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docx
- 文档编号:25247095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98KB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docx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
试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诈骗违法行为
长丰县法制办李生巧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①。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自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传销违法行为和加大了处罚力度。
随着传销在社会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传销作为一个专门的法条进行刑法惩罚,足以证明国家在打击传销的力度上越来越大。
国家通过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加强法律惩罚力度,有效遏制该违法现象的爆发性增长,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成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验。
一、传销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一)传销的概念。
根据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的方式,利用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或者缴纳费用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是国家对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的明确定义,为正确认定和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提供基础。
2009年新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处罚,为打击传销犯罪制定了标准。
(二)当前违法传销的特性
1、传销的主要特征是:
(1)以投资经营为借口的欺诈行为。
传销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比如网络直销、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连锁销售、1040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人力资源连锁业、资本运作等②欺骗方式,邀请他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投入资金,从而骗取财物。
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从而得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通过相互介绍引诱方式。
即传销人员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同乡、邻居和其他认识的人的关系,通过传销员介绍诱惑,加入传销队伍。
新加入人员又通过同样方式诱骗更多的关联关系人,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
并且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乃至三无产品。
(3)以金字塔式的网络联系。
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相互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一个以组织者为顶端向下呈几何倍数增长的传销网络。
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4)复式计酬获利方式。
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2、传销的行为特点:
(1)组织严密:
传销组织严密,一般实行分层管理,从上到下一级控制一级,逐级负责,上下线人员也单独联系,而组织者通过异地进行遥控指挥。
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使其处于人生地不熟的环境,不得不接受传销组织的控制和摆布,有的被迫继续欺骗其他人员参与传销。
(2)欺诈关系人:
在熟悉社会关系人范围内,利用他们的信任和亲情关系,以“找工作”、“调研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活动。
(3)编造暴富神话:
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入伙:
对新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法,加强从思想上对其进行控制,通过远大的经济财富发展规划,投资理财产生暴富欲望,编制宏伟的发展规划,起到蒙蔽和诱惑成员,使其会主动为传销团伙继续向其他人欺骗做好准备。
(5)限制自由:
传销组织会将新成员的身份证件、手机、财物等进行收缴,名曰便于统一管理,另外对新入伙人员还采取人盯人方式,使你既不能与外界接触,也没有钱坐车打电话,实际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进入传销组织也就陷入一个火坑。
(6)人员繁杂:
传销人员一般选择非本地人员,通过一个骗一个的方式加入,人员成分十分复杂,素质也参差不齐。
有农民、工人、学生,还有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通过传销人员的教育洗脑,将追求一夜暴富作为唯一的目标,对劝阻人员具有很大的攻击性,对社会稳定具有很大危害性。
(三)社会危害性
1、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非法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③,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传销还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当传销行为被识破的时候,很多新入人员大多选择退出或要求返回,但传销组织不会轻易放弃已经获得的利益,往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收走身份证件、手机、金钱等所有物品,使其无法乘车、打电话和购买生活用品等,对继续反抗的,如看押、捆绑、殴打、恐吓、冻饿等方式,残酷折磨受害人,直至其就范为止,在其过程中,不断出现被殴打致残致死,有的被逼跳楼等案件,使其人身受到极大伤害,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传销组织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制止、遣散和打击行为往往采取抵触方式,通过相互串通联系,蛊惑欺骗传销人员一起对抗执法。
部分被解救涉传人员由于被传销骗取巨额资产,生产生活陷入困境,相互串联聚集到政府机构封门堵路,要求政府赔偿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有的涉传人员采取越级上访的途径,到国家机关要求经济补偿。
广西、广东、福建、河北、安徽、河南等都发生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案件,造成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受伤,其中仅合肥地区自2013年以来连续发生十几起暴力抗法案件。
2013年4月27日上午合肥滨湖新区福州路临滨苑小区,300多名传销人员围攻公安民警和社区干部,造成多辆警车损坏,10多名打传人员受伤的恶性案件④。
今年3月14日晚,在合肥北城地区传销团伙纠集100多名传销人员对排查的打击传销人员实行人身攻击,后聚众持械殴打前来出警的公安干警,造成4名干警受伤(其中两人重伤),另有多名群众受伤。
这种严重暴力抗法行为反映传销行为的猖狂程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也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一)传销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传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而且在某些地方呈越演越烈的趋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销诈骗与涉传人员的贪婪。
