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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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惩条例
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惩条例
(20023年6月1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ZY/C5.5.1/X/1(B)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职工奖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心二个文明建设,完善聘用合同制,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医院的其他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文明规范服务条例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班组和所有各类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惩条例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励先进、处罚违纪违规行为,都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价先进事迹,准确地认定犯错误性质,区别贡献大小、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规定,恰当地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或惩戒。
第四条坚持奖惩分明,从严考核的原则。
各科室班组及全体职工,必须维护中心的形象,关心中心的建设。
对在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先进的奖励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无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奖励
第七条为中心行风建设、业务发展、人材培养、社区卫生服务、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本条例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奖励种类:
嘉奖、记功、记大功、升级。
第九条嘉奖:
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记功:
给予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记大功:
给予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升级:
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档次,升级指标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廉洁行医、文明规范服务、遵纪守法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同时具有以下实绩之一的,给予相应的重奖或第九条至十二条中的奖励。
1.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能担任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工作创新,提请授予市以上荣誉称号或科学技术成果奖。
成绩突出者,提请授于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医学成果奖。
2.成功抢救危重病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在社区内有较大影响,为医院赢得荣誉的,报请授予区、局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医学成果奖。
3.参加市、区各类专业知识、技术操作竞赛取得市级前三名、区级第一名,为中心赢得荣誉的。
4.医、教、研、防、后勤保障、管理等各项工作,在市、区同级同类医院评比中为前三名的。
5.为中心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在人材培养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6.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表现突出的。
7.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见义勇为的,积极制止或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事例突出的。
8.及时发现并避免重大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不包括事故差错的直接责任者)。
9.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取得明显成效的。
10.在医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得到病员普遍好评,事例突出或其事迹受到市级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为中心在社会上争得荣誉的。
11.拾金不昧事迹比较突出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12.获得市(局)区(局)文明(模范、先进)职工的。
13.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被评为院文明(先进)职工的。
第十四条市、区检查团来院检查,被检查团口头或书面表扬的职工,奖励50~300元。
第十五条本奖励条款中未列入的其它先进事迹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奖励方法及工作程序。
奖励方法
1.定期考核奖励,即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考核工作,对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
2.及时对在完成中心某项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随时进行奖励。
工作程序
1.推荐:
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各科室提出受奖人选,也可由职能科室或院领导提出名单。
2.填表:
由党支部、职能科室如实填报职工奖励审批表,以及授予何种奖励,奖励的理由等,报院办公室。
3.审批:
办公室审批后,报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院考核小组集体审定,凡升级奖励还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公布:
奖励一经批准,应通知本人,并在适当的会议上进行宣布,职工有关的奖励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惩戒
第十七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及规章制度;危害中心和病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职工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不够司法处理的,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依照本条例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待聘及扣发奖金。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九条警告:
受到警告处分的职工,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培训待聘一至六个月。
第二十条记过:
受到记过处分的职工,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培训待聘三至六个月(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记大过: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离岗待聘三至十二个月。
第二十二条降职降级(包括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资级别)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二年内不得恢复、提升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和工资档次,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离岗待聘三个月至一年。
受到留用察看的职工,聘任的行政和技术职务自然撤消,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
可以调离原岗位,亦可视其岗位的需要继续在原岗位试聘,试聘期间每月发给工资500元。
并停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开除:
受到开除的职工,从开除之日起,停止兑现一切工资和奖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扣发奖金;对于违反中心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免于行政处分的,或所犯错误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扣发奖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到司法机关拘留的职工,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由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矿旷工三十天的。
3.违反工作纪律、制度、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严重的。
