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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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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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甘肃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使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煤矿的整体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生产一线创造安全、优质的生产条件和环境,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合法生产的矿井。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标准分为9个专业,满分为1000分。
各专业标准分:
安全管理150分、采煤100分、掘进100分、机电管理100分、运输管理100分、矿井通风管理200分、地测防治水管理100分、矿区环境和生活设施50分、煤矿职业健康100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之和为矿井总得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矿井总分在900分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
矿井总分在80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
矿井总分在70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四条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零,二级标准化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在1.3(含1.3)以下,三级标准化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在1.5(含1.5)以下。
凡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采掘关系正常,“三量”符合规定。
3.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灭火及防尘等系统。
5.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五条申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市(州)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业(电)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煤市(州)考核年度内,所属矿井达标率达60%及以上。
2.省属煤业(电)集团公司考核年度内,所属矿井均达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矿井达60%及以上。
3.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检查及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周期是:
煤矿每月进行一次;产煤县(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属煤业(电)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抽检一次。
2.各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于次年元月份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检查评比结果和申报等级及本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凡不按规定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评定资格。
3.每年2月底前,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申报达标的标准化矿井进行抽检、考评和命名。
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考核评级。
1.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各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属煤业(电)集团公司验收、评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准、命名。
2.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各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初步验收、评定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核准、命名。
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各产煤市(州)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市(州)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业(电)集团公司,由各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按照国家总局印发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条件和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命名。
第八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煤矿(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
第二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50分,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考核评分在135分及以上。
二级:
考核评分在120分及以上。
三级:
考核评分在105分及以上。
第三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附件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一
机
构
设
置
1.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省属煤炭企业应向所属煤矿配驻安全检查机构。
2.煤矿应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治机构。
3.煤矿应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10分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二
人
员
配
备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应设专职负责人,并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
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地方小煤矿不得少于5人)。
2.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应配置生产、通灭、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15分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采掘、机电、通灭、防治水、防冲击地压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三
班
组
建
设
1、煤矿要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并科学制定定员标准。
2、建立完善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班前会制度;
(2)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6)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7)事故分析处理制度;(8)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9)班组学习培训制度;(10)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
25分
查阅有关文件、制度、纪录及资料。
未按规定建立区队、班组建制扣10分;未制定定员标准扣5分;主要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三
班
组
建
设
(11)交接班制度;(1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13)安全举报制度;(14)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15)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6)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3、建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4、建立健全班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
5、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
年度要有安排,有标准,有活动,
25分
查阅有关文件、制度、纪录及资料。
未实行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扣5分;未建立健全班组安全信息管理扣5分;未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扣5分。
四
安
全
培
训
1.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应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应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20分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月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季度安全培训检查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
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工资档案、安全培训费报销账目。
1.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无检查问题记录和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5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未按规定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作及费用的,每人次扣0.5分。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五
填
绘
图
纸
煤矿应填绘以下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避灾路线图。
12.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必须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10分
查看矿图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1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1处扣1分;其他图纸每缺1种扣2分。
六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煤矿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瓦检员、爆破工、绞车工、电钳工、采掘工、运输工等工种,应制定符合工作地点实际的操作规程,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规程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规,有针对性措施;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保存完好,审批、学习、贯彻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
15分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七
安
全
费
用
提
取
及
使
用
1.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2.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4.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5.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5分
1.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2.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3.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4.查台帐及有关资料
1.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扣5分;2.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4.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5.未参加工伤保险本项不得分。
八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1、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20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5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不全的,每条扣0.5分;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1分。
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九
应
急
预
案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0分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5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十
调
度
通
讯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
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采区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10分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本项标准分为10分,按照以下标准扣分: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十
调
度
通
讯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
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录音记录时间应满足一年以上;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为井下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
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
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10分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录音记录时间达不到一年的,扣0.5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已建立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无安全标志、无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综放工艺不低于80%)、特采(包括边角煤)不低于设计值。
2.检查资料齐全
(1)工程质量自检原始资料;
(2)班评估记录资料;
(3)月地质预报;
(4)作业规程及其复审、贯彻资料。
(5)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
第二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100%;
二级:
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8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80%;
三级:
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7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50%,无不合格品。
第三条采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1.月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和/采煤工作面个数。
2.季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季度内各月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3。
3.年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年度内各月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12。
4.采煤工作面每死亡1人,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及计分办法:
1.采煤十大项,满分100分。
缺项的按检查项目平均分计取。
2.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分三个等级:
优良品:
十大项中前五项最低得分不低于本项总分的90%,后五项最低得分不低于本项总分的80%;
合格品:
十大项中前五项最低得分在本项总分的70%~90%,后五项最低得分不低于本项总分的60%;
不合格品:
十大项中前五项最低得分在本项总分70%及以下,后五项最低得分在本项总分60%及以下。
3.此标准适用于走向长壁全部垮落采煤方法。
其他正规采煤方法,由各煤炭生产企业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
第五条采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附表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一质量管理工作
1.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
2.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3.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并有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4.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2)从编制、审批到贯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3)作业规程中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有科学依据;(4)工作面有安装和撤面专项措施,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5.所有支护器材有基础台账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10分
各项全面检查,地面检查作业规程和有关资料,并于井下对照检查
该大项共10分
1小项3分
2小项1分
3小项1分
4小项4分(各项各1分)
5小项1分
二顶板管理
1.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cm/m
2.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放)工作面支架接顶严实,达到初撑力
3.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200mm,综采(放)不大于300mm
4.不准随意留煤顶开采,必须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时,必须有专项批准的措施
10分
1、3小项沿工作面各均为选5点和在各点间任选5点,共10点,量机道和放顶处顶底板高差计算合格率,三点不合格为不合格,不合格时该小项为零分。
2小项全面检查,出现台阶下沉该小项不得分,一架接顶不实扣0.5分,扣完为止。
4小项全面检查一处有煤顶为不合格。
该大项共10分
1、2、3、4小项各为2.5分
三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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