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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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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集训,线上学习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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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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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封闭集训144学时
第三阶段--第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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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私人订制40学时。
第六阶段:
自主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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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南宁市
班次及班别:
HGXSKG01510B红领培优全程协议班
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结构化面试
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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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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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88000【两次笔试(2015年区考笔试+2016年国考笔试)不过退68000,面试不过退58000】
给定资料
1.垄断,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
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则刚刚相反。
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厂商的情况,而垄断市场就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的厂商的市场组织。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2013年,国家发改委先后对液晶面板、白酒、奶粉以及黄金饰品开出四张“反垄断”罚单,张张震慑巨头企业。
反垄断部门X官员在一档访谈类节目中表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
2014年8月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新闻发布会。
会上,L官员表示,发改委已经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早在2008年8月,在我国《反垄断法》施行22天之后,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国反垄断三部门共同执法格局正式形成。
按照分工,发改委依法查处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则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3.目前,汽车行业等涉嫌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横向限制、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
在发改委等部门反垄断调查取得进展时,嗅觉灵敏的车企也反应迅速。
日前,捷豹路虎、奥迪、奔驰等多个豪华车品牌相继宣布,将下调部分车型的市场指导售价、零配件以及售后服务等价格。
这些举动被外界视为车企对于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回应。
有人预计,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查结果,在中国市场上涉嫌垄断经营的外国车企,未来将领取巨额罚单,其数额“起码在数十亿级”。
汽车行业分析师Z认为,目前的反垄断调查还没有“挤干水分”,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空间很大。
此次反垄断调查无法在短期内对消费者产生直接影响,从整个体系的调整来看,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Z表示,这次反垄断调查的大背景可能比较复杂,但是从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率来看,目前的惩罚力度还不至于对这些企业产生多大的影响。
对于外资厂商和合资厂商的反垄断调查能否对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影响,还要看后续推进的过程,短时间内不会直接体现到消费者层面。
另外,在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和工商总局出台的政策压力下,《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可能到了一个不得不改变的节点,那么如何推倒重来重新建立一个体系,最终如何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还需要一个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第三方机构来参与制定过程,现在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流通协会代表厂商和经销商的利益,消费者也需要这样的机构。
整车、保养、零部件价格的下调,是否给车主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呢?
“涉及反垄断调查车型的价格调整其实对车市的影响不大,品牌的调价诚意略显不足。
”某合资品牌4S店销售经理表示,目前涉及反垄断调查的车型以高档车为主,这部分品牌属于车市的小众;与此同时,厂家主动下调指导价的车型以品牌内高档车型、高档配置款为主,这几款车型的售价均在百万元左右,在市场中,极少的车主会购买这几款车型。
此外,对于保养和零部件价格的下调,虽然响应了国家的要求,但是对于购置这部分车辆的车主而言,价格因素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
对于高档车甚至豪华车车主而言,反倒是服务能不能令自己满意,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4.目前,针对汽车行业涉嫌垄断的主要关注点有三个:
一是进口车价格虚高,二是售后市场零部件供应渠道垄断,三是车企和4S店的限价限区域销售。
而这三个现象在国内汽车行业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为车企肆意运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正当理由”。
按现行《办法》规定,进口车实行的总代理制,直接导致其价格“一家说了算”,而对4S店模式的过度强化也极易形成厂家对从销售到售后整个渠道的纵向垄断可能。
“从政策上入手,修改《办法》中保护和助长厂家强势垄断地位的条款,是破除汽车业垄断行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与记者交流汽车业反垄断问题时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汽车行业的相关政策,比如现行的《办法》的确为垄断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可见,修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政策保护伞”破除,是打破汽车业垄断魔咒的有效方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经济领域的宪法”,《反垄断法》的效力远大于部门规章的《办法》,二者之间一旦出现相关冲突和矛盾,当然要以效力更强的法律为准绳。
由此看来,《办法》为汽车行业涉嫌垄断行为撑起的这把保护伞,在《反垄断法》面前并不能发挥十足的威力。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即将出台的新政策正在试图打破车企多年把控的渠道垄断。
交通运输部不久前发布的一份《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某品牌4S店售后服务经理张明的注意。
“这份指导意见中规定,鼓励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这将打破现有4S店掌控配件渠道的垄断局面。
”张明坦言,如果配件市场真的放开,消费者确实能从中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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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工商部门对《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概念,比如“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等的范畴实际认定比较难,因为这仅靠竞争法学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
在实际执法中,还要做大量的信息调查、统计分析,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才能得出慎重的结论。
因此,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更强,案件定性处理更复杂,这无疑会增加垄断行为的界定困难。
以《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认定为例: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垄断地位“存在于哪一个市场”中,这个市场的确定非常复杂,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
比如,对于一家饮料制造商(如浙江娃哈哈集团)来说,它可能既生产矿泉水,又生产纯净水、碳酸饮料和果汁等。
那么,指控该企业垄断地位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呢?