传销组织者从原先的一对一言传身教,贴身紧跟和暴力胁迫行为,逐渐演变为利用高新技术和网络通讯等科技手段,利用群众社会阅历少,彼此熟悉没有戒备心,受骗人员贪图小利和梦想一夜暴富心里,逐步引诱其加入传销组织。
同时传销组织者充分研究人类心理学,针对不同群体,采取针对性骗术,运用投其所好的营销策略,使得一些具有高级知识的人员也会被骗入陷阱,传销的最终目的是骗取加入传销人员的财物,即使用各种欺骗手段将有一定关系人欺骗到异地进行洗脑后,使其自愿为他们的诈骗充当工具。
2、基层政府对打击传销重视不够。
基层政府往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疏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对房地产等高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很多优惠政策,对传销人员聚集形成的虚假繁荣现象认识不清,甚至明知当地存在传销违法行为,总是以传销人员多为外地人员,对当地经济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等借口,对传销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传销人员越聚越多,社会反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不断上升,以及被逼跳楼,服毒自杀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传销人员到当地政府聚众闹事,阻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以及公然对抗公安机关等现象发生后,才引起重视。
当传销人员形成规模已经很难处置,政府需要花费更对的人力和物力去预防和逐步疏散工作。
3、处理传销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力量的缺失。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国家将打击传销行政执法工作赋予工商行政部门,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打击传销行政执法的主要力量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但由于基层站所人员不足,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很少能够积极主动去发现和调查处理,大多是在家等举报线索和其他部门移交传销案件,有的甚至有媒体公开曝光后采取查处。
专门打击处理机构有的工作不力、消极慵懒现象,有的却是因为执法手段有限,遇到传销人员不配合、不交代,没有权利限制违法人员的人身自由以及要求金融机构协查等,往往也会打草惊蛇,使违法组织领导者逃遁。
另外公安机关虽然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也有各种执法手段,但由于在打击传销方面存在配合不够问题。
根据公安部对外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的执政为民理念,对群众报警或执法部门要求配合应当及时派人处置,但往往涉及传销类案件,公安机关大多以“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建议到工商部门举报处理”,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推诿搪塞现象,使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少怨言,也对政府失去信任。
执法不到位也是传销人员有恃无恐,违法行为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4、传销诈骗打击力度的不够。
传销行为属于侵害综合性社会关系,既有传销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也有公民财产受到损失,还有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破坏。
而在处理传销诈骗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存在问题,行政机关对于传销组织和人员只能采取驱散、收缴违法物品、罚款和遣返传销人员等方式,传销组织和人员的根本利益没有受到损失,违法人员这边驱散,那边有回来了,治标不治本的处理方式,起不到任何效果。
即使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移交司法机关,因为受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司法人员素质以及涉及人员广、案情复杂等因素影响,真正能够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有些办案人员机械理解国家有关规定,只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去追究处理,而不是认真审查传销行为背后涉及的诈骗、非法拘禁、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使传销人员逃避法律的惩处。
(二)法律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1、传销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新刑法修正案将传销犯罪作为专门一个罪名进行惩罚,只是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列入惩罚范围,但在传销掩盖下的非法拘禁、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甚至还有敲诈勒索、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从传销行为可能进一步延伸出到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
2、正确理解国家对打击传销的规定。
(1)行政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查处传销行为。
条例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他部门只能是协助执行。
但在具体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很多单位故意混淆规定,将责任推给乡镇政府,所谓属地管辖原则,还出台“一票否决”制度,而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综合性社会管理职责,虽然熟悉基层环境,也有利于开展工作,但很多基层人员没有执法证件,不享有行政执法权力,对于传销违法行为只能是制止和举报,或者是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些自行制定政策,推卸责任的行为与国家法规规定相违背,也不利于正确和及时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2)正确认识国家司法机关的规定。
2009年公安部、最高检和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项规定了传销的层级和人数,这是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性标准,不是打击传销案件的标准,因为传销案件会涉及诈骗、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结合实际,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涉及其他犯罪应严格按照该意见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三)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1、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立法工作。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模式在我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在部分地区已经形成敢于和政府公开对抗的独立组织,地方政府甚至不敢碰或不愿碰这些传销团伙,这些传销团伙像一个恶瘤一样严重危险当地的稳定和社会发展,这种现象除了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有关系外,还与我国对打击传销诈骗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
