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协议书湖南教育考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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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协议书湖南教育考试院
附件5
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
(样本)
学生姓名:
就业服务县(市、区):
培养学校:
协议书
甲方1: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甲方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法定监护人(未年满18周岁者适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丙方:
(培养学校)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开展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湘卫基层发
〔2018〕2号)有关精神,甲方(如非特别注明,以下所指“甲方”包括“甲方1”和“甲方2”)、乙方和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就业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中“贫困地区医疗基层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湖南省51个贫困县市区(含已脱贫仍享受政策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整体目标而实施的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就业服务项目。
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服务,服务期限为7年。
第二条乙方知悉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与要求,志愿参加本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在培养学校完成下列第项高等专科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证书;
1.专业:
临床医学,学制3年;
2.专业:
临床医学,学制3年;
3.专业:
护理,学制3年;
4.专业:
预防医学,学制3年;
5.专业:
医学检验技术,学制3年;
6.专业:
康复治疗技术,学制3年;
7.专业:
针灸推拿,学制3年;
8.专业:
中医学,学制3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连续工作7年
(以下简称服务期);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
按照规定参加本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时间计入服务期。
(三)在校学习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国家全日制学历招生考试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考试录用或招聘。
(四)在服务期内,本人的助理全科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和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学类专科毕业证等医学教育和执业等证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至服务期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并按时报到后,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安排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落实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
乙方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自乙方报到当月起计发。
第四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由甲方督促定向服务单位派送乙方(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督促所在服务单位落实其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
期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乙方(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乙方服务期满后,如愿意继续服务,由甲方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确保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甲方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除本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乙方获得毕业证书并持培养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报到前,甲方不得接受乙方提出的违约申请,不得为乙方出具违约处理意见书。
对擅自出具违约处理意见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乙方在丙方学习期间,享受全日制学生同等待遇,学费和住宿费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费。
第十条乙方在丙方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应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取得毕业证书。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在丙方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到甲方和甲方确定的定向就业服务单位报到,办理就业服务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
遇,包括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乙方(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报名参加本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取得《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2年培训时间计入7年服务期内。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但延长培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延长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取得医学资格证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服务期内执业机构限定为乡镇卫生院。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六条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待遇,但乙方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辞职等为理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
第十八条加强对乙方的诚信教育,督促其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实出具其诚信记录,并将诚信记录放入乙方的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根据培养目标,负责乙方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良
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负责定期向甲方通报乙方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对于学业成绩不理想和思想品德有问题的,要及时约谈,了解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乙方完成学业。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的,丙方有权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负责在乙方毕业后,及时将乙方的档案资料直接移交给甲方2。
在没有收到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处理意见前,丙方一律不得将乙方个人档案资料寄送至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地方。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主动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按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期间考试考核结果达不到丙方授予毕业证书的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按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在丙方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取
得毕业资格并于丙方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
(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且乙方如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
(一)种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如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乙方毕业后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及(或)未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均视为不诚信行为。
其不诚信记录将被记入乙方个人档案,作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事招聘以及住培招录、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录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按要求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乙方(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培养对象)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享受的财政生活补助,须全额退还给培训基地,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向培训基地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履约的,乙方有权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并返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和丙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七、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经协议相关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5份,甲方1、甲方2、乙方、
丙方各执一份,存乙方个人档案一份,乙方定向服务单位所在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协议相关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丙共同签署后生效。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对以上内容知悉,明确本人的选择,自愿签订协议,愿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并清楚知悉不履行本协议对本人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此段文字请乙方手抄在下方空白处)
附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名和手印):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年满18周岁者适用)
甲方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甲方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乙方法定监护人(未年满18周岁者适用)(签字):
日期:
年月日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
培养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
(补充协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乙方如有《指导意见》规定的医学类专业不宜就读的疾病(附后),所签订的《湖南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无效。
附:
《指导意见》规定的医学类专业不宜就读的疾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除下列情况外的结核病: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
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
(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
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甲方2(签章):
时间:
年月日乙方(签名):
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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