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汇付 和托收货款其他结算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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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汇付和托收货款其他结算方式
货款的支付
—票据、汇付和托收
货款的支付
—票据、汇付和托收
国际贸易结算学习要点
1、各支付工具、方式的作用、特点;
2、方法和工具、方法之间搭配和应用;
3、结合实际了解支付方法的应用;
4、合同条款的规定。
宏观与微观贸易结算
宏观国际贸易结算:
主要研究国际贸易中债权和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国际贸易结算的制度、方式及相互关系、对一国国际收支和国际经济地位的影响等。
微观国际贸易结算:
主要研究结算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工具,如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结算方式,结算票据、单据和结算业务等。
宏观贸易结算
国际收支:
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储备资产+净误差与遗漏
其中经常项目包括:
商品与服务:
货物进出口服务收入和支出
收益:
职工报酬投资收益
经常性转移:
侨汇无偿捐赠赔偿
微观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
通过货币国家之间的收付结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易货:
难匹配,主要用于补偿贸易;
现金结算:
现金运送风险大,费用高,资金周转问题,外汇管制问题。
非现金结算:
迅速,简便,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补偿贸易
CompensationTrade
对等贸易的一种,又称回购,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分为全额补偿、部分补偿、超额补偿和劳务补偿(与来料来件加工结合)。
“以进带出”是我国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一大特点。
非现金贸易结算
•非同时进行的相对给付。
•结算体系以银行为中枢,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特征。
•经常使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等结算工具,其结算手段和结算方式复杂。
非现金贸易主要结算工具
•票据: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单据:
包括货物凭证、货物运输凭证、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货物检验凭证等
•信用证:
如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票据的概念
一种债权凭证,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
•无因性票据债务人必须对善意持票人
付款。
•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内容和处理行为
必须符合要求。
•文义性根据票据文字记载履行付款义
务,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
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
予以变更。
无因性
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影响,票
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
响。
票据原因包括资金关系、对价关系。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
即“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
票据法
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票据法有两类:
英美法系:
《1882年票据法》(BillsofExchangeAct,1882)
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法》包括: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ConventionProvidingaUniformLawfor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
✓《支票统一法公约》
(ConventionProvidingaUniformLawforChecques)
我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定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共8条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的规定:
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均采取适用行为地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汇票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billof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下了如下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要式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的必备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或商号;
(5)收款人名称或商号;(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
•见票后即付:
atsightof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at30daysafterdateofdraft
•见票后定期付款:
at30daysaftersight
•运输单据日后定期付款:
at30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
汇票抬头
“收款人”(payee)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Order)不可转让PaytoHenryBrownonly; PaytoHenryBrown,nottransferable;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Order)背书交付可转让PaytotheorderofHenryBrown;PaytoHenryBrownororder;
来人抬头(PayabletoBearer)交付即可转让*PayHenryBrownorBearer;PayBearer;
汇票的分类
(一)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
银行汇票(banker’sdraft)
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汇票(sightdraft;demanddraft
远期汇票(timedraft;usancedraft)
汇票的分类
(二)
按承兑人的不同(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acceptancedraft)
✓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acceptancedraft)
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光票(cleandraft)
✓跟单汇票(documentarydraft)
汇票的使用---票据行为
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持票人签收消灭票据关系
出票(Issue)
一、动作:
出票人写成汇票(Draw)并签字;
交付(Deliver)。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主债务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方面,汇票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
特例:
Withoutrecoursetodrawer.
付款人—没有签字(承兑),对债务没有责任。
收款人--有两个方面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提示承兑(presentationforacceptance):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presentationforpayment):
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付款人应当自受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则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能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背书(endorsement)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一、动作:
写成背书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交付。
二、一般转让背书的种类
记名背书(SpecialEndorsement)又称特别背书。
PaytotheorderofHenryBrown.
WilliamWhite(签字)
空白背书*(EndorsementinBlank)无记名背书。
WilliamWhite(签字)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Endorsement)
PaytoHenryBrownonly.
