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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醉驾代表的特权错觉从何而来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醉驾代表的特权错觉从何而来
正文: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
2019-08-1511:
24 澎湃新闻 王选辉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5日,记者从霞浦县交警大队了解到,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达到醉驾标准,该大队已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据霞浦县交警大队介绍,7月17日20:
37,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闽JD***8号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时正值该路段通行高峰期,苏某辉的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
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
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到队部后苏某辉酒劲上头仍不配合调查。
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医院,苏某辉在其子女的劝解下,才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现场呼气值达163mg/100ml。
7月19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霞浦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苏某辉确系霞浦县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苏某辉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
目前,霞浦县公安局正在向霞浦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太嚣张!
他醉驾后对着警察大吼: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08-1516:
52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5日,记者从霞浦县交警大队了解到,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达到醉驾标准,该大队已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据霞浦县交警大队介绍,7月17日20:
37,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闽JD***8号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时正值该路段通行高峰期,苏某辉的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
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
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到队部后苏某辉酒劲上头仍不配合调查。
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医院,苏某辉在其子女的劝解下,才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现场呼气值达163mg/100ml。
7月19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霞浦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苏某辉确系霞浦县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据报道,苏某辉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
目前,霞浦县公安局正在向霞浦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央视网评:
“特殊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本文开头这一幕,颇像动物世界里领地遭到侵略的野兽,用嘶吼向侵犯者发出威胁警告、宣誓主权身份,企图吓跑对手。
可人类社会毕竟不是动物世界,法律规范是我们的约束与共识。
然而,一些人对于法律规范的敬畏之心早已消失,就源于特殊身份长期加持形成的特权思想。
在一系列“打虎”“拍蝇”的反腐行动后,和权力要装进制度笼子的要求下,这位县人大代表依旧飞扬跋扈、任性妄为、藐视法纪,其人大代表的资格可能正在走向末路,但这种特权思想却离消失还有一定距离。
更为重要的是,如此目无法纪之人是如何被选为人大代表的?
胆敢用人大代表身份与公权执法对抗的人,是否可以履行好相应的法定职责?
这些疑问恐怕都需要当地政府仔细调查并予以解释,调查结果可能不仅事关当地政治生态,更事关当地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问题。
如果有人认为该男子冤枉,是“酒后无德”,属于偶然撒野,恐怕难以令人信服。
从那句“我是县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来看,其事前对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应该了如指掌,而其有恃无恐的猖狂底气也正源于此。
只不过,这位人大代表只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却忘记了一个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这种只知权利,不尽义务,权利和义务互相不对等的“选择性守法”,在法律面前“栽跟头”也是必然。
目前,苏某辉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
霞浦县公安局正在向霞浦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相信,苏某辉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只是时间问题。
这个事件也为其他仗势违法、特权思想严重的人提了个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权,由不得任性胡来。
特殊身份不是对抗执法的“免死金牌”,越是位高权重就越应该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民造福,而不是把它作为维护私利、彰显“高人一等”特殊地位的工具。
“你们无权处置我”,醉驾代表的特权错觉哪来的?
新京报
发布时间:
08-1516:
59新京报社官方帐号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15日,霞浦县交警大队披露,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达到醉驾标准,该大队已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某辉违法犯罪也得被查,这不因其身份而异。
他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也印证了这点。
因代表或委员身份藐视法律的,苏某辉不是第一个。
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不少。
但想通过“亮证”就被豁免法律责任,只是享有特权的错觉。
《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这跟“司法豁免权”不是同一概念。
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县级及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表决,但目的是审查法律强制是否与履职有关。
而苏某辉醉驾被追究刑责,完全无关履职问题。
说到底,县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被追刑责,只是比普通人多了道审查程序。
这被有些人理解为执法者“无权处置”,不是无知,就是自欺欺人。
而这也反映出,有些人习惯了“拉大旗作虎皮”,动辄“亮证”唬人,把参政身份拿去当特权资本的问题存在。
2014年,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被抓,该事件的处理也曾出现插曲:
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刑拘的函,但后者投票后否决了警方请求。
但最终,这种偏离法律本义的表决被及时纠正,张裕明也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张裕明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算是殷鉴在前,可如今,又有人扔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的荒谬言论。
虽说这只是偶发个案,但这里面反映出的个别代表的特权错觉,仍需及早打消,让他们懂得,人大代表身份是相应权力责任的标识符,但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马涤明(职员)
人大代表醉驾后狂言“你们无权处置!
”底气从何而来?
