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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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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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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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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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已经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且仍在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合同项下电视剧的拍摄,希望与乙方共同投资拍、摄制作本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乙方已经对本合同项下拟投资摄制的电视剧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分析、论证,认可并看好本剧的投资收益回报,同意与甲方共同投资拍摄制作本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 》(暂定名,本剧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1条电视剧基本情况
1.1中文剧名:
《 》(暂定名,最终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剧名为准,本剧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1.2英文剧名:
《 》。
1.3制片人:
。
1.4导演:
。
1.5编剧:
。
1.6主演:
。
1.7剧集:
本剧共计 集(暂定集数,最终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为准)。
1.8时长:
本剧成片每集含片头片尾时长不超过 分钟。
1.9成片标准:
。
1.10类型:
。
1.11语言:
。
第2条电视剧投资条款
2.1本剧的总投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投资预算明细详见附件一《投资预算明细表》。
该投资预算包括:
(1)本剧原著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许可费;
(2)本剧剧本(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剧本、剧本初稿、剧本定稿等)的创作费用;
(3)本剧主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监制、统筹、男女主演等)的劳务报酬、商业保险费用,以及本剧剧组其他全体演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商业保险费用;
(4)本剧拍摄场地租赁费、器材租赁费、道具租赁费或制作费、场景搭建费或租赁费等拍摄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
(5)本剧后期剪辑费用、特效制作费用、调光调色费用、配音费用、字幕制作费用等后期制作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
(6)本剧宣传物料制作费用、拷贝费用以及宣传、发行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
(7)与本剧有关的其他全部费用。
2.2甲方承担本剧总投资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承担本剧总投资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2.3乙方应按以下进度将其应承担的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其所应承担投资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2)本剧开机拍摄前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其所应承担投资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3)本剧剧集拍摄过半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其所应承担投资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4)本剧杀青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其所应承担投资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2.4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2.5乙方的付款账户信息:
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乙方所需的发票类型为 ,项目为 。
具体开具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纳税人识别号:
2.6双方确认,甲方作为本剧的制作方,负责本剧的前期筹备、公示备案、演职人员选聘、建组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等全部工作,并负责本剧投资预算的执行。
2.7甲方应承担的投资款部分,应当及时备足,以保证及时满足本剧的支出使用。
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每笔投资款后的 日内向乙方出具加盖有甲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8为分散投资风险,甲乙双方均同意对方可在自己承担的投资额度范围内引入其他投资方的资金,但所引入的其他投资方的资金应当作为该引入方整体投资的一部分,且不得因此影响另一方对本剧所享有的投资比例及收益。
被引入的投资方所享有的投资收益,由被引入方与引入方在引入方享有的投资收益比例范围内另行协商确定。
引入方应保证其所引入的其他投资方不与另一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否则不得引入。
2.9如本剧的实际成本支出可能超出投资预算的,负责投资预算执行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将超支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对方,在对方认可超支原因的前提下,应共同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追加投资款。
如因一方追加投资款,而需其所引入的投资方同样追加投资款的,则由该引入方与被引入方自行协商其各自的追加金额,但无论如何,该引入方应对其所应追加的投资额负责。
如因投资预算执行方管理不善或未严格执行投资预算,导致本剧成本支出超出预算的,则对方有权不予追加投资,且并不因此影响对方对本剧所享有的权益。
2.10如本剧的成本支出控制合理,使得实际成本支出低于投资预算的,则剩余资金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退回。
退回甲乙方的投资款,由甲乙双方分别与其各自引入的投资人按约定分配。
2.11本条2.1款项下的投资款应当仅限用于本剧拍摄制作或宣传发行之目的,且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附件一《投资预算明细表》范围之内。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负责本剧投资预算执行的一方不得将本剧投资款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12甲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账簿,规范账务管理,如实反映本剧投资款及其支出的往来记录。
