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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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X﹞21号、《娄底市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X﹞2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X年以来,经各乡(镇)、场、区、办安监站共同努力,全县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企业治理基础工作仍然薄弱,隐患仍然存在,安全保障水平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场、区、办整治目标不明确,基础工作较差;三是责任落实不到位,跟踪督办不够,工作没有形成闭环。
因此,务必按照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继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粉尘爆炸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内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202X年4-5月,宣传培训阶段,分级组织专题业务培训。
县安监局完成对本局工贸行业的安监人员、乡镇安监员和企业负责人一次粉尘防爆专题培训。
通过培训,使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基本掌握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
(二)202X年6-7月,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企业要对照专项整治上述列出的10项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台账,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照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三)202X年7-8月,全面整改阶段。
县安监局将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涉粉企业专项整治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划分危险区域,对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消除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隐患。
各有关乡(镇)、场、区、办安监站要对一般性涉粉企业积极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四)202X年9-10月,总结验收阶段。
县安监局按照100%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接受市局的抽查验收。
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乡(镇)、场、区、办安监站于202X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以下4个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安监局工贸股。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场、区、办安监站要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部署,分清轻重缓急,按照作业场所人数从多到少、行业风险从高到低,合理制定整治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各乡(镇)、场、区、办安监站要下大力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
在去年上报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企业底数,坚决防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
(三)严格执法检查,扎实开展整治。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2)要求,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
各乡(镇)、场、区、办安监站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对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
附件:
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3.粉尘作业场所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
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序号
企业地址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企业规模
员工总数
涉粉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附件3
粉尘作业场所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序号
企业地址
企业名称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县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
建构筑物
除尘系统
防火防爆
粉尘清扫
建构筑物
除尘系统
防火防爆
粉尘清扫
注:
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
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省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
指省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附件4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安监站:
序号
乡镇(场区办)
202X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新排查出粉尘企业数量
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数量
取缔关闭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企业数量
限期整改企业数量
202X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已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量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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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 行业 粉尘 防爆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