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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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HJ/T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下水groundwater/subsurfacewater
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包括包气带和饱水带中的水。
3.2包气带/非饱和带vadosezone/unsaturatedzone
地表与潜水面之间的地带。
3.3饱水带saturatedzone
地下水面以下,土层或岩层的空隙全部被水充满的地带。
含水层都位于饱水带中。
3.4潜水unconfinedwater/divingwater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5承压水confinedwater/artesianwater
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其承受压力大于大气压力。
3.6地下水补给区groundwaterrechargezone
含水层(含水系统)从外界获得水量的区域。
对于潜水含水层,补给区与含水层的分布区一致;对于承压含水层,裂隙水、岩溶水的基岩裸露区,山前冲洪积扇的单层砂卵砾石层的分布区都属于补给区。
3.7地下水排泄区groundwaterdischargezone
含水层(含水系统)中地下水在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失去水量的区域,如天然湿地分布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接受地下水补给的河流分布区等。
3.8地下水径流区groundwaterflowzone
地下水从补给区到排泄区的中间区域。
对于潜水含水层,径流区与补给区是一致的。
3.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centralizedsupplydrinkingwatersource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3.10地下水背景值backgroundvaluesofgroundwaterquality
又称地下水本底值。
自然条件下地下水中各个化学组分在未受污染情况下的含量。
3.11地下水污染groundwatercontamination/groundwaterpollution
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地下水化学、物理、生物性质改变使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
3.12地下水污染对照值controlvaluesofgroundwatercontamination
评价区域内历史记录最早的地下水水质指标统计值,或评价区域内受人类活动影响程度较小的地下水水质指标统计值。
3.13环境水文地质问题environmentalhydrogeologyproblems
指因自然或人类活动而产生的与地下水有关的环境问题,如地面沉降、次生盐渍化、土地沙化等。
4总则
4.1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征,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
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建设项目;
Ⅱ类:
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建设项目;
Ⅲ类:
指同时具备I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的建设项目。
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与范围的大小,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一、二、三级。
具体分级的原则与判据见第6章。
4.2评价基本任务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包括:
①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②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危害(包括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位变化);③并针对这种影响和危害提出防治对策,预防与控制地下水环境恶化,保护地下水资源;④为建设项目选址决策、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划分的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深度的评价工作。
4.3工作程序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划分为准备、现状调查与工程分析、预测评价和报告编写四个阶段。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
4.4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4.4.1准备阶段
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法规文件;了解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进行初步工程分析;踏勘现场,对环境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初步分析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
4.4.2现状调查与工程分析阶段
开展现场调查、勘探、地下水监测、取样、分析、室内外试验和室内资料分析等,进行现状评价工作,同时进行工程分析。
4.4.3预测评价阶段
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法规及标准,进行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评价。
4.4.4报告编写阶段
综合分析各阶段成果,提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防治对策,编写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5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
5.1基本要求
①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分析应在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编制阶段完成。
②应根据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分别识别其正常与事故两种状态下的环境影响。
③对于随着生产运行时间推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有可能加剧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生产运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5.2识别方法
5.2.1环境影响识别可采用矩阵法,参见附录A。
5.2.2典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参见附录B。
6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6.1划分原则
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分别根据其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类型、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及其环境影响程度划定评价工作等级。
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6.2Ⅰ类建设项目工作等级划分
6.2.1划分依据
6.2.1.1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与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
建设项目场地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涉及的场地。
6.2.1.2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
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按包气带中岩(土)层的分布情况分为强、中、弱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
注:
表中“岩(土)层”系指建设项目场地地下基础之下第一岩(土)层;包气带岩(土)的渗透系数系指包气带岩土饱水时的垂向渗透系数。
6.2.1.3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分为易、中、不易三级,分级原则见表2。
6.2.1.4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3。
注:
1、表中“环境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2、如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含水系统)处于补给区与径流区或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时,则敏感程度上调一级。
6.2.1.5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可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4。
6.2.1.6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根据建设项目所排污水中污染物类型和需预测的污水水质指标数量,将污水水质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分级原则见表5。
当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类型所确定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和根据污水水质指标数量所确定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不一致时,取高级别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级别。
6.2.2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6.2.2.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6。
6.2.2.2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不按表6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6.3II类建设项目工作等级划分
6.3.1划分依据
6.3.1.1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地下水供、排水(或注水)规模、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范围、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大小等条件确定。
6.3.1.2建设项目供水、排水(或注水)规模
建设项目地下水供水、排水(或注水)规模按水量的多少可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7。
6.3.1.3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
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可用影响半径来表示,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8。
影响半径的确定方法可参见附录C。
6.3.1.4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9。
注:
1、表中“地质灾害”系指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发生的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
2、表中“环境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3、如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含水系统)处于补给区与径流区或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时,则敏感程度上调一级。
6.3.1.5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
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产生的土地次生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海水入侵、湿地退化等,以及灌溉导致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产生的土壤次生盐渍化(还需有相关的因子,如某些盐分物质存在)、次生沼泽化等,按其影响程度大小可分为强、中等、弱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0。
