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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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铀矿冶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核电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章辐照站建设用地指标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安全,促进核工业发展,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核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核工业新建工程项目。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生产设施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区以外的项目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核电站和铀同位素分离厂还包括非居住区用地。
第1.0.5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核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山地、荒地、力求不占少占农田。
核电站应选在低山丘陵、滨海、滨河地区。
第2.0.2条核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和改进主体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3条新建核工业工程项目,应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建设国家核废物处置中心,以缩短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周期,减少建设用地。
第2.0.4条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物,在满足工艺流程、防火、防爆及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合并。
必要时,在局部地段可设置防火、防爆墙,以减少空隙地带。
第2.0.5条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进行平面空间的合理组合,设计为综合性建筑。
第2.0.6条厂区各种管线在符合工艺技术、安全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共架、共沟方式敷设;在大型管道地面上部,有条件时,可适当布置一些轻型建筑物,以节约用地。
第2.0.7条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厂区通道、地下管线表层、山地、坡地和零散空地,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2.0.8条机修、仪修、运输、消防等辅助设施,应尽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减少工程项目或缩小规模。
第三章铀矿冶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3.1.1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一、铀矿山主要为井下开采,生产工艺为:
凿岩/爆破/采场支护及采空区充填。
主要设备有:
凿岩机、钻机、装运机以及提升、通风、排水、动力设备等。
二、铀水冶厂分酸法、碱法两类,主要生产工艺为:
破碎/磨矿/浸出/吸附(酸法)或逆流洗涤(碱法)/萃取/结晶/过滤/成品。
主要设备有:
破碎机、磨机、浸出塔、吸附塔、浓密机、萃取槽、过滤机等。
第3.1.2条运输方式:
以无轨运输为主。
第3.1.3条场地条件:
地面坡度小于或等于5%。
第3.1.4条协作条件:
铀矿冶工程所需主要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均由有关专业厂供应。
厂、矿具有一定的仓储设施及维修能力,一般机修、电修、仪修、除大修外的汽修等均自行承担。
第3.1、5条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未规定废石场、尾矿库用地。
废石场、尾矿库的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计容量的大小选择在工程附近的荒地或废地上,并应尽量利用采空区、废坑、废洞,以少占耕地,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合理提高堆置高度,以节约用地;同时还应考虑辐射防护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第3.1.6条项目条件与上述情况差别较大时,其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进行调整。
第二节铀矿山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条铀矿山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要生产:
包括井口房(井塔)、标准源棚、检查站、提升机房、矿仓、废石仓以及地表工艺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
包括锻钎机房、通风机房、物化室、剂量防护室、坑木加工及堆场、支护预制场地、充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
包括变电所、空压机房、锅炉房、煤场、泵房、水池及冷却设施等。
四、仓库及维修:
包括矿车、电机车修理、机修、电修、汽修以及技术材料库、水泥库、木材砂石堆场、劳保用品库、车库等。
五、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办公室、浴室、洗衣房等。
第3.2.2条铀矿山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铀矿山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三节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3.3.1条铀水冶厂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要生产:
包括原矿仓、碎矿、磨矿厂房及其所联系的皮带廊,浸出、吸附、萃取厂房以及浓密池等。
二、辅助生产:
包括石灰乳、酸碱液、絮凝剂等制备厂房和物化室、中心试验室、扩大实验室、剂量防护室、矿石称量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
包括变电所、空压机房、锅炉房、煤棚、水池、水塔、冷却设施等。
四、维修及仓库:
包括机修、汽修、电修、仪修、土木维修以及成品库、酸碱库、五金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工原料库、劳保用品库、汽车库等。
五、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办公室、浴室、洗衣室等。
第3.3.2条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2规定。
第3.3.3条铀水冶厂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第3.3.4条铀水冶厂分项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4的规定。
第四节堆浸厂和地浸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3.4.1条堆浸厂、地浸厂建设用地分别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堆浸厂:
包括地上堆浸和地下堆浸两类。
地上堆浸厂地表有堆浸、堆碴场地,地下堆浸厂地表有三分之一矿量的堆浸、堆碴场地。
其水冶部分的项目组成与水冶厂相似,但无破碎、磨矿、浸出厂房。
二、地浸厂:
矿山部分有钻孔场地(抽液孔、注液孔和管网)、公用工程、仓库及维修、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等。
水冶部分其项目组成与水冶厂相似,但无破碎、磨矿、浸出部分,无废石场和尾矿库。
