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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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国家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进一步部署:
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同时,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处于攻坚深化的关键时期,改革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城乡配套改革,重点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业支持保护、农村产权制度、农村金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应建设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载体。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让市场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由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等11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84号)批准立项,计划编号:
20171350-T-424。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信息中心、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三、编制原则
1、一致性原则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
2、科学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按照立足实际、兼顾不同地区差异进行编写。
既满足当前信息平台的使用需求,又适当考虑标准的引领作用和未来的发展需求,保障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先进性。
四、工作简况
第一阶段:
前期预研
1、项目申报单位对江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了调研。
江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实现了省、市、县、镇、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交易管理、抵押融资、预警监管、交易统计的五级联动,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水面、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14类农村产权的全流程在线交易和管理,平台的建设围绕产权交易登记、交易审核、项目报名、公告发布、组织交易签约、出具鉴证书、统计查询、抵押融资展开。
并以先点后面的方式进行推广,逐步总结经验,完成了全省所有涉农县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全覆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对调研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作了深入分析,召开标准研讨会,研究在全国范围内运用标准化手段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提出了申报国家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的设想及项目提案。
第二阶段:
成立起草组、确定工作计划
2017年8月,项目任务下达后,江苏省委农工办会同江苏省信息中心、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制定了工作进度计划,并开展起草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
标准起草
1、文献调研。
2017年8月-2017年10月,起草组根据之前对国家及各省市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研究和对比分析结果,重点考虑从交易登记、交易审核、项目报名、公告发布、组织交易签约、出具鉴证书、统计查询、抵押融资、信息发布、平台维护的共性问题,确定标准要素,同时参考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组讨论稿第1稿(标准基本框架),内容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建设范围、维护要求、考核要求等章节。
其中,建设范围一章包含交易管理、信息发布、抵押融资、预警监管、统计查询、管理支撑;维护要求一章包含了数据备份要求、防护要求;考核要求一章包含了制定考核平台运行情况的规章制度。
2、江苏省金湖县、沛县实地调研。
起草组首选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江苏省金湖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和研讨,先后走访了金湖县、沛县下辖7个乡镇和金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及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乡镇和县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对工作人员对平台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的使用要求进行记录。
在金湖、沛县调研过程中,每个县都召开了由县、乡镇和行政村相关人员广泛参与的座谈会,详细了解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工作现状、管理方法、当地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讨论,听取当地意见。
基于金湖县、沛县实地调研情况,起草组对标准的框架内容作了调整。
主要是增加了“总体要求”一章;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第2稿。
3、全国各地调研。
2017年11月,起草组组织到湖北、安徽黄山、贵州六盘水、内蒙古包头进行调研。
之所以在四地进行调研,主要是考虑到江苏处于东部地区,为了让标准更具有普遍性,应更广泛的调研中、西部地区情况。
(1)湖北调研。
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湖北省农业厅经管局牵头建设,平台使用范围覆盖全省17个市州,功能上实现交易登记、项目报名、公告发布、组织交易签约、签订合同、出具鉴证、统计查询、抵押融资和预警监管。
其显著特点是不同的交易品种,电子文书表单也有所不同,登记时提交材料也不同,文书和表单不仅可以全省统一,还可以根据地区需要个性化。
(2)安徽黄山市调研。
黄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国家级的江南林权交易所牵头建设,使用范围覆盖“三区四县”,实现了交易登记、项目报名、公告发布、组织交易签约、签订合同、统计查询、抵押融资、会员服务。
显著特点是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必须注册为平台的会员,在网上报名;职能部门在网络上审批;同时开展了林权的抵押融资服务。
(3)贵州六盘水市调研。
贵州省六盘水是农村改革“三变”的发源地,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设,使用范围覆盖“两区两县”,实现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抵押融资、会员服务等为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显著特点是需要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窗口进行核验之后才能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4)内蒙古包头市调研。
包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由包头市供销社牵头建设,覆盖全市范围,实现了交易登记、项目报名、公告发布、组织交易签约、签订合同、出具鉴证、统计查询、预警监管,法律咨询。
包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当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以牧区草场交易为主,同时还把生物质资源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另外包头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还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5)起草组通过网络和电话与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广西玉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行了深入的交流。
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的会员制度、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的土地指标交易、玉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平均价格统计功能,给起草组带来了启发。
通过调研,起草组认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体流程上要趋向统一,满足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切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细节上,要体现出个性化,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不可限定统一的交易品种,应根据国家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品种;在服务上应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完善信息公开,完善互联网服务体系,完善抵押融资功能。
在管理上要满足决策支撑和监管的需要,强化统计查询功能和预警监管功能。
在平台的功能要求方面,将各地都具备的功能作要求性表述,对于部分地区已经设置的具有适度技术引领性质的功能作推荐性要求。
起草组根据各地的调研对标准讨论稿作了调整,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第3稿。
4、专家咨询及研讨。
2017年12月21日,作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组讨论稿)研讨会。
会上,作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和江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单位的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江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准备在原功能基础上新增互联网竞价和网上资金结算功能,为了让标准可以适应未来的需要,标准应包含互联网竞价和网上资金结算相关内容;专家们还就标准讨论稿的结构和内容等开展了认真研究讨论,并建议进一步研究标准涉及的对象及范围、厘清定义和分级分类、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从产权交易的功能、应用、平台软件安全方面进行强化。
