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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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兰溪桥水库扩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水库扩建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浙江省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省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庆元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尊重公序良俗,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他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物补偿
第四条移民实物调查及成果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确定并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依据。
本工程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6〕3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3月3日。
第五条搬迁单位、村集体和移民户的实物补偿以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六条实物补偿范围:
《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建设征地影响范围内的实物。
第七条补偿补助标准及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4〕83号)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价按庆元县征收办2018年重置价文件执行。
(三)房屋装修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移民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2016年3月3日之后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文保建筑搬迁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条房屋或者其他资产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
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分资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
被搬迁户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虚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搬迁人口确认
第一节 搬迁人口范围与类别
第九条搬迁人口确认对象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合法房屋产权人。
具体范围为:
五大堡乡盖竹、八洋、北择、天平马、濛淤、南源和濛洲街道应岭尾村等7个行政村淹没及影响区(以下简称搬迁区)。
第十条本方案搬迁人口的户籍性质以农业户籍和非农户籍进行认定,具体按《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96号)文件前的实际户籍状况确定,之后出生的人口户籍由其父母的户籍确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正式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以非农户籍认定。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确认分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第二节 农村移民确认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级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及县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县政府确定截止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婚嫁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截止日另行公告;
(四)2016年3月3日之前没有女婿户口迁入的纯女儿户,在2016年3月3日之后迁入女婿户口的,可以确认一个女婿为移民;
(五)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三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已死亡,户籍未注销的人口;
(三)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转为公职人员的人口;
(四)户籍挂靠人口;
(五)2016年3月3日之后,有儿子户招婿的女婿人口;
(六)2016年3月3日之前已有女婿户口迁入的纯女儿户,2016年3月3日之后迁入户口的女婿人口;
(七)违反禁建通告规定迁入的人口;
(八)其他特殊情况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四条截止日前,农村移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在搬迁安置时,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不重复计算),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皆为农村移民且均未曾生育子女的;
(二)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未分户的;
(三)家庭中有年满22周岁未结过婚的男性农村移民;
(四)纯女儿家庭未有女婿迁入,有女儿年满20周岁且未结过婚的农村移民。
第三节 随迁人口确认
第十五条随迁人口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领取房改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人口。
随迁人口在搬迁安置时计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夫妻关系中男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其非农户籍配偶及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非农户籍子女(非公职人员);
(二)夫妻关系中女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符合本方案招婿规定的非农户籍配偶及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非农户籍子女(非公职人员);不符合本方案招婿规定且出生登记在搬迁区的非农户籍配偶及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非农户籍子女(非公职人员);
(三)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随迁人口的。
第四节 财产户确认
第十六条户籍不在搬迁区,在搬迁区依法拥有房产并经实物调查及复核确认的房产所有权人确定为财产户。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第十八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以有土安置为主,大农业安置(安排生产用地)结合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安置、集中供养安置等方式进行。
(一)有土安置。
有土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同时又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由政府统筹调剂,相应生产安置费中的征地费用在库区耕地补偿款中抵扣。
(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是指符合《庆元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庆政发〔2007〕132号)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不安排生产用地,参加庆元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安置方式。
(三)自谋职业安置。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自主从事第二、三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二年在企业、单位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间断的;
2、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三产业,需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
3、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
(四)自谋出路安置。
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政府统一安置,自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搬迁区外拥有建筑面积为60㎡以上的自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五)集中供养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当地乡政府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六)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选择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接受投靠的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建房用地或购买闲置房,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投亲靠友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农村移民在上述安置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农村移民自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或安置新村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
第二十条财产户不作生产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待遇。
第二十一条搬迁区内房屋产权人以合法登记(或审批材料)为准。
涉及财产继承的,2016年3月3日前有遗产公证书的以遗产公证书为准,没有遗产公证书的按法定继承,均摊处理;2016年3月3日后的财产继承一律按法定继承,均摊处理。
涉及离婚分户析产的,2016年3月3日前有民政部门或法院备案的析产协议的,以析产协议为准,没有经民政部门或法院备案析产协议的,按原婚姻家庭人数平均析产;2016年3月3日后的离婚分户析产一律按原婚姻家庭人数平均析产。
第二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分大坑口、屏都和洋心等三个区块。
大坑口和洋心区块安排公寓套房和排屋。
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屏都区块安排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五大堡乡搬迁移民安置在大坑口和屏都区块,濛洲街道应岭尾村移民安置在洋心区块。
第二十三条 五大堡乡搬迁安置在大坑口区块的农村移民,其生产安置地在五大堡乡盖竹村和濛洲街道喜鹊村规划的区块内;搬迁安置在屏都区块的农村移民,其生产安置地在松源街道薰坑和薰山下村规划的区块内。
生产安置用地通过统筹调剂方式予以解决,人均生产安置用地面积0.5亩(其中喜鹊香菇产业园人均0.35亩)。
