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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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合肥市高新区国税局合肥市高新区国税局软件企业税收管理及优惠主要政策: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3.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4.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5.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一、软件企业的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软件企业条件,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
(一)软件企业定期减免(财税201227号)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财税20061号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低税率减免(财税201227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
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条件,如果还处在软件企业免税期,可择优享受免税。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22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财税201227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能准确划分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五)加速折旧(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如果软件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以上的规定。
(六)所得减免(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2号)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969号、国税涵2010256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其他优惠(九)其他优惠1.1.软件企业一个年度内同时适用不同软件企业一个年度内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从优选择。
如:
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从优选择。
如:
同时符合新办软件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新办软件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选择享受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选择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2.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期结束后,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期结束后,如果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如果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证书,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备案
(一)软件企业定期减免(财税201649号)1.备案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低税率减免(财税201649号)1.备案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注意: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并在年度申报时需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实反映收入使用及纳税调整情况。
(四)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不需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并在年度申报时需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实填报。
(五)加速折旧不需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并在年度申报时需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中按要求如实填报,并在资产折旧、推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六)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1.备案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3.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七)加计扣除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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