依法记账乙方有权委派财务人员查阅、复制与本剧成本支出有关的财务凭证、合同等资料,以保证乙方对本剧财务支出所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检查权。
甲方亦应当每周向乙方提交一份本周内有关本剧的财务支出明细表,以及本剧的资金余额明细表。
2.13与本剧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如单笔支出金额超过 元(含本数)或单次多笔支出金额合计超过 元(含本数)时,应当经过甲乙双方指定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非经双方指定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不得支出。
如单笔支出金额未超过 元时或单次多笔支出金额合计未超过 元(含本数)时,可由 方指定的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支出。
2.14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为 。
电话:
。
邮箱:
。
乙方指定的财务人员为 。
电话:
。
邮箱:
。
第3条电视剧的剧本创作
3.1有关本剧的剧本,各方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
(1)本剧剧本于本合同签署时,已由 方创作完毕并可用于本剧的拍摄。
各方同意,本剧剧本创作费用列入本剧的制作总成本。
方应当保证该剧本的合法性,并提供完整的版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著作者签署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摄制权的授权文件、剧本版权归属证明文件等。
(2)本剧剧本于本合同签署后,由 方委托编剧进行创作,具体创作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 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编剧签署《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并在该《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内加以明确约定。
《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署前,其合同内容应当经本合同相对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且应于《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署后的五日内,将该合同复印件加盖己方公章后提交对方备案。
(3)本剧剧本于本合同签署后,由 方员工编剧进行创作,具体创作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执行。
方应当保证与其自有的员工编剧签署《电视剧剧本版权归属声明》,确保其员工编剧对该电视剧剧本除享有署名权以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益。
3.2提供本剧剧本的一方或负责本剧剧本创作的一方,必须对本剧剧本的权利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必须确保本剧剧本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因本剧剧本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侵权情形,由此造成本剧无法如期拍摄、制作、发行的,提供本剧剧本或负责本剧剧本创作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4条电视剧的公示备案及送审
4.1 方负责本剧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公示备案、负责准备并提交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领取备案回执单,同时负责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宜,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提供给对方。
4.2本剧拍摄制作完成后,由 方负责本剧完成片的送审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4.3本剧公示备案、完成片送审过程中,需本合同相对方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的,合同相对方应当积极配合。
4.4本剧送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计入本剧的制作总成本。
如根据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求对本剧进行修改的,则负责本剧拍摄制作的一方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计入本剧的制作总成本。
第5条电视剧的拍摄及制作
5.1甲方负责本剧剧组的建立、拍摄及制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本剧主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监制、统筹、男女主演等)的选聘,对主创人选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 方意见为准,已经确定的主创人员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2)本剧其他非主创人员的聘用;
(3)本剧拍摄场地的选择;
(4)本剧现场拍摄的组织、管理及具体拍摄;
(5)本剧全部后期制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剪辑、配音、特效、调光、调色、字幕等);
(6)其他属于本剧拍摄、制作范围内的工作。
5.2本剧应当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开机开始拍摄,拍摄周期为 天,即本剧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拍摄完毕,具体拍摄进度由 方在此拍摄期限内协调导演、演员等人员另行确定,并制作本剧摄制进度表。
本款所称的“开机开始拍摄”是指以专业的摄影、摄像设备器材对本剧演员依本剧剧本进行表演的行为的实时现场录制。
本剧的开机仪式不作为认定是否已经开机开始拍摄的依据。
5.3本剧拍摄制作完成后进入后期制作阶段,且应保证本剧的后期制作工作最迟于 年 月 日之前制作完成。
后期制作公司的选择由 方负责确定,对方享有选择制作公司的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方以自己的名义与该第三方制作公司签署《委托制作合同》,该《委托制作合同》的内容应当事先经本合同相对方同意,且应于《委托制作合同》签署后的五日内,将该合同复印件加盖己方公章后提交对方备案。
5.4负责本剧拍摄、制作工作的一方,必须保证其所拍摄、制作完成的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因本剧的拍摄制作成果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侵权情形,由此造成本剧无法如期发行的,负责拍摄制作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6条电视剧的宣传
6.1有关本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宣传工作由 方负责, 方负责此区域内《电视剧宣传方案》的制定,经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负责宣传的一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宣传方案进行宣传。
