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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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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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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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第五条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计取。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工程总价。
第七条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将安措费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当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专项凭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时,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措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
对《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不予签认。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到政务大厅就近的协议银行开户存放,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接受监管审核,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安措费采用阶段申请的方式拨付。
(一)工程手续完备,具备开工条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3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
(三)进入装修阶段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剩余的20﹪。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措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附表一);施工现场检查表(附表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需要添置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项目清单,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生产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提供安全生产评价意见表。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拨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后,将支付申请书转送协议银行。
(三)协议银行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管理办法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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