第3.4.2条堆浸厂、地浸厂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宜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浸厂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乘以0.7的系数确定(不含堆浸场地及尾矿库用地)。
二、地浸厂:
矿山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的铀矿山;水冶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的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乘以0.7的系数确定。
第四章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4.1.1条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年产200t压水堆型核电站的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
第4.1.2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
化工转换设备、芯块制造设备、燃料棒制造设备、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制造设备。
第4.1.3条运输方式:
原料由铁路专用线直接运到厂内,产品由专用运输容器经铁路/公路运输。
其他物料也由铁路/公路运输。
第4.1.4条场地条件:
地形比较平坦,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第二节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工艺生产区:
包括化工转换车间、燃料芯块制备车间、燃料棒及燃料组件制造车间、可燃毒物棒及控制棒制造车间、格架及结构件加工车间等。
二、辅助生产区:
包括理化分析、计量检测、安全防护技术、洗衣房、送排风系统、三废处理等。
三、公用工程区:
包括锅炉房、堆煤场、灰渣场、变配电站、冷冻站、空压站、氢气站、液氮站、水池、水塔等。
四、维修区:
包括常规机修、电修、仪修,污染机修、电修、仪修及土木维修等。
五、库房区:
包括UF6库、原材料库、一般材料库、仪器仪表库、备品备件库、试剂库、酸库、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容器库、消防车库、汽车库等。
六、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区:
包括厂办公楼、计算中心、资料数据中心、通讯中心、食堂、医务所、小车库、门卫等。
第4.2.2条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2.2的规定。
第4.2.3条核燃料元件厂建筑系数不应小于25%。
第4.2.4条核燃料元件厂分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
第五章核电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5.1.1条建设规模:
一台电功率为300MW压水堆核电站和二台电功率为900MW压水堆(共用一个核辅助厂房)。
厂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周期为10a。
第5.1.2条向国家电网输送的电压和电量符合表5.1.2的规定。
第5.1.3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核电站的三回路系统为直流冷却式。
一回路系统主要设备有反应堆、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冷却剂管道等。
二回路系统主要设备有汽轮发电机组,凝结水系统,给水泵系统等。
第5.1.4条运输方式:
以无轨运输为主。
第5.1.5条场地条件:
场地地形为面海的山前丘陵地带或紧靠大江(大湖)的平原低丘地区。
场地区域地质构造稳定,地震基本烈度小于8度。
电厂周围人口密度较低,并设非居住区,其环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协作条件:
不考虑外部协作。
第二节核电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5.2.1条核电站的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核岛和常规岛:
主要包括反应堆厂房、核辅助厂房、电气厂房、燃料贮存厂房、柴油发电机厂房、汽轮发电机厂房、主控制楼、主变压器和开关站等。
二、辅助核厂房:
主要包括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弱放废物库、废液贮罐厂房、固化块贮存库、放射性去污及机修厂房、特种汽车库、特种洗衣房等。
三、供排水建构筑物:
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间、除盐水车间、冷却水取水泵房(附安全厂用水泵房)、厂区排水泵房、厂区污水处理站、高位水池、排水口、稳压水池等。
四、动力和气体供应厂房:
主要包括辅助锅炉房、冷冻站、空气压缩机房、气体制品及贮存间等。
五、仓库和检修厂房:
主要包括设备、材料、化工、油料、综合物料等仓库,非放射性机修、电修、仪修等车间。
六、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工程管理楼、行政办公楼、公安楼、展览厅、汽车库、食堂、保安和厂区应急指挥中心等。
第5.2.2条核电站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非居住区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500m。
第5.2.3条核电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第5.2.4条核电站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第5.2.5条核电站分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2.5的规定。
第六章辐照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6.1.1条建设规模:
根据钴-60为放射源的辐照站进行编制,铯-137为放射源的辐照装置可参照执行。
辐照站分为两种类型:
一、商业型,主要为物料的辐照加工,也有从事一些辐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其最终装源活度为
。
这类辐照站又分为二类:
Ⅰ类:
建有一定贮量和贮存周期的物料仓库,有完整的行政管理设施的独立的辐照站。
Ⅱ类:
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设施和贮存物料的仓库(或只有少量临时仓库),是附属于某个工厂、企业的辐照站。
二、科研教学型,主要是r辐射场的研究和教学为主,也兼有小批量社会生产能力。
第6.1.2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采用常规和微机自动控制系统,可连续辐照、步进积放辐照和分批固定辐照。
主要设备有源升降机、盛源架、积放式悬挂输送机、产品搬运设备等。
第6.1.3条运输方式:
对外为汽车运输,站内为汽车与电瓶车运输。
第6.1.4条场地条件:
场地地形比较平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第6.1.5条协作条件:
消防站、汽车加油站等,均由外部协作解决。
第二节辐照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6.2.1条辐照站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主要是辐照车间,包括辐照物料准备间、卸料间、辐照室和直接为辐照服务的水、电、风、气等辅助房间。
二、公用工程:
主要包括锅炉房、泵房、总变配电站等。
三、仓库设施:
主要包括原料库(即辐照前物料库)、成品库(经辐照后物料库)、露天堆置场等。
四、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综合楼(含办公室和实验室)、食堂、浴室、汽车库、自行车棚、传达室等。
第6.2.2条辐照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2.2的规定。
第6.2.3条辐照站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6.2.4条商业型Ⅰ类辐照站分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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