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分析题教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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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分析题教案docx
业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某年九月,海燕服装公司与富來货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20万套羽绒服,储存费2万元,储存期间至同年12月20日。
事后,服装公司依约存货并交了仓储费,货仓验收后签发了仓单。
同年12月,第一百货公司向海燕服装订购了此20万套羽绒服,并取得海燕服装背I!
;转让的仓单。
海燕服装公司事后通知了货仓公司。
但一百持仓单提货时,被货仓以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
双方争执日久,天气转暖,耽谋了羽绒服销伟高峰,一百遭受损失。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货仓公司赔偿损失。
问:
1)仓单有哪些性质?
《合同法》対仓单转让有何规定?
2)海燕服装公司转让的仓单有效吗?
3)第一百货公司能取得损失赔偿吗?
案例2
被告某商行与原告某储运公司订立仓储合同,约定储存布料1年,保管费4万元,并且“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清理两个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储存业务。
但一个月示,突然收到商行通知,称原定需保管的部分布料缺货,不能交给仓库保管,另有少量布料已租到其他仓位了。
储运公司提出,如要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否则将扣留被告商行原来寄存的200辆口行车。
被告商行认为条件不合理,不答应。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保管费及违约金。
请分析:
1)原告要求全部保管费及违约金是否合理?
2)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能否留置自行车?
4)木案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呆是什么?
5)如果法院判解除合同,那么被告是否应支付全部保管费?
案例3
某进出II公司从国外进II可可豆150公吨,计3000包。
货物于XX年6月16口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汕布。
收货人于6H18aiilftl委托上海某货代办理进口报关和用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市某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进口报关手续,但先后24次向铁路巾谙车皮耒果。
货代多次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
至8刀18口收货人在电话中称:
请酌情处理。
8刀18口可可豆装上货轮,于20LI运抵某市后,经收货人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检验结果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
结果收货人向货代索赔。
你对此案持何看法?
案例4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公司。
C于X年X月X日持B致A的介绍信办理8吨化丄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进口合同副木一份,在合同副木上有B公司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湖南某市之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帖的注意事项笫五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一家具冇合法营运的汽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湖南某市。
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造成货车俱毁。
事后C向A索赔。
您认为此事A有无责任?
案例5
某五金公司与贸易公司有业务来往,而且两公司的经理也是”铁哥们某年5月,五金公司的经理王某來找贸易公司经理张某说:
”我公司购回走私彩电500台,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因此,想请张经理帮忙,将这批货暂时在贸易公司存放一段吋间,待避过风头后,我公司立即想办法处理T但是张某说:
”只、这批或承担的风险大,要收点仓储费.另外,一旦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对货物查封,扣押或者没收,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金公司王经理表态「费用按标准支付,签个仓储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为五金公司储存彩电500台,期限6个月,每月仓储费1000元.10月,该批货被杳获,并且没收.双方当事人为仓储费问题发牛争执,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公司依约支付仓储费并赔偿损失.试问:
1)五金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应支付仓储费?
为什么?
提示:
本案中,五金公司储存定私货物,被冇关部门查获,依法予以没收,仓储合同无效。
贸易公司作为保管人,非但不能収得仓储费,而且还将因其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案例6
卬公司与乙储存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储存货物50件,储存期限为6个月,仓储费用为每每月100元人民币,储存期间内,甲公司陆续提货,6个月期满,提清全部货物.合同住效后,甲公司开始根据销传陆续提走货物,但合同期满,仍有10件货物未提走.合同期满的底三个月,乙公司催告甲公司领取货物,甲乙公司就仓储费用纶产纠纷.问:
1)甲公司领取的4()件货物,都是提前领取的,是否町以要求乙公司返述部分仓储费?
2)合同期满后,乙公司是否负冇催告义务,催告卬公司领取货物?
3)对合同期满后,又储存了3个刀的10件货物,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仓储费,如何支付?
提示:
本案涉及仓储费的支付问题。
1)仓储合同有储存期间的,如果存货人提前领取仓储物的,仓储费用不减少。
2)仓储合同届满,仓管人可以催告存货人领取仓储物,也可以不催告,是否催告,是仓管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3)存货人逾期领取仓储物的,按照实际储存期间加收仓储费。
新v合同法>笫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冇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少收仓储费该条款又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因此卬公司不可以要求减收仓储费,合同欺瞒乙公同没有催告的义务,甲公司逾期提取的货物,应加收仓储费.按每件每月100元计,10件货物3个月应支付仓储费3000元.
案例7
某轮在航行途中着火,经灌水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1万美元,因施救被水浸坏货物价值2.5万美元。
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此案例试问
(1)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2)被火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损失应山何方负责?
