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三十八章侵权责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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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三十八章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犯的对象是民事权益。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尽管在权利当中,限于对绝对权的侵害,同时包括法益。
(2)侵权行为,作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一种,是一种违法行为。
3.基本类型
依据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因一般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责任称为一般侵权责任,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称为特殊侵权责任。
▪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1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所谓一般过错责任,是指在追究加害人责任时,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没有责任。
过错推定则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侵权,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第11章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大部分就是适用的过错推定责任。
1999年11月17日,上海野生动物园,徐某下车前往救助一辆抛锚的车辆,当车进入东北虎区时,因前方一辆车停留挡住去路,徐某心急,下车催促其继续行进,随即遭到老虎袭击而死亡。
对于徐某的死亡,动物园承担什么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实行了相应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4章的监护人责任和用工责任、第5章产品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和第10章饲养动物侵害责任。
存在根据: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独自玩耍。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3)《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补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不再将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规定为责任形态。
根据《侵权责任》第24条的表述,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规定为有双方“分担损失”,而不再是双方“分担责任”。
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二)一般侵权责任概述
1.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人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具有同一性。
(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是统一的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争论。
传统民法理论的四个要件包括:
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
(1)行为人的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的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可谴责性,应当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心理状态。
民法理论上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理论
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
这里客观的行为标准是以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为依据来对于具体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
以某人驾车为例,看到前面有一物体,似人形。
(1)下车查看
(2)直接撞上
(3)绕行
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
这里客观的行为标准是以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为依据来对于具体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
主观标准是指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
讨论孰优孰略?
过错包括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这两者的区分是依据人们的预见水平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这就要结合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即决定在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的不是所发生的事情本身,而是行为人本身的具体特点。
普通人:
专业人:
2003年4月7日,占某租用柳某货车去合肥装果冻,柳某叫其妻侄邵某同去。
4月8日上午11时到达合肥市,午饭后,占某将钱包(内有现金四万七千元)交给柳某,并叮嘱柳某说:
“包内有好多钱,睡觉时要放在枕头底下”。
柳某答应后,接过占某的钱包。
占某就同邵某去市场。
柳某就去车内睡觉,睡了一会儿,由于车内好热,柳某便先用外衣把钱包裹住,再用被子包好放在车上,锁好车门去厂值班室睡觉去了。
不到一小时,邵某回来,叫柳某拿车钥匙,在柳某未理睬的情况下,直接从柳某兜内拿走车钥匙。
不久,占某回来叫柳某去市场拉货,当打开车门时,发现钱包不见了,车钥匙丢在车内。
邵某外逃一直未归。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人身死亡:
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人身受伤:
本身起直接财产损失,但人身受伤本身是指公民的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于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害等。
6月3日傍晚,向来喜欢吃肯德基的王小姐和男朋友高高兴兴地来到新华街的肯德基餐厅共进晚餐。
当王小姐吃着田园脆鸡腿汉堡时,突然发现肉里有一只苍蝇,这让吃了几口汉堡的王小姐顿时大倒胃口,一上火,王小姐要求餐厅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6月9日下午,索赔未果的王小姐对记者说:
“那个带着苍蝇的汉堡包我一直都保留着。
尽管餐厅一直都向我道歉,但我还是觉得很不开心,而且这几天我一直在拉肚子,体重为此下降了1.5公斤。
”她承认火气下要求赔偿1万元钱确实是过了点,但她认为餐厅应拿出诚意作出相应的精神赔偿……
2012年8月8日下午6时,刘先生准备返港候车时在中国大酒店食街进餐。
餐后准备结账时,刘先生突然发现一碗牛肉汤河粉中漂浮着一只苍蝇。
刘先生一阵恶心,立即找来了酒店的工作人员,并用手机拍下了照片。
由于对处理方法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了2个钟头,导致刘先生延误了回香港的汽车。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赶到香港时,客人早已离开,生意没有谈成,当晚还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
8月22日,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大酒店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至香港的来回汽车票166港元、误工费1000元、医药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3)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事由,因此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这些阻却事由包括: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4)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大体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
(一)条件说
条件说又称等值说,该说认为所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因而所有为损害结果发生提供条件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它把所有的条件都同等看待。
第二,该学说认为所有为损害结果发生提供条件的因素皆为损害发生的原因。
某客运车严重超载,由于人员过分拥挤,一位乘客的钱包被盗。
(二)原因说
原因说认为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众多条件中并非所有的条件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才能使行为人承担责任。
王某经常深夜跳舞,影响楼下吴某休息。
一日吴某忍无可忍,上楼论理。
王某非但不示歉意,反对吴某进行辱骂。
吴某气愤,挥拳将王某一颗牙齿脱落。
王某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药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殴打原告,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负担75%的赔偿责任。
王某深夜跳舞并且辱骂被告,在纠纷的起因上也有责任,故判决其余25%的责任由其自负。
某住宅楼顶层有一块大冰坨掉下砸死过路行人,经查冰坨是某住户在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形成的,春天开化掉落,造成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热水器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有缺陷;二是物业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危险;三是住户安装热水器未尽注意义务。
(三)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基本的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辩证规律的联系,即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
但社会实践生活中还客观存在大量偶然因果关系,即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介入,无法确定直接原因,而属于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否则为没有因果关系。
其依据不是客观的必然性,而是偶然的可能性。
这种偶然可能性的判断是基于法官的一般社会见解,即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即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的适当条件。
甲横穿公路被乙驾摩花车撞伤倒地,正巧被急驶而来的大卡车将甲压死,乙只承认对甲受伤负责,甲死亡是卡车直接造成,与已无关。
一起特别血腥惨烈的车祸现场,一位老人目击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
(四)因果关系的推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本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予以证明,但在特定场合,立法导向考虑到保护弱者权益,采取间接反证因果关系的方法,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以确定其赔偿责任。
浙江嘉兴是中国的鱼米之乡。
在这个地级市所属的平湖市,俞明达做了10多年教师后,在1989年承包了自己所在的平湖师范学校的农场,养殖美国青蛙。
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宝云村,与嘉兴郊区的步云乡相邻。
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一亩池塘养美国青蛙净利约1万元,俞承包了15亩池塘,效益可观。