6.2有关本剧宣传的具体执行工作, 方可以在宣传费用预算、宣传方案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实施具体执行工作,宣传费用支出如超出宣传费用预算的,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均由负责宣传工作的一方承担,且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其他方对本剧所享有的权益。
6.3负责本剧宣传的一方,在设计、制作宣传物料时,必须保证宣传物料的合法性,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署名权等)的情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负责宣传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7条赞助及广告
7.1甲乙双方均有权利用自有资源为本剧引进赞助商或广告商,但所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不得对本剧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负面不良影响。
引入赞助商或广告商的一方,应当严格审查所赞助的物资或广告所涉商品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及质量,杜绝发生侵权或影响本剧发行的情况发生。
7.2任何一方利用自有资源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该方均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 %的佣金,剩余部分计入本剧的发行总收入。
7.3一方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不得与甲乙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当各赞助商、广告商于本剧中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甲乙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本剧发行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7.4引入赞助商、广告商的一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与该赞助商、广告商签署《赞助合同》、《广告植入合同》,但该等合同的内容在签署前应当经对方同意,非经对方同意该方不得签署。
一方在签署《赞助合同》、《广告植入合同》后的五日内,应将其复印件(加盖己方公章)提交对方备案。
7.5引入赞助商、广告商的一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本剧植入了存在质量瑕疵、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商品或服务,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全部赔偿责任由引入该赞助商、广告商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8条电视剧的发行
8.1各方同意,本剧最迟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最迟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在国内 播出。
8.2对于本剧的发行,各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台的发行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在中国港澳台地区电视台的发行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电视台的发行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本项所称的电视台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有线电视、普通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免费电视、视频点播等。
(2)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在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上述信息网络传播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手持终端等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定义的行为。
(3)本剧在飞机、机场、轮船、医院、学校、军队、宾馆、高铁、车站的发行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4)本剧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带、DVD、VCD、HDVD、EVD、8毫米、镭射、光学等一切载体形式的影碟)在中国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生产、制作、销售及出租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在中国大地区以外地区的生产、制作、销售及出租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5)本剧的衍生商品开发由 方[□独家□非独家]负责。
上述“衍生商品开发”是指根据本剧的内容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的片名、LOGO、人物形象、道具形象、剧情、对白、场景元素、视觉美术元素等)开发制作成为外在有形的实体商品并用于租售、展览、展示的活动。
衍生商品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饰品、挂饰、玩具、文具、画册、箱包等。
8.3根据8.2款的发行安排,各方应出具发行授权书,具体详见附件二《发行授权书》。
8.4根据8.2款约定负责发行的一方,在自己负责发行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无权]将己方所负责的发行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执行。
负责发行的一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5各发行方以自己的名义与购片方签署本剧的发行协议,但拟签署的发行协议内容,应当事先经对方审核同意,非经对方同意不得签署,且在签署本剧发行协议后的五日内,应当将该发行协议的复印件(加盖己方公章)报对方备案。
8.6各方确认 方的如下账户,将作为本剧的统一发行回款账户:
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8.7任何一方均享有本剧的发行及发行收入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一方对对方提交的本剧发行收入持有异议,则持有异议的一方有权查阅对方关于本剧的发行收入财务数据,有权复制或要求对方提供与本剧发行收入有关的财务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必要时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本剧的发行收入进行审计。
经审计确认发行收入金额误差在 %以内(含本数)时,发行收入以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为准,且审计费用由要求审计的一方承担;经审计确认发行收入金额误差超过 %时,发行收入以实际审计的结果为准,且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一方承担。
8.8负责国内电视台发行的一方,有权按照其负责的电视台发行收入 %的标准收取发行费。
第9条发行收入及分配
9.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年内,基于本剧所获得的如下收入,均计入本剧的发行总收入:
(1)本剧在全球范围内各电视台的发行收入;
(2)本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许可收入;
