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工作范本.docx
- 文档编号:25203011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17.35KB
《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工作范本.docx
《《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工作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工作范本.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工作范本
来渔牧〔2012〕号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各县(市、区)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直接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直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方案;
2.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方案;
3.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抄送:
市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2012年6月8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1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直接下放行政审批
项目方案
一、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委托下放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
利用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来宾市渔业船舶检验站
关于直接下放渔业船舶检验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渔业船舶检验站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渔业船舶检验”直接下放下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渔业船舶检验站。
(二)接收主体:
设各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站负责审批:
1.全市范围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全市范围内未成立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各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审批:
1.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站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站不再对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三、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直接下放
渔业船舶登记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决定将本站实施的“渔业船舶登记”直接下放下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四、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直接下放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决定将本站实施的“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直接下放下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渔港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装卸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五、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直接下放在渔港内新建、
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直接下放下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六、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直接下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直接下放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七、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直接下放
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草原征占用审批直接下放下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草原征占用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1、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2、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直接下放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下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九、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直接下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直接下放下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直接下放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下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一、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直接下放在渔港的航道、
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直接下放下级渔港监督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在渔港内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二、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关于直接下放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直接下放下级渔港监督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
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站负责广西区内陆地区乙类渔业职务船员、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
(三)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站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办理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附件2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下放行政审批
项目方案
一、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委托下放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的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委托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接收主体: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
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
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名义办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再办理。
附件3
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行政审批委托公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项目委托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审批。
自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来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名义办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
需要办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就近到上述受委托的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来宾市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来宾 关于 公布 行政 审批 项目 下放 方案 决定 工作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