(3)遭水浸泡的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8
某轮在航行途中着火,经灌水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1万美元,因施救被水浸坏货物价值2.5万美元。
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此案例试问
(1)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2)被火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3)遭水浸泡的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9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搁浅,为起浮船舶脱险,船长命令强度倒车,才使船舶退出浅滩,但
使用了额外燃料和造成机器磨损。
船氏宣布为共同海损,并要求上述费用损失作为共同海损分摊。
您认为此问题是否合理?
案例10
某轮装运桶装汕,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海徳森公司。
发货人除留存一份提单外,将另一份寄卸货港代理,委托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
该轮船长于船到卸货港后,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即将桶装油交给了海德森公司。
结果造成发货人收款不着。
问您对此案有何看法?
案例11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000吨的合同。
规定装运期为5月1日至10日。
A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
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的冇效期到5刀10口止,5刀6|_1船抵受载港,5刀12L1装船完毕离港。
5刀10UA公司顺利结汇。
问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
有何风险?
案例12
某一出口合同规定,装运期为3月1H至3月31日。
信用证上的有效期为3月31卖方于3月2日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3月2FI的已装船清洁捉单。
发货人于3月24日持信用证规定的金套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结果遭到拒付。
问这是为什么?
案例13
某轮在航行途中着火,经灌水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1万美元,因施救被水浸坏货物价值2.5万美元。
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此案例试问
(1)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2)被火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3)遭水浸泡的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14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搁浅,为起浮船舶脱险,船长命令强度倒车,才使船舶退出浅滩,但使用了额外燃料和造成机器磨损。
船长宣布为共同海损,并耍求上述费用损失作为共同海损分摊。
您认为此问题是否合理?
案例15
某轮装运桶装油,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海德森公司。
发货人除阳存一份提单外,将另一份寄卸货港代理,委托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
该轮船长于船到卸货港后,在无捉单的悄况下即将桶装汕交给了海徳森公司。
结果造成发货人收款不着。
问您对此案有何看法?
案例16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人米10000吨的合同。
规定装运期为5h1R至10HoA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HoB公司开來的信用证的有效期到5刀10日止,5刀6H船抵受载港,5刀12日装船完毕离港。
5月10LIA公司顺利结汇。
问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
冇何风险?
案例17
一家台湾公司2000年3刀从德国进口1000T化学原料,委托上海一家仓储公司储存,
并签订协议:
(1)仓储时间不超过90犬;
(2)双方共同寻找买方销售此批货物;(3)被委托方放货前须征得委托方书面确认。
5月21口台湾公司与厦门一家公司签约销售该批货物,合同规定:
“款到放货”。
6月12FI台湾公司收到上海仓储公司传真,称该批货己由厦门公司岀具了与台湾公司的书而合同和保函情况下放货,付款事项山台湾公司与厦门公司总接商议。
台湾公司即与厦门公司联系,但厦门公司已于6月1()日关闭,法人去向不明。
于是台湾公司对上海仓储向法院捉起诉讼。
法院认定:
1、被委托方在没冇委托方书面确认下擅自放货给买方,构成越权放货;2、买方保函不能证明买方对该批货拥有所启权,保函对委托方没有法律效力;3、买方出具的与委托方的合同,并非物权凭证,不能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依据。
被委托书认为:
1、既然买方与委托方冇合同,被委托方作为代理,在买方出具合同后交货是正常的;2、《海关法》规定,进口货90天无人提货,按无主货处理。
买方提货时已是该批货进仓后的第92天,被委托方对该货的仓储责任期限已告终止。
委托方认为:
1、代理协议明确规定,被委托方放货须征得委托方书而确认,此案被委托方已违反协议规定。
2、《海关法》规定进口货90天无人提货按无主货处理,指提单上的收货人,阳本案委托方作为捉单收货人早已提货,捉货后才与被委托方订立仓储协议。
结果:
法院判被委托方败诉,承担全部货款损失与利息损失。
如何支付仓储费?
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18
某班轮运输公司A接受托运人B的委托,为后者承运一只数控机床,从美国洛杉矶运往我国的大连港,收货人为大连的D公司。
该数控机床价值100万美金,被装载在一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毛重为1()吨。
2002年5月,该集装箱运抵人连港。
C公司是一家从事集装箱的堆存、保管以及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公司,其接受A公司的委托,将装载了该数控机床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其公司所属的场地并在此存放,等待收货人前来提货。
但在该集装箱在场地存放期间,由于C公司的一名卡车司机驾驶卡车在场地内倒车时,不慎撞到了该集装箱,使箱内货物严重受损。
后经商检部门检验认定,该数控机床核心部件山于受到严重冲击,已完全毁坏,修复费用将超过该机床的完好价值,该机床被推定全损。
收货人D在大连海事法院向A及C捉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00万美元。
假如你是木案的主审法官,适用我国《海商法》审理木案。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承运人A是否应该对该货损负责赔偿?
