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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云南建投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2017年8月10日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对职工、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项目工作人员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生产责任事故。
三、职责
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
1)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5)指定展开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7)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2、安全部门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措施上报上级领导。
3、安全员
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4、各级领导
及时到事故现场、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
5、全体员工
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制度
1、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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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实行)》详细划分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所包括的内容,其中可能会涉及本项目日常管理的主要类别为:
类别
灾害
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
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地质灾害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的地质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类
涉及项目部主要工作为配合处置工作。
事故灾难类
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
以下事故。
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特种设备事故
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人以上死亡事故。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事故。
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类
群体性事件
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扰、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
扩大和升级。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民
生设施、航空器的。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刑事案件
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
案件。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
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3、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4、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统计报表
项目部要在每月25日前向指挥部报送当月《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上报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当年的年报。
7、信息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交通运输厅规定上报的时限为1小时;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交通运输厅规定上报的时限为接报后1小时内向厅报告。
云南建投集团规定,若云南建投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后,向云南建投集团上报的时限为45分钟。
2)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分别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省交通运输厅规定:
要在组织相关专家机构鉴定后,当日向厅报告。
4)云南建投集团规定:
a.在生产经营区域或因周边环境或灾害造成的预警信息,要在属地政府领导或统一参与协调下,组织相关专家机构鉴定,确定鉴定结果后当日4小时内上报公司。
b.在生产经营区域因自身机构、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的预警信息,要组织相关专家机构鉴定后,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后当日向公司报告。
8、信息报告程序
云南建投集团规定:
公司成立应急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报送程序和工作职能部门如下:
事故现场急救先拨打120、119急救中心电话,再报项目经理。
9、信息报告的有关要求
1)报告格式:
“××(单位名称)值班信息”的格式上报信息。
2)报告形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的形式报告信息。
a初报。
报告责任单位要在核实清楚突发事件基本要素(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后,立即按规定报告。
初报要简化审批环节,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上报。
信息标题应简明扼要并标明清楚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事件级别。
对于事件紧急、性质严重,且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突发事件,可采取“先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半小时内再书面报告”和“边报告、边了解情况、适时报告”的方式上报。
b续报。
报告事件的续报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存在的隐患、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或考虑等。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进行续报。
c终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信息报告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发生、研判、发展和处置的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
五、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信息报告工作责任。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因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给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不利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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