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
08-1519:
33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近日,这句“豪气万丈”的狂言,让原本影响力仅在一县之内的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一下子成了全国性的“名人”。
7月17日,苏某辉饮酒后,发现自己的汽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上了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酒驾到马路中间,堵塞交通长达23分钟之久。
面对到场处理的民警和围观群众的镜头,苏某辉不仅毫无羞愧惊惧之意,竟还理直气壮地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说出了这句令人大跌眼镜的“名言”。
事后,经检测,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远远超出了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因此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霞浦县交警大队立案调查。
在这起案件中,苏某辉的违法行径有目共睹,其恶劣性质也几乎毫无争议。
一般情况下,在这种证据明确的醉驾案件中,嫌犯根本没有自辩的空间,警方依法处置也不会遇到什么阻碍。
但这起案件奇就奇在,这个嫌犯竟然是一名人大代表,还拿人大代表的身份当起了自己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因此激发了公愤,让事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显然,苏某辉之所以敢说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这种“霸气”的话,一定是因为他心中有这么说的底气。
这种底气,第一来自于他对法律为保护人大代表履职而制定的相关条款的误解,第二则来自于他对自己身份不同于常人,因此理当享有特权的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在误解法律的问题上,苏某辉显然是将法律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护,错误地理解成了人大代表在违法犯罪时拥有所谓的“刑事豁免权”。
事实上,法律设置这一条款,是为了防止有官员试图利用执法机关干扰、阻挠人大代表正常履职,因此才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前,需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其中没有半点“人大代表违反犯罪可以不受处理”的意思。
而在此案中,苏某辉涉嫌犯罪的行为,明显与其行使人大代表职务毫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苏某辉竟然还以为有关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不受处理,可以说完全没有理解法律的初衷,最终自然只能落得被人大常委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暂停职务,等候法律审判的结局。
不过,认为法律可以保护人大代表违法犯罪不受追究,固然是一种荒谬可笑的误解,但是,我们却不能把苏某辉的狂言仅仅当成一个笑话。
当苏某辉强横地对民警“发飙”的时候,他所倚仗的不仅是其想象中的法律,更是其手中的权力和他背后的关系。
按理说,人大代表理应代表人民参政议政,为人民服务,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个别人大代表,却将这个本应代表“责任”的头衔,当成了一种“荣誉”或“奖励”,因此产生了强烈的特权意识,以为自己高人一等。
同时,由于人大代表有权监督政府履职,他们与地方上的官员自然会有比较近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大代表,便会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以此为自己在民间大发“官威”的资本,使人敢怒而不敢言。
当苏某辉看到自己的汽车被交警贴条的时候,他想的不是缴纳罚款,而是撒泼耍横,阻碍交通,而当民警到场试图处理情况的时候,他更是直接与民警当面“怼”了起来。
这种行为模式,像极了为害一方的土豪恶霸,而这也令人不禁怀疑,他今天敢做这样的事,以往又是否是以同样的态度作威作福的呢?
这起事件的曝光,使得苏某辉身败名裂,受到了严厉的处理。
但我们也应随时警惕,在其他地方可能也有与苏某辉类似,对人大代表的神圣使命缺乏敬畏,而滥用特权的人。
对此,社会还应努力确保当选人大代表者有充分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并做好监督工作,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特权。
“你们无权处置我”荒唐得令人喷饭
来源:
红网 作者:
王鸣镝 编辑:
田德政 2019-08-1515:
21:
21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5日中国新闻网)
“酒驾”因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公众所唾弃,法律所不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
而今,身为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的苏某辉,酒驾、违停、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甚至还亮出了“人大代表证”叫嚣,其嚣张跋扈、不可一世的行径,荒唐得令人喷饭。
正所谓“天欲令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据报道所述,苏某辉饮酒后发现车辆被贴了违停罚单,心生不满,继而寻衅滋事,将车停到闹市道路中央长达23分钟之久,导致道路堵塞,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暴露了无法无天、狂妄自大的嘴脸,损坏了人大代表的形象,令公信力蒙羞!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职务,承担着神圣的使命和沉甸甸的责任。
然而,在苏某辉眼中“人大代表证”却成为了骄傲的“资本”,免责的“金牌”,如此一个“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人,是如何当选上“人大代表”的?
公众已不得而知。
然而,如此目无法纪,肆意妄为,胆大包天的“人大代表”,却拉响了加强干部监管的警报。
无独有偶,从重庆保时捷女车主街头嚣张,坑掉了“童所长”;再到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闹事、霸气掏出“人大代表证”。
不同的“主角”,雷同的“剧情”,是“权力供养”的官本位思想现了形,更直戳监管缺失锥心的痛。
“人民代表证”不是违法者的“护身符”,敢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人大代表”,必将迎来悲惨的结局。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傲慢无知的叫嚣,荒唐得令人喷饭!