为什么?
如果他应当赔偿的话,赔偿额应是多少?
2)如果在诉讼期间,A公司破产,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C公司应否向D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为什么?
如果C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话,赔偿额应是多少?
(设判决当LI1特别提款权=1.3美元)争议焦点:
作为一家从事集装箱的堆存、保管以及集装箱装卸作业的C公司的法律地位。
案例19
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牛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
该货物由屮国某海运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
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
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忖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运到冃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海商法》,请I叫答下列问题:
1)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C索赔,为什么?
2)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20
A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港,因其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B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B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C同意的情况下接受A请求。
A向B出据提货保函称:
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木提单,即交B,A在木保函屮的责任随即终止。
后A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要求,A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A未按约定付款赎单。
得知A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起诉承运人C,并获胜诉的最终判决。
B系C在卸港的代理,C赔偿后向B索赔,并总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B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A赔偿损失。
被告A辨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B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
问题:
1.A、BZ间的保函是否冇效?
对C有无效力?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3.试述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案例21
1999年6刀22B,温州市工艺品公司委托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将一批价值为77910美元的童装从厦门运往康斯坦萨,达飞公司向工艺品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正面用有别于其他蓝色字体的红色文字写明"AllclaimsanddisputesarisingunderorinconnectionwiththisbillofladingshallbedeterminedbythecourtsofMARSEILLES(马塞)attheexclusionofthecourtsofanyothercountry^^2000年7刀6Fl,工艺品公司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捉起诉讼。
达飞公司在答辩期内捉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
提单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法国马塞的法院,根据屮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己排除了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冋原告的起诉。
工艺品公司则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事先双方并未协商过,且该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诉权(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有失公平、合理,该管辖权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厦门是该批货物的起运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依法具冇管辖权。
问题:
1.被告达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说明理由。
2.被告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
应当如何认泄其案例?
1999年1月5H,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A通过传真与波兰B公司签订了出口童鞋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电汇。
3月5日,B公司传真原告,指定心ASTG,的香港公司''负责一切运输事务。
此后,益通公司作为心ASTG,的香港公司”的厦门代理与A联系,并代理A办理了拉货、排载、报关等手续。
3月16LI,该票货物装上法国CMA公司经营的XINGANG轮,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了CMA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A,收货人为ASTG汉堡公司。
货物发运后,益通公司经理黄某将一份抬头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的ASTG提单交给原告,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A,收货人凭B公司的指示,装运港厦门,冃的港汉堡,捉单签发处写冇"ASTG,中国公司代表承运人ASTG集装箱冇限公司签发"的字样,下有黄某的签名。
黄某称,该提单在其填写前为空白提单,提单签发处己事先印有上述字样。
3月17日,A将一张盖章的空口便笺传真给黄某,黄某遂以A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法国CMA公司将该批货物电放给ASTG汉堡公司、后果山A负责的电放保函,传真给法国CMA公司厦门办事处。
货物运抵汉堡后,法国CMA公司凭该电放保函将货物放给ASTG汉堡公司,ASTG汉堡公司在未收回ASTGiE本提单的情况下,于4刀20口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提取货物后,未向A付款。
A在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其造成货款损失41,370美元及相应利息。
问题:
1・本案中各公司分别是什么法律地位?
2.黄某签发的电放保函效力如何?
3・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说明理由。
案例23
1996年3刀100,海南临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与雷州市航运总公司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雷州公创')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约定,由雷州公司所属“海康401”轮承运散装小麦100吨、“海驳501”轮承运散装小麦500吨,起运港为湛江港,到达港为鹤山港东坡码头。
3月11H,淇江港务局开具了两份《水路货物运单》。
运单载明,承运船分别为“海康401”轮、“海驳501”轮,托运人为湛江口岸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收货人为鹤山市粮食局。
根据《货物交接清单》,两船实际装载货物共600.64吨,实际卸540.64吨,短少60吨。
临海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雷州公司赔偿因货物短少而遭受的损失124,944元及其利息。
问题:
1.本案审理应当依据那些法律、法规?
2.运单屮记明的托运人、收货人均不是原告临海公司,临海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货差损失?
