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签定时间如何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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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签定时间如何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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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签定时间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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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签定时间如何定
篇一:
借款合同—完整详细约定版20XX0301
借款合同
借款方(甲方):
身份证号:
出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方(丙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为生产经营(或个人投资周转需要),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经营活动(或个人投资周转需要),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且借款并非用于高风险投资或非法用途、赌博、吸毒等,无虚假、欺诈等恶意借款意图。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月利息为百分之3,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利息从借款起算日期开始计算,根据借款期限以借款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天(月),自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
出借方将于201年月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付借款方,出借方以出借方账户或委托第三方向借款方指定账户完成划款,即视为出借方已向借款方履行了约定的借款交付义务。
出借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年月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第五条利息支付及还款
1、借款方按月支付利息,即自借款后于每月30日支付本月利息。
2、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方应向出借方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未付利息。
3、借款方实际还款时间为借款方应还款项实际进入出借方指定账号的时间。
4、借款方支付的款项按先偿还违约金,再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冲抵借款方应偿还的欠款。
第六条借、贷及担保三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权利义务
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同意在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愿意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自己所有资产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借款方应在下列危及出借方债权安全的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并配合出借方落实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1)对借款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不利事件;
2)借款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者大部分。
(二)出借方权利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2、出借方有权在确保对借款方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借款方同意。
3、出借方有权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方财务状况,根据借款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方提供或增加担保。
4、如借款方出现任何违约情况,出借方可向借款方追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因出借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三)担保方义务
1、若借款方无法按期足额还款时,担保方为借款方的全部债务向出借方承担无限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2、在借款方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下,担保方同意出借方在任何时间直接要求或起诉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而不必先要求或起诉借款方偿还;
3、如本合同同时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在借款方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下,担保方同意出(:
借款合同的签定时间如何定)借方在任何时间可直接要求或起诉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而不必先实现物的担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迟延还款违约金:
如果借款方到期未付或未全额支付,自借款到期日(包括该日)到上述金额实际支付日将按照借款本金余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所有应付款项还清为止。
权,并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及相关的调查、取证费用等);
第八条借款提前到期
1、借款方出现前述违约条款中任一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支付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
第九条送达
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或短信、电子邮件形式进行。
若出借方发送予借款方的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已经发出、信件在向借款方联系地址或户籍地址寄出后5天后、短信、电子邮件在当天视为送达
借款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出借方的,出借方依照本合同确定的信息向借款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借款方不得以未收到相关通知或者文件为由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免责。
第十条特别条款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2、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借款方意外死亡),导致借款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则本金及利息优先以借款方名下财产作为抵充,如果借款方名下财产不足以抵充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3、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4、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出借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及手印)出借人(签字及手印)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及手印)
签订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二: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
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
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
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第二种:
逾期利息。
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
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
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
举例:
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
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
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
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
理由有2点:
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
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
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
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
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
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
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
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篇三:
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有很多法律技巧,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看看签订借款合同时,我们该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
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
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③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资信审查。
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
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二、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1、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
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第二种:
逾期利息。
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
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2、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三、审查借款合同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四、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
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五、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六、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
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
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
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七、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七点主要内容。
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
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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