在事实中,该企业很可能在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市场中占有很大市场份额,同时在其所生产的全部商品市场之内仅占有不足以构成垄断的份额。
“所以,‘相关市场’的确定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垄断是否成立。
”美国“布朗鞋公司案”就是“相关市场”划分的典型案件。
布朗鞋公司生产和零售男鞋、女鞋和童鞋3种产品,该公司想要收购一个仅占约2%零售市场份额(男鞋、女鞋和童鞋分别为1.5%、1.6%和2%)的企业,最终因未能通过司法部合并、集中的调查而失败。
再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成本计算为例,其内容包括“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而事实上,“确定商品的成本是困难的”。
比如,产品总成本包括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不变成本包括了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厂房、机械和工具等的成本,而可变成本仅计算原材料和人工的成本。
此外还有短期成本与长期成本、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应该用哪种价格来作为成本,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通过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确定的。
造成概念界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过于线条化,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加以具体化规定,给统一认识与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一切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这表明,反垄断机构有权管辖电信、保险、银行等行业中出现的垄断现象。
但是,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行业主管机关有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垄断行为。
因此,工商部门面临《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如何衔接的问题。
例如,查处保险公司利用在理赔方面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其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权力,而其主管部门可能为保护下属企业以先立案等方式阻碍工商部门查处,这就使工商部门对这类行业的监管陷入两难的境地。
目前只有构建起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监管执法法律体系,实现不同部门法、行业法之间的协调、衔接,方能解决这一问题。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将更加困难。
就目前的私营经济发展现状而言,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企业,其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及法律素养都在不断提升,造成垄断企业的经营主体精于研究相关法律,使自身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复杂。
此外,对于涉及政府利益的公共事业机构、自然垄断行业,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必然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取证目的难以实现。
基于这样的原因而造成的执法周期拉长,必然直接导致投入的执法成本较高。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及规制方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不具体涉及执法机构。
虽然依据当前的反垄断监管体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各负其责,分别负责审批合并交易、定价以及不公平竞争,但是现实存在的反垄断行为往往具备类型的多重性,这样的情况如何进行协调处理,是《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三大反垄断职能部门也未制定出相应的配套制度,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造成这种困难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立法一贯遵循“宜粗而不宜细”的原则,这虽然可以避免法律与法律以及法律与实践方面冲突的可能性,却给行政、司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了许多的困难。
《反垄断法》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先天不足,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其缺乏直接的可操作性,从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还未能厘清。
此外,许多原先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公共事业机构改革后形成的自然垄断组织,其公共事业性机构与政府利益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给地方工商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带来一定的阻力和难度。
《反垄断法》的执行极具专业性,其涉及的领域包括了调查统计、信息与情报搜集、宏观经济学、知识产权法等。
而目前工商部门,尤其对于基层工商部门而言,存在着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的老化,行政执法领域则存在着凭经验执法、凭感觉执法的现象。
许多工商干部则将视野局限于眼前,没有放眼全局,无法适应反垄断执法对于人员素质与观念更新的要求。
其次,执行《反垄断法》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科技手段,开展数据采集、分析统计等工作,工商部门现有的经济户口管理等软件,虽然能适应于基层巡查监管工作的需要,却存在宏观统计方面的功能缺陷,特别是对于企业市场占有率、产业结构等特殊信息无法采集、统计,不能明确特殊产业保护的名录与手段。
6.20世纪60年代,日本汽车开始逐步出口到美国市场,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70年代初的中东战争让日本汽车在美国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这主要是美国三巨头的战略失误造成的,年出口由原来的百万辆一下爆发增长超过400万辆,甚至有高达600多万辆的时候。
结果可以预见,美国汽车节节败退,底特律的一座座工厂关闭,一批批工人下岗失业,底特律的危机来了。
汽车业是美国制造业的代表,底特律更是美国人心中的骄傲,美国政府此时岂能不管?