说明理由。
2000年5月5日,加拿大R&G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美元。
200()年6刀,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A公司委托环联国际咨询服务(天津)B冇限公司出运货物,件数为2个铁箱(内装52个纸箱)总体积2.2立方米,重最2,981公斤,后因A公司实际装箱为3个铁箱,A公司于6M28R通知其已更改托运数量,B公司回函称,货物己集港,再更改已來不及,因此将到库的其中2个铁箱并绑在一起,标为1箱,提单上仍载明为2个铁箱,并称已与代理交代清楚,不影响提货。
B公司因未能拼成整箱货物,遂将该货物委托C航运公司承运,但B公司仍向A公司签发了枫河轮HF21HL008提单,提单载明2个铁箱(52个纸箱)重量2,981公斤,体积2.2立方米。
C航运公司接受该批货物后,向B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按B公司签发的提单指示。
数量、重量、体积均与B公司所签提单相同。
C航运公司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物拼成整箱(集装箱)后,委托船公司D承运,D公司将货物运抵冃的港哥温华后,由C航运公司的H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按提单提取2铁箱货物后,发现短少17个纸箱货物,遂与A公司联系,A公司即向B公司和C航运查询,经杳询,D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M复未发现短交的1铁箱货物。
加拿大R&G公司经与A磋商,A同意补发1铁箱货物,并向R&G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全部合同款的20%)o2000年12月1H,D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通知R&G公司丢失的货物已被找到。
因R&G公司已经得到A公司补发的17纸箱货物,所以不打算再购买找回的货物,A公司经与R&G公司协商,最后将该批货物降价40%卖给R&G公司。
R&G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于2001年2W19U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C、D公司赔偿因货物交付延期而造成的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原告因违反购销合同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58423.43元。
问题:
1.本案中实际承运人应不应该对货差负责?
为什么?
2.我国《海商法》下集装箱货物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在责任期间、赔偿责任限额上冇什么不同?
3.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说明理由。
案例25
某一出口合同规定,装运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信用证上的有效期为3月31Ho卖方于3月2日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3月2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发货人于3月24日持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结果遭到拒付。
问这是为什么?
某一出口合同规定,装运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信用证上的有效期为3月31Ho卖方于3月2日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3月2FI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发货人于3月24日持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结果遭到拒付。
问这是为什么?
案例27
一货主将一批货交由无船承运人,并由其签发HBL,无船承运人将货交由船公司,并由船公司签发SBL,收货人将HBL转让给第三方,而日的港的无船承运人代理却在第三方未调换提单的情况下,主动将SBL交由原HBL持有人,问:
(1)HBL未调换SBL情况下,产牛的后果是(KEY:
B)。
A、出口方有可能收不到货款B、进口方不对以凭提单提货
C、船公司无法收回HBLD、无船承运人无法收回SBL
(2)是否已构成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
(KEY:
C)o
A、不是B、根据是否提供保函C、是D、是否提供保函与担保
(3)无船承运人対()承担赔偿责任。
(KEY:
C)
A、船公司B、原收货人C、第三方D、货运代理人
(4)HBL、SBL哪一张是全程提单?
(KEY:
A)
A、HBLB、SBLCsHBL、SBL均可作为全程提单D、根据L/C
(5)HBL、SBL哪一张是结汇提单?
(KEY:
A)。
A、HBLB、SBLC、根据L/CD、HBL、SBL均可作为结汇提单
案例28
某货伦在航行途中搁浅,为起浮船舶脱险,船长命令强度倒午,才使船舶追出浅滩,但使川了额外燃料和造成机器磨损。
船长宣布为共同海损,并要求上述费川损失作为共同海损分摊。
您认为此问题是否合理?
案例29
某轮装运桶装汕,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海徳森公司。
发货人除留存一份提单外,将另一份寄卸货港代理,委托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
该轮船长于船到卸货港后,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即将桶装油交给了海德森公司。
结果造成发货人收款不着。
问您对此案有何看法?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00吨的合同。
规定装运期为5月1日至10MoA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刀1LI至10UoB公司开來的信用证的有效期到5月10口止,5月6口船抵受载港,5月12L1装船完毕离港。
5月10MA公司顺利结汇。
问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
有何风险?
案例31
某T航运公司与M外运公司与2001年12月16H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定M公司租用T公司的A伦装运萤石粉从大连港运往日本某港口。
次年2刀15日抵达卸货港开始卸货,由于货物品质问题,造成卸货作业相当困难,使得原本预计2-3天卸下的货物,用了长达12X,从而导致船舶在卸货港额外船期损失约100万人民币。
之后T航运公司一直试图与M外运公司进行联络,并且分别在2002年5月、12月、2003年6月三次向M外运公司发出书而意见提出索赔事宜,但是M外运公司均未予以理睬和答复。
请根据下列条件分别对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分析:
1.在双方友好协商不果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第12条的约定“因木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在北京捉交仲裁解决。
"2003年11刀28日,T航运公司遂向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但是M外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无效。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实践,分析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假设合同屮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2003年12月1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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