濛洲街道应岭尾村移民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中明确不作搬迁安置只作生产安置的人口,按照《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庆政办发〔2014〕164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搬迁安置方式
(一)排屋安置。
是指政府向农村移民户提供联立式排屋用地,由农村移民自主建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公寓安置。
是指政府向农村移民户提供套房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
是指政府对被搬迁户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价值的3倍进行补偿,对被搬迁户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480元/㎡进行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四)排屋与公寓组合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户根据搬迁的人口对排屋安置和公寓安置自行进行组合的安置方式。
其安置要符合相应排屋安置和公寓安置的要求,并按各自安置方式进行结算。
农村移民户以户为单位可以上四种搬迁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
财产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占地只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排屋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安置标准。
按建筑占地面积27㎡/人进行安置,户型分:
54㎡、81㎡、108㎡、135㎡等户型。
1人户不单独安排排屋用地,但经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与直系亲属并户提供排屋用地。
(二)结算方式。
被搬迁住宅房屋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安置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与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面积皆按480元/㎡给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公寓安置标准、结算方式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安置标准。
公寓安置根据安置人口按套内建筑面积85㎡/人进行安置。
(二)安置房套型。
按套内建筑面积约为70㎡、85㎡、100㎡、115㎡四种户型,具体户型以设计方案为准,结算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结算方式。
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安置房在安置标准之内的按重置价结合相关系数进行结算,超出安置标准的建筑面积(含公摊)按3040元/㎡结合相关系数进行(同心小区综合成本价3040元/㎡)结算;结算土地价款时,安置占地面积视同27㎡/人进行结算,安置占地面积与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面积皆按480元/㎡给予结算。
(四)在安置标准之内的套房共有(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不计入公寓安置面积),一并予以确权登记。
(五)以套为单位每套供应一间不少于10㎡柴间,单价为1200元/㎡。
车位价格另行制定。
(六)套房选择,按最多不超过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阁楼建筑面积除外)兼顾最少套数的原则确定,最后一套向最接近的套型上靠。
(七)阁楼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面积(含公摊),以3040元/㎡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八)楼层及朝向等差价系数按照庆元县征收办2018年重置价文件执行。
(九)公寓套房要上市交易的,需确保其家庭合法住房面积能满足庆元县相关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安置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安置小区由政府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安置地块的地基平整、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公共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
(二)为使安置小区排屋基础建设规范有序,排屋的基础建设(含地梁)由政府统一代建,建设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三)排屋安置建房屋次为三层半,檐口高度不超过14.2米(含低于2.2米的车库层)。
套房为多层、高层(高层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四)大坑口安置区块及洋心安置区块套房建筑标准:
外墙装饰、内墙粉白、地面粗平、水电(计量表)安装到户、外墙窗和进户门齐全、落水管安装到位、公共部位按设计要求实施到位。
第二十九条选房选地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值的3倍与合法土地补偿价(合法土地单价按480元/平方米计)之和给予补偿。
并另增加房屋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20%的奖励。
第六章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一条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费
1、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给予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费补助。
2、临时安置费按庆元县征收办2018年重置价文件执行。
(二)搬迁费、装修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庆元县征收办2018年重置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移民补助奖励
(一)生产恢复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48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建房补助费
公寓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农村移民户按农村移民人口5000元/人进行补助;排屋安置的农村移民户,按期启动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2000元/人,按期完成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2000元/人,按期完成外墙粉刷并验收合格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1000元/人。
(三)搬迁安置奖励
1、入户评估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农村移民人口予以奖励4000元/人;第二批次奖励2000元/人;第三批次奖励1000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2、签订协议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9000元/人;第二批次奖励6000元/人;第三批次奖励3000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腾空搬迁及实物处理经验收合格后上交房屋钥匙的,按人口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3350元/人+50元/㎡;第二批次2350元/人+40元/㎡;第三批次1350元/人+30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以上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方可一并予以奖励。
以上三项奖励实行逾期清零规定:
即后一项逾期前面的奖励同时清零。
4、搬迁入住奖励:
按期办妥搬迁入住手续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1000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财产户奖励
(一)入户评估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00元/㎡;第二批次奖励50元/㎡;第三批次奖励30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签订协议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50元/㎡;第三批次奖励100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批次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50元/㎡;第二批次奖励60元/㎡;第三批次奖励30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以上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方可一并予以奖励。
以上三项奖励实行逾期清零规定:
即后一项逾期前面的奖励同时清零。
第三十四条 实物补偿费、建房补助费、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统一存入移民安置结算专户。
上述补偿、补助奖励资金,排屋安置的按搬迁安置工作进度分期发放;公寓安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进行找补结算。
第三十五条 移民入户评估、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各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建立特困户住房补助制度,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包干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由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会同五大堡乡人民政府,濛洲街办事处及县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移民动迁安置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建户管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
实物补偿费、预备费、土地调剂费、安置区块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实施管理费和移民搬迁补助、文保单位搬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移民安置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
移民安置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的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本工程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年度项目计划由庆元县兰溪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编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否则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被搬迁户承担。
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
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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