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负责,应制定相应的工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确保分包单位职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若发生工资纠纷,总承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5.1.17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分包的招投标记录及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报工程监理及工程管理部备案。
5.1.18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合格分包商档案,并进行合格分包商评价,及时清退不合格分包商,并送交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监督备案。
5.2分包单位的责任
5.2.1取得专业承包商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的专业工程,也可以直接承接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还可以将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商。
5.2.2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
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5.2.3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一样,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3工程管理部的责任
5.3.1工程管理部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拥有要求分包商停工、采取保护措施、恢复等权利。
5.3.2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申请,应经工程监理审核,报工程管理部备案确认。
5.3.3工程管理部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履行其分包工程的能力和发生不可允许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向总承包单位提出退除该分包单位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应接受并依法终止与该分包单位的合同。
5.4工程监理的责任
5.4.1工程监理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拥有直接要求分包商停工、采取保护措施、恢复等权利。
5.4.2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的HSE、质量、工期和造价控制等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要对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分包及分包管理、依法用工、持证上岗、劳保用品的配备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对承包单位的管理。
5.5指定推荐分包管理与责任
5.5.1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
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
如总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总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它单位,但需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5.5.2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总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总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
5.5.3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职责划分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可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
5.6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5.6.1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5.6.1.1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原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5.6.1.2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
5.6.1.3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承包单位使用无劳务资质公司提供的劳务,均以转包行为论处。
5.6.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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