(3)本剧音像制品的发行收入;
(4)本剧衍生商品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租售、展览、展示,本剧内容元素授权等)收入;
(5)本剧商业赞助、各类广告收入;
(6)本剧参展所获各项奖金;
(7)其他基于本剧产生的全部收入。
9.2本剧发行总收入在按照如下顺序扣除对应费用后的金额为可供甲乙双方分配的收入,对于此收入,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电视剧发行费;
(2)向原著作者(或原权利人)支付的分成(如有);
(3)向本剧导演、制片等主创人员支付的分成(如有);
(4)其他在向各投资人分配前应支付的费用。
9.3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本剧发行回款账户的管理方应当每 天向对方提供一次最新的发行收入数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自本剧首次播出之日起,本剧发行回款账户的管理房应当每 天向对方提供一次最新的发行收入数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9.4本合同各方因基于本合同所获得的本剧发行收入所需承担的税费,由各方自行申报和缴纳。
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及时缴纳并引发纠纷或处罚的,由该方自行承担。
9.5各方所获得的本剧发行收入超过其投资本金后的利润部分,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69.1款约定的本剧发行收入分配期满后,有关本剧的发行收入按如下约定执行:
。
第10条电视剧的署名约定
10.1甲乙双方作为本剧的投资方,有权在本剧片头或片尾显著位置以单幅画面形式进行署名的权利,具体署名方式及顺序为:
出品方:
。
10.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剧其他投资人的署名顺序将根据其投资金额大小依次进行排列,且位次在10.1款约定的出品方之后。
10.3甲方指定人员 享有作为本剧 并进行署名权利;乙方指定人员 享有作为本剧 并进行署名权利。
10.4不论甲方、乙方、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所享有的署名权,均应出现在本剧音像制品、海报、宣传画册、图书以及其他一切相关物料的显著位置。
10.5有关本剧的署名,其字体大小、形式、出现位置均应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意见为准。
10.6享有署名权的原著作者以及其他演职人员的署名顺序由负责制作本剧的一方负责,如因该方原因导致未为相关人员署名或未按约定的方式为相关人员数名并据此引发纠纷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11条知识产权归属
11.1本剧剧本的著作权(版权)由 方享有,非经该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使用该剧本以及剧本内容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名称、人物名称、场景名称、道具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创作新剧本、小说等任何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1.2本剧的著作权归属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确定:
(1)本剧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本剧的内容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的视觉元素、背景音乐作品、本剧角色形象、虚拟人物、道具形象等)的著作权亦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共同享有,但本剧内容组成元素系自其它权利人处受许所得的除外。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行使本剧以及本剧内容组成元素的著作权,不得就本剧设定担保或权利负担;
(2)本剧的著作权由 方享有。
方仅享有本剧的投资收益权和相应的署名权,除此之外,不对本剧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具体详见附件三《版权声明》。
11.3基于本剧内容组成元素开发制作衍生商品的权利由 方享有。
第12条本剧的参赛及获奖
12.1本剧由 方负责申报国内第 奖项;由 方负责申报国内第 奖项,申报参加其他国内电视剧奖项的,应当经对方书面同意:
(1)中国电视飞天奖;
(2)中国电视金鹰奖;
(3)中国电视白玉兰奖;
(4)五个一工程奖;
(5)其他奖项。
12.2申请参加12.1款约定的奖项由申报的一方负责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申报材料,经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
12.3 一方依据本条约定参加国内电视剧奖项的,由此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 方承担。
12.4一方依据本条约定参加的国内电视剧奖项,获得的个人奖项归个人所有,其他荣誉和奖金由本剧投资人享有,其中本剧奖金按照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奖项的原件由 所有, 方应当按照本剧投资人的数量制作奖项的复制件,并提供给本剧的其他投资人。
制作复制件的费用由 方承担。
第13条保密义务
1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洽谈、签约、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对方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对于保密信息,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的一方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13.2保密信息包括本剧的投资信息、拍摄计划、主创人选、成本支出、宣传策略、发行安排、收益分配比例等与本剧有关的信息。
13.3一方基于本条约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延及保密信息接收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保证保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同样履行该等保密义务并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保证仅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确有必要知悉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专业人员,并控制保密信息的传播范围。
13.4双方基于本条所负有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全部被合法公开之日止,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是否被提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影响。
13.5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披露保密信息而披露的,不构成对本条保密义务的违反。
13.6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还应继续赔偿该违约金与对方实际损失的差额。
甲乙双方均认可该违约金金额,并承诺放弃要求司法机关或仲裁庭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降低的权利。
第14条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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