然而,如此“闹剧”却不是个“黑色幽默”,不能一笑而过,值得每一位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常言道“猛药治顽疾”,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选举制度、补齐制度短板是“药引”,将选举置于阳光下,把好“准代表们”的“综合体检关”,建立好监管的“天罗地网”,是一剂“猛药”。
而唯有让“群众满意”成为选举代表的“唯一标准”,才是避免“代表身份”沦为“李鬼道具”的“对症良方”。
文/王鸣镝
“人大代表”还真把自己当“大人”了?
红网
发布时间:
08-1520:
40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5日澎湃新闻)
大概是嫌“保时捷女司机”的热闹劲已经过去,网络上可能会“太寂寞”了,这位“人大代表”就来“凑份子”了。
好在我们社会也许其他方面人不多,但从来不乏吃瓜群众。
这不,这位“人大代表”醉酒驾驶一亮出身份,立马就成为社会焦点了。
“保时捷女司机”的喧嚣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大概要“恭贺”这位苏某辉先生了。
有了那位所长夫人“保时捷女司机”的垫底,这位“人大代表”脱口而出的“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想不“红”都难。
不是人们喜欢凑热闹,甚至于热衷于幸灾乐祸。
而是现在有些人“得意”之时,不仅“忘形”,甚至连自己姓啥名谁都忘得一干二净了。
就说这位人大代表吧。
开私家车违停虽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无非就是一张“牛肉干”,也就一包香烟钱,又不记名不存档案,对于一个“人大代表”来说,也太“小儿科”了,更不值得如此大动肝火。
可是我们这位“代表”不仅异常敏感,更有点成“老虎屁股”了。
一看爱车被贴罚单,竟然故意把车子开到交通路口停在那里达23分钟,还生怕别人不认识自己。
当人们这样的“英雄气概”竖起大拇指时,更会为这样的愚蠢和狂妄用脚趾点赞。
近年来,网络上流传着一个词汇颇为烫手“不作不死”。
很多事情只要当事者“不要太作”,一切都会风平浪静。
而一旦当事人不但会作,更作的让人忍无可忍时,当事者的“末日”也就快到了。
年初的“严书记”,刚刚过去的“保时捷女司机”,无一不是一一证明了这一点。
这位“人大代表”苏某辉,他之所以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叫嚣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的“豪言壮语”,可想而知,其平时又是怎么样的飞扬跋扈。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人大代表触犯了法律,执法部门如果对其采取措施,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
可是这仅仅是一种程序又能说明什么?
不但说明不了公安机关“无权处置我”,相反人大代表更要在遵纪守法面前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这位苏某之所以叫嚣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实际上他并没有忘记自己的身份,而是错误的,甚至是颠倒了自己的身份,把“人大”当成了旧社会的“大人”了,开车走路不仅可以想怎么走怎么走,更可以想怎么停怎么停。
这些年来,一些“会作”的人总是如“过江之鲫”,按说现在老百姓都明白了,更清楚其中的奥妙了,一些自以为“人上人”的却还常常犯下这些“小儿科”的错误。
有人会以为他们“不长记性”,或者是“太会作”,其实,这也太低估他们的智商了。
人们在快步奔走时,如果要立刻停止,总会有一定的“惯性”和“情不自禁”。
那位“保时捷女”如果家教慎严,开车一出事就对其绳之以法,她还能狂妄的叫道“红灯都靠闯”吗?
这位“人大代表”如果平时不是已经习惯于“大人”待遇,又怎么狂妄到无法无天的地步?
由此来看,这位“人大代表”还真把自己当“大人”了。
而这样的“大人”更绝不只苏某一人。
文/朱少华
霞浦县人大常委会通报代表醉驾被查:
举一反三,强化法治教育
来源:
时间 :
2019-08-1520:
11:
29
8月15日下午,针对“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醉驾被查不配合执法”一事,福建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在霞浦新闻网发布情况通报称,当日霞浦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许可霞浦县公安局依法对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通报表示:
“霞浦县人大常委会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对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法治教育,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带头学法守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
此前,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
事后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并向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叫嚣交警“无权处置我”的县人大代表职务暂停
原标题:
叫嚣“无权处置我”县人大代表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职务暂停
8月15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此前,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7月17日20时37分,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闽JD***8号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时正值该路段通行高峰期,苏某辉的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
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
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
7月19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随后,霞浦县公安局向霞浦县人大提请许可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长期关注人大制度建设的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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