WilliamWhite(签字)
背书的法律性质——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的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票据的转让则不必通知债务人。
背书的效力
对背书人(Endorser)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
对被背书人(Endorsee)获得汇票债权人具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但回头背书对被背书人原有的后手无追索权。
A-B-C-D-B
补充概念:
贴现
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拒付与追索
(dishonourandrecourse)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付款人拒付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责任,除非对远期汇票已承兑(承兑人必须对远期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否则可被持票人和出票人追索)。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所有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
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和退票理由书。
本票(promissorynote)商业本票: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银行本票:
出票人是银行;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必备内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支票(cheque,check)
●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必备内容:
1表示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支票种类和特点
●我国票据法将支票分为:
1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
2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
3转帐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性质说明:
✓支票都是即期的:
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 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
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
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人可是银行或企业、个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支票中的两者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则不必,一般是一种对价关系。
●支票无承兑手续,远期汇票有承兑手续。
●票据的应用:
支票主要用于结算,汇票可以是结算,也可是融资。
●票据的形式:
支票可以划线,只能开出一张,汇票一般不能划线,可以开出一式二份或多份。
货款的结算方式
国际货款结算除了与支付工具有关外,还与利用何种信用,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以及何时付款有关。
根据所利用的信用不同,国际货款结算可分为:
•基于商业信用:
如汇付和托收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
•基于银行信用:
如信用证、银行保证书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
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
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委托书寄交汇入行或以密押电报通知汇入行,授权汇入行按额付款给收款人。
根据汇款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汇付方式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即付款人,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
汇出行(remittingbank):
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bank):
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人(payer):
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的卖方。
电/信汇业务程序图
票汇
(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
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给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业务程序图
汇付特点
•基于商业信用
•合同中须明确汇付具体方式及付款期限
•票汇应防止伪造票据\空头支票\出票行倒闭等风险.
•顺汇法(票汇的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一致)
单纯支付
凭单付汇:
先发货后交单支款.汇款人有权在收款人
支款前随时通知银行将货款退回,适用
于现货交易.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汇
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以交单收汇。
汇付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通常用于:
•商业信用极可靠客户的赊销交易(O/A)
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订货付现(CashWithOrder)交货付款(CashOnDelivery)
•定金、货款尾数、佣金和费用等支付
•大宗货物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问:
票汇时,预付货款只接受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电汇诈骗案例(上)
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
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
“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
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电汇诈骗案例(下)
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
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
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
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
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
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
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bank):
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on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drawee,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提示行(presenting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
(代收行)
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
付款交单
(documentagainst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
(D/Patsight)
承兑交单
(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
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
由国际商会制订,现行版本“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共7个部分。
“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
(P168)
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代理法一般原则的支配,特别是本人(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并不得越权。
托收的性质
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收的利弊分析案例3(教材P174)《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买方有利:
✓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
✓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
对卖方不利:
✓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
✓货物被拒收的被动;
✓支付托收费用;
✓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
“FOB”无单放货
(1)
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
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
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
措施包括:
v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v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FOB”无单放货
(2)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v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押汇)
v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billpurchased)
托收进口押汇
v“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
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行。
(进口人向代收银行要求
v)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v“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D/P·T/R)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
v
D/P·T/R与D/A的区别
如果进口人不能到期付款:
v在D/P·T/R情况下,由于代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的T/R,出口人在征得代收行同意后,可以委托代收行作为当事人径直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v在D/A情况下,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billpurchased)
出口人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买入汇票日起到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
这是一种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放款。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1
v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方式的条件。
v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v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
(如D/Paftersight-D/A)
v有的合同虽未规定“货到后付款或承兑”,但一些进口商不愿见票即付或承兑。
某些进口商要按“当地习惯”待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
一般中国外贸公司都可接受-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否则无法抵制。
•芬兰、德国、希腊等国,要“货到付款”,而拉美一些国家,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抵目的地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承兑,甚至将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欧洲大陆国家为减少印花税负担,一般即期托收项下付款不用汇票,银行可接受办理。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2
v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
或装船前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v买方签回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后再办理装运,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单,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
v为减少风险,采用国际铁路、空运、邮包等运输方式及海运下使用OCEANWAYBILL时不宜采用托收
若卖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口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回收货款,主要是买方无偿还能力或违约行为,以及是买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因素所致,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90%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3
v货运单据做空白抬头并背书,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时的代理),在发生拒付时由代理人出面料理。
v可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条件。
v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v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D/A欺诈案例(上)
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
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
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
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
D/A欺诈案例(下)
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到香港后。
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
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
被客户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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