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拆除重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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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拆除重建
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拆除重建
工程
评标办法及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盖章)
招标代理:
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以下内容摘自招标文件初稿,如与招标文件不符,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保留修改的权利]
第三章评标办法(简单平均值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应一致,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签字盖章
1.投标文件封面: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2.投标函: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总价: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并有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计价人员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计价人员专业要求”条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有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
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交)。
注:
上述签字盖章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签字盖章即可。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修改了清单项目的数量、名称以及描述等,改变了原工程量清单的实质内容;
(2)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因计价软件版本不同引起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但实质内容无缺失),视为细微偏差,不构成废标因素。
注:
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形式服务,其按格式响应的具体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和要求为准。
报价唯一
投标人不能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本栏不适用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工期
应承诺工期且不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完整、实质内容无缺失。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不评审
其他
1.投标人不能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2.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条款号
量化因素
评审、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1.低于成本报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
不足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90%(根据13《计价规范》,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投标单位在报价时,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费率和工程量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修改)。
3.投标函、投标总价及单位工程费汇总三者不一致;
4、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均必须为优等品并符合国家标准,选用其它品牌时不得低于参考品牌质量(附件1:
主要设备及材料参考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品牌填报表”注明主要材料设备的所选品牌。
不按要求注明品牌的由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投标单位作出澄清,拒绝澄清的将作无效标处理。
定标标准值
定标标准值在开标时,唱标后现场确定,方法如下:
1、先计算H值,H=所有评标入围价内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
2、取不低于H值且不高于评标入围价范围内的所有投标报价去掉一家最高报价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
3.若在不低于H值且不高于评标入围价范围内的投标少于或等于5家时,取在不低于H值且不高于评标入围价范围内的所有报价算术平均作为定标标准值;
4.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值)不纳入标准值计算。
5.H值、定标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定标标准值确定后,不再因其他任何因素修改或调整(唱标错误和计算错误除外)。
评标入围价确定方法如下:
1.最高值=业主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高于最高值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简单平均值法。
定标标准值:
在开标时按本章第2.2款的规定计算确定。
定标标准值确定后,不再因其他任何因素修改或调整(唱标错误和计算错误除外)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取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有效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按报价较接近定标标准值优先的原则,从报价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有效投标人中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有效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不足部分从报价高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有效投标人中依次确定。
评标委员会也可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投标报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除非特别说明,否则评标专家不予重复评审)。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2.1.2项(若需要)、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并确定定标标准值。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简单平均值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人将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广东省建设厅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四份。
承包人如需加晒图纸,发包人可协调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
5.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7.工程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消防部分、人防部分,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补充: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顺建发[2007]15号)的规定,本工程所有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经佛山市建设局备案的劳务分包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出入施工场地道路按现状。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约定。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约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
(2)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3)建造师具体人选: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内填报,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不合格工程的检验费用亦由承包人负责。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由承包人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关费用。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七天内。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预见施工现场地上及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施工的影响,所需保护费用(文物保护除外)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办理施工报建、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
19.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
(2)提供的份数:
四份。
承包人如需加晒图纸,发包人可协调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
19.5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
按专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
(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人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打桩工程、基础工程、土方的开挖回填等工程,承包方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了解四周居民房屋现时状况,施工前承包方必须制订有效的施工方案、支护方案及周边房屋检测等,做好支护、放坡、排水降水等防护施工措施安排,避免出现因施工措施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如出现因施工引起的事故则由承包方承担。
周边房屋的桩前检测及桩后检测、支护、放坡等施工措施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方将不再增加该项费用。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①现场材料应按指定的区域范围堆放,材料转运堆放现场要有专人管理、清扫,并保持场内清洁;②垃圾等要及时清理;③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
承包人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整理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存在问题时及时进行整理完善。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同时提交四套竣工档案副本,五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采用优等品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1.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按通用条款约定。
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按通用条款约定。
21.3监理工程师代表、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通用条款约定。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变更工程;
变更工期;
变更及确认合同价格。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令或通知需得发包人认可。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价款的核实,造价师发出的任何指令或通知需得发包人认可。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补充:
25.2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
25.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职权,履行义务。
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25.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无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无。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无。
(1)支付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8.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约定。
32.保险
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1)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2)项:
(场内自有人员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材料及设备的财产保险)。
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供工程师批准。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内签发开工令。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其他时间: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第一期工程必须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第二期工程要在第一期工程交付使用后才能动工且必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交付使用。
(1)(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38.提前竣工
38.1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现行施工竣工验收规范、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具体规范、标准);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③符合招标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及各项要求;④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⑤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5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6.测量放线
46.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现行有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补充:
承包人必须按照《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顺建发[2008]53号)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大面积施工前须向发包人、监理提出施工样板,经现场发包人、监理确认样板施工质量及效果后方能大面积施工,否则,因质量或效果未能达到监理及发包人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工期延误的所有责任。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由其自行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发包人不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不合格工程的重复检测费用亦由承包人负责。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5.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无。
58.竣工验收
58.1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58.9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58.10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另作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贰年。
59.8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
65.暂估价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如果因中标单位原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而导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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