6.3.2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11。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7.1一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详细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10000)及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50000)、污染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评价期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的预测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7.2二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基本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50000)及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结合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或解析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半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7.3三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说明地下水分布情况,了解当地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结合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监测,通过回归分析、趋势外推、时序分析或类比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地下水影响分析与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8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1调查与评价原则
①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②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
对一级评价,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③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
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必要时监测范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8.2调查与评价范围
8.2.1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8.2.2Ⅰ类建设项目
8.2.2.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可参考表12确定。
此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8.2.2.2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8.2.3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8.2.4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8.2.2和8.2.3所确定的范围。
8.3调查内容与要求
污染物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其发生、发展主要受水文地质条件的控制,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
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
⑵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
⑶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
⑷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
⑸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
⑺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
⑻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
⑼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⑽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2、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
⑵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⑶与地下水有关的其它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3、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⑴调查原则
①对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
②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
③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
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⑵调查对象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⑶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要点
①对工业或生活废(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应测定其位置,了解和调查其排放量及渗漏量、排放方式(如连续或瞬时排放)、排放途径和去向、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等。
②对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等,除按地表水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流量、水质等调查外,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渠(河)段进行渗漏量和影响范围调查。
③对污水池和污水库应调查其结构和功能,测定其蓄水面积与容积,了解池(库)底的物质组成或地层岩性以及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进水来源、出水去向和用途、进出水量和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池(库)内水位标高与其周围地下水的水位差,坝堤、坝基和池(库)底的防渗设施和渗漏情况,以及渗漏水对周边地下水质的污染影响。
④对于农业污染源,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施用农药、化肥情况。
对于污灌区,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面积、污灌水源、水质、污灌量、灌溉制度与方式及施用农药、化肥情况。
必要时可补做渗水试验,以便了解单位面积渗水量。
⑤对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应测定其位置、堆积面积、堆积高度、堆积量等,并了解其底部、侧部渗透性能及防渗情况,同时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浸溶试验、土柱淋滤试验,了解废物的有害成份、可浸出量、雨后淋滤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和入渗情况。
⑥对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调查了解其物质组成及排放、储存、处理利用状况。
⑦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还应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如物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cm—80cm之间即可。
但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⑷调查因子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4、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监测内容:
水质、水位、水温(不预测)。
8.3.4.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8.3.4.2对于I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
对于II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的II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
8.3.4.3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考虑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实际采样的可行性、方便性,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监测点。
在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中,可选择符合导则要求的民用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作为地下水监测井,只有在无合适民用井、生产井可利用的情况下才需设置专门的监测井。
⑴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
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⑵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当勘探井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如仍未达到目的含水层,应分析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别判定。
对于地面Ⅰ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关注包气带(地面至潜水面)防污性能。
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潜水含水层,必须采集水样;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承压含水层,若已有的水文地质资料或钻孔资料可以证明项目评价区为承压含水层,上部隔水层厚度巨大,且分布连续、稳定,具备足够的防污性能,则可以不用进行更深的钻探;对于岩溶区,则应按照地下水系统布设地下水采样点。
⑶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该条款不是强制性的,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时,水位监测点数可以适当减少;而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为了更准确地刻画地下水径流方向,则应按《导则》8.3.4.3布设水位监测点,以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
⑷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①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点/层。
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②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
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2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③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注意在布设监测点时,要特别注意调查以下内容:
(1)水位埋深水位埋深是指地面到地下水面的距离。
因为各含水层补给来源和开采情况不同,水位埋深可以有明显的差别,根据各测点地下水位埋深数据,可以判定所取水样代表哪个含水层的水质。
(2)采样井基本情况通过收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了解井深、含水层埋深、含水层岩性等,判断含水层位置。
如果是多层混合取水则不宜选用。
同时调查了解井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农灌用水井还是生活用水井,是否长期使用等,如果井长期不用或淤塞则不宜选用。
(3)采样点周围的环境状况调查记录在采样点周围是否有猪圈、臭水坑、牛羊等牲畜圈,是否位于菜园内等。
这些地方三氮含量一般较高,不能代表区域地下水质量,最好选用农田中经常使用的灌溉井。
上述内容应详细填写在监测点(机、民井)调查卡片中。
8.3.4.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
⑴评价级别为一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监测井(孔)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
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20m时,取2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20m时,取3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1/2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⑵评价级别为二、三级Ⅰ类、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1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8.3.4.5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
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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