4.因玩忽职守或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医疗制度及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
6.在医疗、护理、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病人,情节比较严重的。
7.违反文明规范服务条例,造成很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医院声誉和形象的。
8.诈骗医院或病员钱款的。
9.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国家财务、侵占公款问题较严重的。
10.违反中心财物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达一个月者。
12.索要或收受:
红包“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回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贵阳市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或有关规章、规定,按照相关条款处罚。
1.各级各类人员违反《贵阳市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文明规范服务条例的,查到一次处罚一次。
科内自查扣25~50元,院部检查扣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岗位待聘。
2.病人满意率应达到95%以上考核标准,每下降1%,扣除科室相应的考核分,以此类推。
3.发生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投诉,经查实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⑴年内被一次投诉者:
经查实,扣除当月25~200元奖金。
⑵年内被第二次投诉者:
经查实,除扣除当月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培训待聘一至六个月,待聘三至十二个月的处罚,涉及到解除聘用条款的,解除聘用合同。
⑶投诉涉及多环节问题,扣除各环节个人和管理人员当月奖金的25%~100%,情节严重的给于岗位待聘或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⑷由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处理单,涉及到医疗服务质量上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按中心奖惩条例加倍扣除。
第二十九条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于以下处罚:
1.迟到、早退(包括政治、业务学习或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星期日忘记值班(无个人难以克服的意外或特殊情况)视其迟到、早退时间长短,扣25~200元。
1小时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
旷工半天停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旷工1天停发1个月工资和奖金,以此类推,并扣除年终奖,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执行。
2.考勤中发现代敲卡,各扣除100元。
如未上班而由他人代敲卡者除各扣除100元外,当事人作旷工处理。
3.办理批准后方可休息,因工作需要(或学习、开会)未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4.在工作时间内做私活、看小说、看股票机、下棋、打扑克(包括休息时在院内下棋、打扑克)玩游戏机(包括休息时利用单位电脑玩游戏)、洗澡、酗酒、窜岗、擅离岗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等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25~200元或离岗待聘。
5.仪表仪容不整洁、不挂胸牌及窗口工作人员不挂工号,医疗、护理操作时不按规定带口罩、帽子等,发现一例,扣除25~200元。
6.对中心组织的献血、募捐、帮困等各项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视其情况扣当事人25~200元。
7.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下班前未认真检查科室内安全,造成水、电、煤、门、窗或总值班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扣除科室或个人25~200元。
8.在中心内打架、争吵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诬陷他人,影响团结和工作,或散布流言蜚语,或以其它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视其情节、态度,对直接责任者扣100~300元或岗位待聘。
9.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煤气及其它电器,没收其工具并扣25~200元,。
10.带小孩上班或带亲朋陪班的,扣25~200元。
11.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25~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主要当事人奖金(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或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岗位待聘;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发奖金或相应的处理。
12.工作中发生不应有的差错,扣责任人25~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第三十条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常规,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1.发生医疗差错,后果轻微的扣25~200元,造成严重差错及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岗位待聘或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2.发生医疗纠纷造成赔款的,按医院制定的〈医疗纠纷经济补偿分类及承担比例办法〉直接经济损失的20%执行。
3.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未造成病人后果的,扣100~200元,造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参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处理。
4.违反病史、处方、检查申请、报告单的书写规定,违反住院病人二次谈话、差错事故及时报告等制度,每发现一例,扣25~200元,
5.违反传染病、职业病、门诊日志登记、肿瘤报告、健康教育处方发放、门诊病人首次血压测量等规定的,每发现一例扣25~200元,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倍扣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本条例第一款执行。
6.三级查房必须按时完成《以市卫生局97(29)号文件为准》,未按规定及时完成,责任人扣除25~200元,上级医生未按要求及时签名的扣100元。
7.新病人住院病史在24小时内未完成的,除扣除当月奖金的25~200元外,住院医生未转正者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已转正者培训待聘3个月。
8.凡检查发现伪造病史或丙级病史(由医务科或院考核组讨论定性)视其责任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 除扣除当月奖金的25~200元外,住院医生未转正者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已转正者培训待聘3个月。
⑵ 同组主治、副主任医师扣除200元。
涉及到科室管理问题的扣科室相应的管理分。
9.医疗质量检查中已级病史大于10%,除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的25~200元外,未转正住院医生延长转正6个月;改写完整病史,待考核合格后恢复;同组主治医师扣100元。
10.床位医生下班前未查房或未按规定对新病人、重危病人进行交班,值班医生未按要求查房和交班,未造成后果的扣25~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扣25~200元外,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及岗位待聘。
11.上级部门检查扣分、罚款涉及到个人,除按有关条款进行扣发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岗位待聘;涉及到科室管理问题,扣所在科室1~2分管理分。
12.违反护理操作规程,引起的严重差错,给予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分及离岗待聘3~12个月。
13.按照护理系统的考核,年内累计3次(含3次)月考核分低于90分的给予当事人培训待聘3个月。
14.发生一类或二类护理差错(按护理差错定性标准)除扣除月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离岗待聘1~6个月。
第三十一条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出现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1.发生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25~200元。
2.未认真落实或核实属我院管辖范围内的访视单(死卡复活、人员、地址)等,而将访视单退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属我院范围的,扣当事人25~200元。
3.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包括报表、临时及突击性任务)扣当事人25~200元,涉及到科室在安排工作上的问题,扣除科室考核分1~2分.