在70年代末,美国政府开始向日本频频施压,甚至欲诉诸法律,要求日本改为在美国本土生产汽车,以减少美国的就业压力,当然,美国本土的劳动力及生产资料和日本相比可不止贵一点点。
结果可想而知,日本妥协,与美国谈判采取配额出口的方式,每年出口近170万辆,后改为180万辆。
90年代初,日美贸易争端再起,美国对日本的贸易逆差超过4000万美元,经美国分析,主要是由汽车造成的。
美国又按捺不住了,先是谈判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又指控日本在美倾销汽车,当然如果成立后果很严重。
于是日本又作出让步,消除美国零部件进口日本的障碍,紧接着日元的升值及对美出口的下降让日本汽车真的伤了一把,势头没有再那么咄咄逼人了。
7.20世纪60年代,韩国汽车工业才真正起步。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终于成为世界汽车大国。
韩国1967年正式加入GATT。
GATT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英文简称,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
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加入GATT为韩国产业结构的替代和升级带来了巨大活力。
韩国充分利用加入GATT的这种特定历史机遇发展了自己。
GATT所具有的自由贸易精神,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规则,极大地刺激了韩国产品出口。
广阔的国际活动舞台和相当宽松的金融、投资、贸易和技术市场为韩国的出口导向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
韩国“入关”后,根据GATT的要求对关税进行了调整,减少了非关税壁垒,对关税实行了大幅度减免。
同时,也根据GATT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例外条款,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韩国入关之前即降低了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产品的关税,但是对于政府扶持的行业,则保留了高关税政策和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
例如,为了扶持本国汽车工业,用了20多年时间才把进口汽车关税降到了较低的水平。
韩国政府在1987年对进口轿车还加收60%的关税。
在韩国汽车逐步成长起来之后,也是为了加入WTO,韩国政府才大幅降低关税,到1994年降低到10%,到1995年正式加入WTO时,关税已经降低为8%。
这个过程中,韩国同时采取了多种非关税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鼓励使用国产车,对进入汽车行业的外资予以限制,通过立法限制外国汽车进口,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进口车车型,通过课征高额消费税限制进口轿车的使用。
韩国人强烈的国货观念是韩国汽车业发展的巨大动力。
同时,韩国汽车企业自强不息的努力也赢得了人们的支持。
尽管民族精神始终是韩国汽车业发展和保护的巨大动力,但民族精神并不是虚无的,假如韩国汽车没有良好的性价比,民族精神是不可能持久的。
透过表面,某种程度上,民族精神与市场经济原则是紧密相关的。
韩国上至总统,下到平民百姓,大家都以乘坐国产车为荣,显然这与韩国人强烈的民族自尊感是分不开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那时韩国经济还不发达,崇拜外国产品的现象也曾十分严重。
针对这种现象,现代汽车当时的社长郑世永说:
“什么东西都认为是外国的好,连香烟这种东西也是外烟为上,这是一种十足的奴才心理。
这种心理是病态的,主要存在于富有阶层和权势阶层中。
如果他们将这种心态传播到社会上,形成某种社会潮流,毁掉的不仅是本国的产业,而是整个国家。
如果一个民族被这种心态所笼罩,这个民族的前途就该忧虑了。
”
我们还清晰地记得1997年韩国遭受亚洲金融危机时,在民间团体的发动下,韩国国民是如何自觉捐献出自己的金银首饰,帮助国家渡过难关的。
所以,有人说,无论韩国的汽车业面临着怎样的危机,韩国的汽车在国内市场上始终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究其原因,主要是韩国的消费观念。
40岁以上的韩国人从小接受的就是爱国和买国货的教育,认为买外国汽车是一种耻辱,也会被人耻笑。
“身土不二”一直是他们在消费上的指导原则。
韩国在消费观念上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令欧美等国望而生畏。
1997年韩美间的汽车大战,美国曾试图要求韩国政府采取“具有转折意义”的措施来改善韩国消费者对外国汽车的消费意识,但韩国以“从政府的角度努力有限”加以拒绝。
韩国社会上这种强烈的民族自我保护意识保护着韩国的汽车工业。
在褒扬韩国民族精神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
这种民族精神也渗透在韩国企业或企业家的奉献中。
这些企业或企业家更深刻地认识到关税的保护是有限的,要真正地实现经济自尊与繁荣,在有限的保护期内,必须学会自主开发,把自己的产品做好,尽快让利于那些支持民族企业的民众。
韩国汽车工业起步后仅18年,就掌握了自主开发。
到如今,韩国汽车的种类、质量、性能各方面不仅赢得了国内消费者的心,还在国际市场上换来美誉。
韩国经济发展中,政府主导型经济与民间主导型经济经常发生争论。
但总体来说,韩国经济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主导,在汽车工业方面同样如此。
谈韩国的汽车工业保护,不能不提政府的保护。
首先是政府对汽车工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韩国政府在汽车工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制定了具体的导向政策,明确提出要把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战略产业,要求发展具有韩国特色的轿车,规定汽车厂和零部件厂的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予以支持。
例如,1962年5月,韩国政府颁布“汽车工业保护法”,严格限制外国轿车及其零部件进口,这些给各汽车公司以极大的鼓舞和信心。
其次是韩国的汽车工业没有走分散化的发展道路,而是坚持向集团化的方向发展。
在政府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下,通过改组、联合形成了“现代”“大宇”“起亚”三大汽车集团,目前其生产集中度已达90%以上。
1997年经济危机时,现代集团又兼并了起亚,成为韩国最大的汽车集团。
三、作答要求
得分评卷人
(一)请根据“给定资料3—5”,概括当前我国在反垄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5分)
要求:
概括准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20〗
300字
得分评卷人
(二)“给定资料6—7”介绍了美国和韩国政府反垄断的做法,请谈谈这些做法对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方面提供了哪些有益启示。
(20分)
要求:
分析准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20〗
300字
得分评卷人
(三)“给定资料5”反映了我国在反垄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假如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25分)
要求:
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针对性强,不超过500字。
〖20〗
500字
得分评卷人
(四)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反垄断:
国与民应该齐发力”为题,写一篇文章。
(40分)
要求:
(1)观点明确,联系实际;
(2)内容充实,论述深刻;
(3)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总字数10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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