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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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单位
抵押合同
(适用于抵押人为单位)
编号:
公担抵字第号
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合同
抵押人:
: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抵押权人:
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本金数额小写),(本金数额大写)。
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所在地、价值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附件中抵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七条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章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和使用。
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一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一)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清偿债权;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抵押权益;
(二)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组、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主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五)乙方主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五条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六条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按该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折算抵偿。
第八章保险
第十七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八条抵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馈赠、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为主合同债务人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其名下的其他可抵押财产向第三方抵押。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申请重组、和解、破产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事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甲方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并将保管的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提供与抵押价值减少部分相当的担保:
(一)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二)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三)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承诺与保证
第三十二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第三十三条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现行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有完全、有效、合法的处分权;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甲方保证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前,不注销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任一抵押财产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立抵押后转让或出租,保证事先经乙方同意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章独立性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担保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关权利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与查询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四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所列该方的地址;
(二)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四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将该变化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
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公证(如同意以下条款,则在“□”内划“√”,否则在“□”内划“×”)
□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合同份数及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及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不动产)抵押物清单(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地产适用)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名称
所在地
产权共有人
使用权共有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性能用途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土地可使用年限
年月至年月
权属证明编号
房产
核发单位:
地产
核发单位: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设工程价值
其中:
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出让金
委托动拆迁与市政配套费用
土地补偿费用
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
合计
房屋及其他定着物
原值:
净值:
抵押物评估/约定价值
评估单位
已设定抵押权情况
抵押物有否出租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名称及编号
(单位/自然人)抵押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
交通工具(含在建)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金额单位:
万元
交通工具名称、品牌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型号
数量及单位
发动机号
主体结构号码/车架号码
质量及状况
制造地点
制造厂商
出厂序号
竣工日期(在建)/出厂日期
所有权登记证书名称及编号
所有权登记证书核发单位
所有权登记证书核发日期
已投入建造的金额(在建)/原值
评估价值/约定价值
共有人
评估单位
保险单
编号
登记机关
抵押合同名称及编号
其他
(单位/自然人)抵押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
(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金额单位:
万元
抵押财产名称
处所(存放、保管、使用单位)
规格
数量及单位
质量及状况
评估价值/
约定价值
保险单
产权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编号及名称)
抵押财产共有权人
登记机关
号码
起止时间
抵押合同名称及编号
(单位/自然人)抵押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抵押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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