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信用绥芬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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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信用绥芬河
附件2:
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分项
评价标准
加减分
备注
商务
领域
合同
信用
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20
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50
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
-50
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担保的行为
-100
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
-100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100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50
拒不支付工程款等的
-30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内的
-20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超过6个月并且不满12个月的
-50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12个月以上的
-100
商务
领域
银行
借贷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
-20
每月为一周期
民间
借贷
有违约记录的
-20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0
社会
担保
有违约记录的
-10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50
债权
债务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30
其它
其它在商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50
社会管理领域
劳动
保障
违法用工的
-50
社会
保障
不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
-10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个月以内的
-10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超过2个月并且不满6个月的
-30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6个月以上的
-50
涉税
事项
有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
-20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较大的
-50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巨大的
-100
社会管理领域
涉税
事项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
-50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50
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被转为非正常的
-100
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被转为非正常户的
-100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100
公共服务缴费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6个月以内
-20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超过6个月并且不满12个月的
-30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
-50
行政
事业性收费
年内未按规定缴纳的
-20
政府性基金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20
行业
管理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30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0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0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30
侵犯知识产权的
-30
企业
管理
服务质量差受到客户投诉属实的
-10
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的
-30
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30
乱收费、乱涨价等的
-50
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
-50
其它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50
政务
领域
行政
管理
未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等的活动的
-5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的
-60
未通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2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等的,或挂靠、出借、出让企业资质等的
-50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0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
-50
政务
领域
行政
管理
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
-50
经确认危害交易安全的
-40
行政处罚(公安)
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
处超过一千元且不足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
处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消防管理)
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
处超过一万元且不足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
处超过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
处罚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被处以低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
被处以正常幅度罚款的行政处罚
-30
被处以高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50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80
政务
领域
行政
处罚
受到其他的行政处罚
-20
不履行发生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
-50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30
被责令改正、责令关闭、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履行等的
-10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50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50
事故
事件
发生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的
-10至50
社会
诚信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等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工作,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等的
-10
不履行包扶贫困村承诺,包村投入为零的
-10
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20
政务
领域
社会
诚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的
-30
暴力
抗法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100
其它
其它在政务领域失信的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100
司法
领域
民事
诉讼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0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的
-50
刑事
诉讼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的
-100
法律
执行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
-20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50
司法
协助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100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50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50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50
诉讼
秩序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0
司法
领域
诉讼
秩序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100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50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100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100
其它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100
加分
信息
招商
引资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1000—5000万元、农业达到500—2000万元的
+20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50
社会
公益
参与包村扶贫、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50
慈善捐助(年度内累加或折算)
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
+5
捐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的
+10
捐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的
+20
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
+50
加分
信息
诚信
经营
拥有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安监、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环保、人社、食品药品监督、林业、价格、金融等部门在市场流通、税费缴纳、报关通关、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商品价格、信贷融资等领域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10
获得地级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20
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50
诚信
经营
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100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
+50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100
获得牡丹江市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地市级名牌产品的
+10
获得省部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省部级名牌产品等的
+30
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
+50
诚信
典型
被树立为绥芬河市级诚信典型的
+30
表彰
奖励
受到绥芬河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5
受到牡丹江市部门级表彰奖励的
+10
加分
信息
表彰
奖励
受到县市级表彰奖励的
+30
受到地市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30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50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100
其它
有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10至100
注:
1.公共服务费用是指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信及物业等费用。
2.罚款轻重按照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公安系统除外)。
3.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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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法人 信用 信息 评价 标准 绥芬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