几年之后,养殖场成为国内美国青蛙育种基地。
但好年景到1994年戛然而止。
俞清楚记得是这年春天,蚕豆大小的青蛙蝌蚪尸体成片浮在水面,俞只好让工人用桶一桶桶地倒在葡萄园里做肥料。
几个月后,俞所养殖的270万尾蝌蚪全部死亡。
侵权行为和缔约过失的关系:
1、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
2、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3、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4、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1、违反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强制性义务(法定义务);
2、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
3、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行为必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侵权行为则无此要求:
4、侵害的后果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的赔偿,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1998年8月23日下午2时40分左右,王翰因至沪参加药品交流会,入住上海银河宾馆1911客房。
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王翰被罪犯仝瑞宝杀害于客房内。
上海银河宾馆系涉外星级宾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控设施。
在上海银河宾馆自行制定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
1998年9月28日,被害人王翰的父母王利毅、张丽霞诉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银河宾馆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98860元(其中王翰被劫财物28300元、丧葬费231793元、王利毅等为办理丧事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95967元、对王翰生前的教育抚养费442800元),并要求上海银河宾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诉讼请求中,王利毅、张丽霞同时要求上海银河宾馆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
4.《侵权责任法》中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对于某些类型一般侵权进行了专门规定。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某知名导演甲不幸谢世,宋某在网络上某知名社区发表文章,声称其在甲去世的当天晚上与甲住在同一宾馆内的隔壁房间。
当晚,甲叫了异性“保健按摩师”,因纵欲过度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甲的近亲属看到网上消息后,通知发表该文的网站A,但网站迟迟没有将该文删除或则屏蔽。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网站A应当与宋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甲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的近亲属可以请求宋某赔礼道歉
(2)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是否在此进行交易?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出面进行了制止。
乙稍后离去。
十几分钟后,带领十几人手持棍棒等工具鱼贯而入,将甲打成重伤,保安见状,立即报警。
等警察赶来时,侵权人悉数离去。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教育机构的有关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归责原则: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过错推定责任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教育期间受到伤害的:
过错责任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之间的侵权:
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不是补充,这就意味着只要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就应当和监护人一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幼儿园老师甲外出打电话。
小朋友乙和丙为了争夺有利位置发生争吵,继而打斗,乙将丙推向火炉,导致小丙面部被烫伤。
问:
丙的受伤应如何处理?
▪(4)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可能造成损害发生的各种物的概念。
▪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追偿权:
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外,对于损害的发生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适用范围:
限于从建筑物中抛出或坠落的、不明主体的物件致损,如果是非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则不适用。
▪责任主体:
可能进行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可能的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免责事由: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二是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
▪某甲在一高20层塔楼的西北角打电话,正和朋友聊的兴起,突然不知从哪个窗户里飞出一个半截砖大小的烟灰缸,致甲受重伤。
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可能的加害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可能的加害人包括整栋建筑物的所有住户
▪C.窗户朝向西面的一住在四层的住户举证证明自己从不抽烟不能免责
▪D.窗户朝向北面的一住在十层的住户举证证明家中案发时无人可免责
▪(三)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和第90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和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公司在A道路中间施工,在距离施工100米的地方设了明显标志,“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
乙一天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
问:
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五)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5)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是动物侵权当中,唯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某动物园内,动物园在老虎游览点提供有偿的“与虎合影”的活动。
儿童甲站在老虎后面照相时,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回头死死咬住甲的头部。
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一分钟后,老虎松口。
结果甲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问此间责任应如何承担?
▪(6)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也采取了两分法,包括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两种。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承担过错责任。
▪如何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
▪三种特别情形下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包括: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因上来挑逗甲,并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还是赶上去打伤了丙,致丙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问该医疗费如何承担?
▪A.全部由乙承担
▪B.全部由丙的父母承担
▪C.乙承担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D.丙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8)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鉴于当时我国劳务派遣现象的广泛存在,在第2款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甲是一搬家公司,王某是唯一股东。
乙某自带普通桑塔纳一辆为甲公司提供交通服务,甲公司每月支付乙某2000元(连人带车)。
某日,因乙某驾驶不当撞伤丙某,则此间责任应如何承担?
▪(9)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
▪第一,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第二,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伤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三,这里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通常是有偿的。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同时,丙丁在打甲的过程中,也受到了甲的伤害。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对于丙丁的损害,则按乙丙丁的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对于甲的损失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够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0)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一)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饲养人、管理人。
▪2.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得减轻责任。
▪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的
▪
(二)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侵权
▪甲在街上遛狗。
乙故意挑逗狗,狗将路过的丙咬伤并继续追赶丙。
甲为了阻止狗继续追赶丙,在喝令不住的情况下用木棒将狗的腿打断。
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丙可以向甲要求赔偿
▪B.丙可以向乙要求赔偿
▪C.甲可以要求乙对狗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甲存在过错
▪(1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常简单,这个条文再次以明确的态度,确立了环境污染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12)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第9章专门进行了规定。
立法的模式是抽象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性的规定相结合。
在第69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产品责任
▪产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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