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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
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
(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
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管资格的个体经营者;
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二)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以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短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
一、基本要求
(一)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均应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二)主要信息应采用标准宋体字打印。
(三)如用手工填写证件的,应当使用碳素墨水钢笔用正楷字填写,文字要求排列整齐、工整清洁、间距匀称、清晰无误,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填写
(一)许可证字号基本格式及编号规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基本格式为“交运管许可×字××××××××××××号”,其中:
1.第l个“×”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具体为一位汉字;
2.第2个“×”为市(地、州)的简称,具体为一至二位汉字;
3.第3~14个“×”为许可证件编号,共12位数字,其中前6位数为行政区划代码,按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数从0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
(二)“业户名称”及“地址”栏的填写
1.“业户名称”栏填写的名称应与其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
2.“地址”栏填写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地址或个体经营者居住或经营地地址的全称,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村(组)。
(三)“经营范围”栏的填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填写“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旅游客运按照“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填写一项或多项,也可纳入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中填写。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填写“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中一项或者多项。
其中:
(l)货物专用运输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相应类别。
(3)“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项别”内容,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的规定标注。
l)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l类5项、1类6项;
2)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
3)第3类为易燃液体;
4)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
5)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
6)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
7)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
8)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
9)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几个类别的多个项别,应将许可的类别、项别全部填写;如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填写“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填写参照国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1)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填写“客运站经营”。
(2)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填写“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填写“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中的一类。
其中: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的括号内“项目种类”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一类机动车维修的括号内“项目种类”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2)三类机动车维修的括号内“项目种类”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世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涝(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中的一项或多项。
(3)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填写“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级别,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中的一项或多项。
其中: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括号内的“级别”填写一级、二级、三级中的一项;括号内的“车型种类”填写“大型客车Al”、“牵引车AZ”、“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I”、“大型货车BZ”、“小型汽车Cl、CZ”、“低速汽车C3、C4”、“摩托车D、E、F”、“其他车型M、N、P,,一项或多项。
(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括号内“培训项目”填写“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四)“证件有效期”的填写及印章使用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填写自发证之日起至规定的期满前一日止。
2.“核发机关”加盖许可机关行政公章或能够代表许可机关的许可专用章。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填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配套使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填写项目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相同的,按正本填写要求填写。
除与正本相同项目外,副本中还设置有“经济性质”、“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等栏目。
(一)“经济性质”栏的填写
根据经营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联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及“其他经济”。
(二)“分支机构及地址”栏的填写
填写分支机构(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所设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称和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地址全称。
(三)“变更记录”的填写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分支机构的,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原许可机关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在新发许可证副本的变更记录栏目内注明变更事项,由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证件有效期”填写变更之日至原许可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检查(考核)记录”栏的填写
1,“检查(考核)记录”主要记载经营者重大违章处理、质量信誉考核及经营资格与条件的检查情况。
2.“检查(考核)记录”由许可机关或者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考核、检查后填写,并加盖检查(考核)机关专用章。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填写规范
(一)对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其运输范围填写和证件换、补发参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执行。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
《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并将车辆异动情况抄告原核发营运标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营运标志也应随抄告文件一并送交该机构。
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求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新发证机关。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管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如拥有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四)暂扣《道路运输证》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2.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道路运输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主证,不得丢失。
(五)无效《道路运输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无效《道路运输证》:
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
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3.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
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
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
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
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
一、基本要求
《道路运输证》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填写的基本要求一致。
二、《道路运输证》主证的填写
(一)证件编号基本格式及编号规则
《道路运输证》编号基本格式“×交运管×字××××××××××××号”,其中:
1.第1个“×”为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具体为一位汉字;
2.第2个“×”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的简称,具体一至二位汉字。
3.第3~14个“×”为《道路运输证》编号,共12位数字码,前6位数为车籍地行政区域代码,后6位数为《道路运输证》发放自然序号。
(二)“业户名称”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
(三)“地址”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填写。
在分公司所在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填写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的地址。
(四)“车辆号牌”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并注明车辆号牌的颜色。
(五)“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阿拉伯数字。
(六)“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完整填写。
(七)“吨(座)位”的填写
1.货车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填写;
2.普通客车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客”栏标明的人数填写;中级、高级客车按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结论中核定的车辆座(卧)位数填写;
3.《机动车行驶证》上既载明核定载客人数,又标明核定载质量的,应在吨(座)位栏中,同时填写载客人数及载质量。
(八)“车辆尺寸”填写车辆长、宽、高尺寸,依据《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尺寸填写。
(九)“经营范围”的填写
1.从事旅客运输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写“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2.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以及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填写的经营(运输)范围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运输)范围一致。
(l)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填写“普通货运”。
(2)从事货物专用运输的车辆,填写“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其中括号内的“项目”填写“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中的一项。
(3)从事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填写“大件货物运输(类别)",其中,括号中的“类别”填写“
(一)”、“
(二)”、“(三)”、“(四)”中的一项;同时许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加填“普通货运”。
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按照以下规范填写:
(l)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只能填写允许承运的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但可以是多项。
(2)罐式专用车辆及不允许运输普通货物的其他专用车辆,只能填写允许承运的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允许承运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车辆,填写“普通货运”和允许承运的“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4.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填写“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十)“核发机关”栏填写发证当天日期,并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
三、《道路运输证》副证的填写
《道路运输证》副证中与主证相同的栏目,与主证填写内容相同。
“经济类型”按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经济性质”的内容填写。
《道路运输证》副证中的“备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违章记录”等栏目按以下规范填写:
(一)“备注”栏的填写
1.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备注”栏加盖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的,应当将核定结论填写在“备注”栏内。
配发《道路运输证》后,客车类型等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发证机关应将新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填写在“备注”栏内,并加盖发证机关证件专用章。
3.其他需要备注的内容。
(二)“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的填写
1.“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是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车辆审验记录合并,在审验专用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或“三级”。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车辆审验一年一次,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加盖相应的审验专用章,并填写审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期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三)“违章记录”栏填写
“违章记录”填写车辆违章行为、处罚依据、查处日期,并加盖实施检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
(四)“核发机关”栏的填写
“核发机关”栏与《道路运输证》主证中“核发机关”填写的要求相同。
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一、从业资格证式样
从业资格证式样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1.材料采取证件革,颜色为老蓝平纹。
2.字体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为二号宋体,烫金压凹;“从业资格证”为零号长标宋体,烫金压凹;“行徽”为烫金压凹。
(二)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为小二号长宋体,压凹。
(三)尺寸
成品尺寸:
宽80mm二,高115mm。
(三)印章
1.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
由发证机关在发证机关栏内加盖“证件专用章”,印章由各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2.证件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
二、填写规范
(一)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栏分别填写以下内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2.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6.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7.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8.机动车维修(机修);
9.机动车维修(电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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