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在建设施工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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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在建设施工中的应用
summerice发表于2006-1-2012:
58:
00[出自:
周 坚]
0 引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风险事业,风险贯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尤其是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较为突出。
对于承包商而言,建设工程施工虽然利润丰厚,然而在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于业主而言,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周期长,大量资金投入到购买工程用地、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程施工费用之中,故亦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如何驾驭。
处理风险有多种办法,其中使用最普遍的办法是转移风险,而保险则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一般都有强制性保险的规定,用以转嫁一部分风险。
在我国,工程保险业务虽然开展已经有十几年,但是至今还处于初级阶段,难以推广。
为了降低风险,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实现与国际惯例的顺利接轨,必须正确认识工程保险这个问题。
1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 工程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是国家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投资。
建设单位是政府或其下属,施工单位也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坏时,双方都不会承担损失,而是由国家最终负责。
即主要建筑材料随投资向各工程项目按需调拨。
既然风险无损自己的利益,工程保险就显得无关重要了。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合资、独资、国有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及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存在,多层次经济结构的诸多组织同时济身于开放的建设市场中。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对于发包方而言,虽然投资者均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但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对于承包方而言,企业与政府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甚至一些施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这样,如果发生损失,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是直接的受害者。
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设法地转移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工程保险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2 工程保险可以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这包含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于何时不确定,发生的原因不确定,和损失的结果不确定。
例如,在建工程可能会失火,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预测何时发生;而失火的原因也有多种可能,不能预知是哪种原因所致;对于导致的损失也是不可能预测的,它可能使工程全部烧毁,也可能只烧毁一小部分。
类似这样的风险,往往会导致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项目的同时,也要承担负担风险、防患损失的巨大心理压力。
但投保可将这些具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承揽保险,就是引火烧身。
保险公司根据大数定律对期望损失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从而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来降低不确定性的影响。
如向投保人提供有关安全、防灾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关于现场检查和其它方面的有益帮助等,从而减低风险发生的机率。
另外,业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险费,便可获得保险范围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
1.3 工程保险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目前,国内的施工单位或承包商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占有问题。
没有市场,就谈不上竞争,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市场主要局限在该地区或该部门,难以有所突破。
原因虽然很多,但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条重要原因。
这体现在事前未能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或在风险发生之后又难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而建设工程是一项高风险事业,这就导致承包商容易产生害怕心理,惧怕风险损失,严重阻碍了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参与竞争。
而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损失的一种特殊措施。
尽管这种对于风险后果的补偿只能弥补整个工程项目损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却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
通过保险,可以解除应保险范围风险发生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增强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大胆地参与竞争。
1.4 工程保险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义务是强制性的。
我国政府也规定,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保险。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外的承包商会不断地涌入我国的建筑市场。
同样,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要参与国际竞争。
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运作。
而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工程保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极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的安全。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2 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思想观念落后,缺乏保险意识
(1).保险通过集合危险(风险)来实现赔偿的职能,即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这是一种社会行为。
但是,现在仍有不少人将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
即:
你遇到风险,由你承担损失;我遇到风险,由我承担损失。
由此导致人们在保险问题上错误地认为:
既然保险是个别行为,因此买不买保险由自己决定,因而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不愿意花钱买工程保险。
(2).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许多承包商或业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如果风险不发生,或者发生了但损失不大,不投保而节约的费用足以应付损失,否则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没有任何回报。
这种心理严重地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2 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保险法》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至今未见出台,因而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运作。
(1).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继续发挥着作用
在建设工程保险方面,1985年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
根据这个意见,在通知中规定:
国家预算内的“拨贷款”项目不实行财产保险;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也不实行保险;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
这项规定在《保险法》实施后,是否还继续实行,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此给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2).配套法规滞后阻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由《保险法》可知,我国的保险活动实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
由于工程保险的标底一般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应该实行强制保险。
在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强制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社会保险,机动车辆险,一些法语国家还强制规定投保十年责任险。
但是,我国在建设工程保险方面,只在《建筑法》中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而对其它方面则无强制保险规定。
由此造成是否投保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发双方自愿决定的状况,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3 缺乏专门人才和中介机构
对于承包商或业主而言,购买保险能否得到保障,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有许多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之后却不能获得赔偿。
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投保决策失误。
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评估和比较,做出妥善的决策。
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
所有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专门知识,既要擅长分析保险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特点了然于胸,能善用机遇扩大索赔效益。
另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有两个任务:
一是在被保险人受灾时予以科学、准确的评估和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涉及的内容广泛,潜在的风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要通过保险条款促使投保人提高对事故的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并协助投保人就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风险,减少损失。
因此,需要有一批专业人员去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我国十分缺乏从事工程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社会上亦少有这类代理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
从而使得工程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4 造价管理体制落后
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风险的代价,保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按照《FIDIC合同条件》(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一份国际通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工程本身、施工机械设备、工程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均由承包商负责,其保险费纳入投标报价中。
而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仍然按计划经济的做法,把保险费分别划归业主和承包商。
承包商只能按规定从业主处得到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运输机械保险,现场管理费中用于施工管理的财产、车辆保险、特殊工种安全保险,企业管理费中的企业财产和管理用车辆保险费用。
至于工程保险费、即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被划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由业主自己支配,承包商无法负责办理全部的险种。
这给通过保险来进行风险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对于业主来说,具有一次性的特点。
大多数业主并不熟悉施工阶段的各个生产环节和施工方法,不了解产品的特点,人员投入也有限。
让其就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他就必须连带承担施工阶段的风险防范和工程保护工作,这是很难做好的。
另外,业主从节约工程造价的角度考虑,亦不会办理保险。
第二,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他的责任。
因此,从经济利益出发,他们也不会主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保护工程、材料及配套设备。
3 建议
3.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首先,要宣传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完善建筑市场的作用,以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
使业主和承包商懂得,参加工程保险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而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大举措。
同时,在建设领域普及工程保险知识,使业主和承包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着眼于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受风险造成损失的一种措施。
其重大意义在于能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进而促使业主和承包商自觉地参加建设工程保险,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逐步实施。
3.2 加快立法步伐,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确保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快立法工作。
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及外国的经验,结合建筑工程自身特点,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建设工程强制保险法律、法规,促使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保险。
在抓好立法同时,还应加强工程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设工程保险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工程保险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险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赔、监督制度等。
工程保险的规范化也应分二个层次:
一是政府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条款,要逐步形成比较成熟、规范的模式。
3.3 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队伍
工程保险工作能不能搞得好,与工程保险队伍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
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险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一哄而起。
目前,从事的部门只有保险公司;从事的人员或者只懂保险不懂建筑,或者只懂建筑不懂保险,难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所以,效仿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有利于推动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开展。
加强工程保险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是保证工程保险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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