会后,起草组根据意见对标准讨论稿作了调整,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第4稿。
2018年4月20日,标准起草组在南京召开标准研讨会。
会议提出标准的编写应重点围绕信息平台的技术提出要求,适当弱化平台的操作要求。
会后,起草组认真分析会议意见,调整编写思路,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调整,增加“技术要求”一章。
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5稿。
第5稿的标准结构为:
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4章总体要求;第5章技术要求;第6章功能要求;第7章维护要求。
2018年6月12日,标准起草组再次在南京召开标准研讨会,对工作组讨论稿第5稿进行研讨。
会议认可了工作组讨论稿第5稿的编制思路和标准框架,对标准文本中存在的细节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了多次研讨与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本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实地调研情况。
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的确定。
我国幅员辽阔,东南沿海、西南、西北内陆因地理、气候特征不同,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交易品种存在差异,加之全国各地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人、财、物投入参差不齐,要按照统一标准对全国所有区县农村产权流转平台信息凭条进行建设和维护,难度相当大。
鉴于此,起草组经过研究讨论,标准起草要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做到覆盖面广、兼顾各地区不同情况、易于操作。
2、“总体要求”一章中有关内容的确定。
在“总体要求”这一章,标准起草组着重主要功能、维护范围提出几点原则性要求。
其中,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功能的确定,起草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的“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等要求,同时结合调研的情况,最终将建设范围确定为“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抵押融资、预警监管、交易统计、系统支撑和系统安全”。
3、“技术要求”一章的内容确定。
考虑到平台不仅面向农村流转交易中心,还面向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交易服务,因此对平台部署环境的安全性、安装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做了要求,在平台效率和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上也同样做了规定。
4、“功能要求”一章的内容确定。
这一章是本标准的重点内容。
在前期讨论时,起草组将这一章的标题确定为“建设范围”,但在研讨会上多数专家建议改成“功能要求”部分。
理由是,在总体要求中已经明确了建设范围,在建设要求中只是根据建设范围中的内容进行明确,不需要在章节中再次明确建设范围,这样比较精炼简洁。
功能要求包括交易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抵押融资系统、预警监督系统、交易统计系统、管理支撑系统和系统安全。
涵盖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其相关的服务内容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调研的结果进行分析,起草组将交易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统计系统和管理支撑系统作为信息平台必须提供的功能作了要求性表述,将抵押融资系统和预警监管系统作为信息平台推荐提供的功能。
交易管理系统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核心系统,相关功能的确定,起草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要求;同时参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中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规范要求;结合起草组各地调研情况和多次研讨会讨论的结果,最终确定内容为“产权登记、产权审核、公告发布、报名登记、组织交易和结果公示、缴款退款、合同管理、交易鉴证、续租和绿色通道、重发交易公告和互联网竞价”。
考虑到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不同情况,增加了交易品种登记表单、相关文书、登记附件根据交易品种不同可个性化的要求;考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某些特殊情况,特别增加“续租和绿色通道”以及“重发交易公告”的内容;同时为了让标准具有前瞻性,让群众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增加了“互联网竞价”的内容,并在“报名登记”和“缴款退款”部分中增加了互联网资金结算内容,推荐标准使用者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是否实施。
信息发布系统的功能确定。
起草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以及“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等要求,同时也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等要求,结合起草组各地调研情况和多次研讨会讨论的结果,最终将此部分的内容确定,涵盖了信息发布的渠道、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的查询以及信息的开放各方面。
抵押融资系统的功能确定。
起草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若干意见》中“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
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
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的相关要求,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中也提到了“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的相关要求,起草组还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结合起草组各地调研情况和多次研讨会讨论的结果,最终确定内容为“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发放、解押和违约登记、统计查询和档案管理”,推荐设置此项系统,以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向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融资服务。
预警监管系统的功能确定。
起草组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的要求,结合起草组各地调研情况和多次研讨会讨论的结果,最终确定内容为“预警信息设置、预警信息统计查询、预警督办处理”,实现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动态监督和预警,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事中和事后电子化监管。
此系统为推荐提供的功能。
交易统计系统。
为了便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管部门获取统计信息,提供决策支撑,交易统计系统从统计类别、统计形式、统计结果的利用提出了要求。
管理支撑系统对系统实行统一规划,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操作用户、访问授权、数据字典、日志、安全管理等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网络环境。
安全管理从应用角度出发,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和安全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采用合理、先进的技术实施安全工程,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5、“维护要求”一章中有关内容的确定。
这一章是对功能要求对应的技术保障相关内容。
为了使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数据信息始终处理安全状态,保障平台稳定、持续运行,从数据备份要求、账号和密码管理、安全防护、定期巡查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六、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中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及依据
无。
八、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
九、对标准贯彻的建议
本标准发布后,将有效支撑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建议由国家标准委、中央农工办和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协调组织标准的宣贯,由江苏省信息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和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在各地建设并利用信息平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时,建议各地做到四个统一。
即:
(一)统一交易机制
各地应制定主体清晰、制度明确、品种齐全、流程完善的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现流程标准化、文书模板化、制度规范化,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统一交易平台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实行统一联网交易。
(三)统一公示渠道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交易信息,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交易市场大屏、智能移动终端等,实现统一集中公开转让信息、项目公告、成交公告、抵押公告,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服务。
(四)统一预警监管
各地应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现动态监督和预警,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电子化监管,事前审查交易项目材料完备性、交易方案合规性;事中健全交易过程管理和预警机制,对交易过程操作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交易服务时效性进行自动审查和实时预警;事后可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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