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弄虚作假,虚填虚报数字,未访视而将卡填写上报者,扣除100~200元。
5.书写各种访视单,调查报告缺项、漏项或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每项扣25元。
6.基础资料不完整、不清楚,扣25~100元。
7.不服从科组长的工作调配扣25~200元待聘3个月。
8.有街道、里委投诉工作中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扣当事人25~200元。
9.违反规定乱收费,扣当事人25~200元。
10.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利用上班时间逛马路、购物、回家等,扣当事人25~200元,并作旷工处理。
11.上级机构在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医院奖惩条例,加倍扣除。
第三十二条违反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不按规定少收费的,或利用工作之便对家属亲友擅自少收或不收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的,扣发当事人25~200元的奖金,按医院损失金额的5~10倍计算赔偿,数额较大的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2.挪用公款,除按规定退赔挪用公款的5~10倍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3.对病人服务的窗口不按医院财务规定足额上缴现金,扣当事人25~200元的奖金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4.隐匿篡改或故意销毁有关会计、统计资料,未按规定保管会计、统计资料,伪造会计、统计资料,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5.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会计、统计信息,造成单位经济利益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6.经查实,因不规范操作造成的病人投诉,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执行。
7.利用工作之便,将医疗卫生材料和药品私拿或送人,扣发当事人25~200),数额较大的给予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8.未经领导或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将医院仪器、设备、车辆及其它物品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的,扣当事人25~200元,影响医院工作、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9.对国家财产保管不负责任,造成浪费和损失的,扣主要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奖金(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30%计算),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第三十三条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1.利用工作之便开人情方、人情假、假证明、假报告单的,扣100~500元。
如果受害单位追究经济责任的,则由责任人按损失金额赔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2.违反医保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的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岗位待聘。
第三十四条违反消毒隔离和爱国卫生等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1.从事饮食卫生工作的人员在开饭时不戴口罩、帽子,每发现一次扣25~200元。
2.对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要求进行消毒隔离处理或毁型的,扣当事人或科室25~200元
3.乱丢杂物,将纱布、棉花棒、开塞露等物品投入马桶引起阻塞,向窗口外乱丢乱倒污物,冰箱内存放私人物品等,每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扣25~200元
4.在院内和工作间洗晒私人衣物,或带家属亲友在院内洗澡,每发现一次扣25~200元。
5.不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车辆,每发现一次扣25~200元。
第三十五条各类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分管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或管理不善,导致下属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扣责任人100~500元,或者行政处分、岗位待聘及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和义务献血规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中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执行。
医疗、预防、后勤、财务等部门涉及到考核工作中的处罚,由院考核小组讨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惩戒工作的程序
1.符合有关扣发奖金条款规定的,由科内自查的,记入每月的一级考核表,由院部检查发现的记入二级考核表,院考核小组在每月的考核中按规定扣除。
2.对举报、检查、考核中发现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岗位待聘或解聘的,由所在科组认真调查核实,讨论、教育后,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核查后,交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考核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3.对于给予行政处分的,要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处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处分按人事任免聘任权限审批。
4.处分决定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
如受处分者拒绝签署意见,则由人事科写
明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5.职工对受处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但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院部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但是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如处分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如果申诉不正确,则要进行说服教育。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职工受本条例有关条款所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根据其改正错误的程度和现实表现,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院部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职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职工在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处分期限或予以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1.所在科、组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交人事科。
2.人事科提出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形成解除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人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院部可以制定临时性的奖惩规定,并向下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院长办公室会同党支部、人事科负责奖惩工作的管理,承办奖惩工作具体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奖惩条例即行作废。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颁布前有关奖惩问题未处理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附件:
投诉的定义及处理程序。
投诉的定义及处理程序
1.投诉是指职工因违反规范服务及院纪院规等引起的服务对象直接向院部或职能科室的申诉。
2.申诉人员包括病人、家属、本院职工等。
3.投诉的方式包括来信、来访、电话及测评表中的投诉;社会监督员、市、区行风监督员或检查团抽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规范服务和院纪院规行为反映给院部的,即视作投诉。
本院职工的虚假投诉,一经查实,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处理。
4.投诉处理程序:
病人、家属来院部投诉,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病人、家属、职工来信来访电话等投诉,院部统一登记编号,并根据内容性质转有关科室或党支部调查处理。
⑴ 病人等直接到职能科室投诉,由各职能科室接待解决,并做好登记,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院部未及时上报的,将记入各职能科室负责人考核档案。
⑵ 测评表中的投诉、监督员及行风检查团反映的问题,或由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处理单。
5.涉及到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由党支部、办公室调查处理。
⑴投诉发生后,院办根据内容、性质向有关科室发出“投诉处理单”,科室应按“投诉处理单”的要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与申诉者进行沟通,以取得谅解。
⑵被投诉者经查实确有违纪言行的,除教育外,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报院办公室,上报材料应包括投诉处理单、科室意见、当事人个人意见。
⑶科室未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院部将发出督办通知,并将记入责任人考核档案。
院办公室核查后,在每月的二级考核中将情况反馈考核小组,按奖惩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涉及解聘合同的,交人事科落实。
6.被投诉者扣发奖金的日期以投诉发生日为准。
被投诉者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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