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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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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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六安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六安市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
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七年九月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18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一、市政府办(发展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1)
1
同华侨、归侨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公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725549906QR00100
具有相应公证资质的县级以上机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5〕61号)第二部分:
第11条贯彻执行国家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第12条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管理;第14条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的合法权益。
收费,政府定价,公证机构出具上述涉外民事公证书,不出具译文本的,按80元/件收取。
应当事人要求出具外文译本的,公证机构另收取译文费,其中英文译文费按80元/件收取,其它语种按80—120元/件收取;需要对公证书外文译本与原文相符再次公证的,其公证费、译文费减半收取,即公证费40元/件,译文费,英文40元/件,其它语种40—60元/件。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75号)。
行政相对人
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绿指办)
(2)
1
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003224958SP00200
具有节能评估资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2.《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意见003224958SP00300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四)评估咨询:
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三、市教育局
(1)
1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03225213QR00200
二级以上医院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收费,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四、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
1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审计、鉴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转报
003224966QT00500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1)
1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八条:
市级(含省直管县,下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
(一)上述第七条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二)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基建工期管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实际生产能力与核定的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应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充填、排土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矿体赋存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初审003225256QT01000
具备相应核定资质的单位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20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六、市公安局(14)
1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003224923QR00500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003224923QR00300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003224923QT02800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
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
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增驾、注销登记003224923SP00200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003224923SP00500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003224923QR00700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003224923QR00300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003224923QZ00103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
4
出具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人审验003224923QT01000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第1款: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7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
003224923QR00100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收费,政府定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行政机关
6
驾驶人的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态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检测
003224923QZ00501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003224923CF14100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收费,政府定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行政机关
7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
003224923QR00100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003224923CF15000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2号)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8
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003224923CF02500
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不收费
行政机关
9
亲子鉴定(补录户口)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年版)》第15条(6):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补录户口
003224923QT00705
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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