除了将组织领导传销者列入刑法惩罚范围外,没有一部专门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将打击传销的行政执法权授予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但真正执行打传工作的还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受到阻碍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才会参与执法。
通过条例实施十几年的经验可以看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受到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跟不上等因素影响,对传销人员只能采取疏导和遣散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于两个执法部门衔接不畅,真正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人员少之又少。
因为行政执法不给力,传销违法成本过低而传销获利较高等因素,造成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不力,从而助长传销诈骗的风气越来越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
因此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打击传销的法律,运用法律形式对打击传销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建议其中:
一是应当将行政执法权授予公安机关,工商、房产、土地以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二是针对传销行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传销概念、行为方式、涉传人员处理和违法犯罪追究方式等,对传销人员根据其参与传销的次数分别进行处理,不能简单教育遣返了事,让其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使打击传销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实现。
三是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对普通涉传人员不能只进行遣返或解散,而应将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行为,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标准为依据,而是以诈骗罪标准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涉及其他犯罪的应当认真全面收集证据,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四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涉及传销人员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即将全部传销人员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范围,首次涉传人员应当进行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和信用评估,安排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和介入工作,特别是在对其经营活动、收入和消费等商贸活动联合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使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进行信息公布,让其失去社会信誉,让失信人员寸步难行,促使其无法通过诱骗方式侵害更多人的利益。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传销违法行为中一般都存在既有行政案件又有刑事案件的情况,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分必要。
工商、房产、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完整收集证据,对涉嫌非法拘禁、诈骗、故意伤害、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让犯罪人员逃避打击。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是强化依法行政、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程序、步骤、方法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查处的涉及传销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也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3、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传销行为就是借助人们希望尽快致富、一夜暴富的心理,采取项目投资、共同创业、投资理财等各种欺骗手段,通过语言和成功人士的经验介绍进行蛊惑,让你自觉或不自觉掏钱加入传销。
当发现拉你入伙的都是骗局的时候,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又去继续欺骗其他人进入传销,通过入伙提成弥补损失,这种害人方式会越滚越大,最终因新被骗人员的减少而崩盘,造成更多的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媒工具,教育培养群众正确的获利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
另外通过具体案例的宣传,正确认识传销的危害性,选择远离传销。
另外对被传销诈骗的受害人能够保持清醒,例如采取报警,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能继续以讹传讹,欺骗更多的无辜群众。
4、建立统一的打击处理体系。
传销行为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人员涉及全国各地,其社会危害性极大,靠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无法实现“无传销”目标,因此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的统一的联合打击体系必要。
首先应当建立政府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业务熟练的人员并以公安机关为主,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规划以及其他部门组成的专职打传队伍,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的专业调查侦讯手段,保障每一起传销案件都能深挖到底,查证和处罚到位。
其次充分发动群众,建立传销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传销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将传销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再次对已经形成规模的传销团伙,应当邀请上级部门以及武警部队支持,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打击。
不宜采取逐步清理、单项巩固、硬看死守、集中挤压的模式,因为每个清理和巩固度需要花费很多人力和物力才能实现,如果对小范围传销地区可能十分有效,如果涉及区域面积较大的地方。
最后终将会因受人力和物力限制,清理后的固守防范工作最终将那以实现,前期工作将前功尽弃。
另外对传销被挤压到更小的地方,人员更加集中,也会更加烦躁,必然会爆发恶性案件。
因此集中连续打击是十分必要,即使多组织几次联合打击,也会迫使传销组织无法经营下去,彻底逃离传销地点,保障当地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①《XX百科》——传销
②《两年讲师,我有资格解密传销》——作者:
儒商云飞
③《经济半小时》打击传销在行动——彭林
④人民网《传销人员与警察对峙》——作者:
张崴记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正确 运用 法律 手段 打击 传销 违法行为 问题 研究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