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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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项目
行次
累计金额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列以下第1—11行:
利润总额
1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
2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
3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4≤1+2-3;当1+2-3≤0时,4=0)
4
应纳税所得额(1+2-3-4=5≥0;当1+2-3-4≤0时,5=0)
5
适用税率(只许填33%;27%;18%。
)
6
应纳所得税额(5×6=7≥0)
7
减免所得税额(含优惠税率与适用税率差额的税款;0≤8≤7)
8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9≥0,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填。
)
9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当9行不填任何数字时,(7-8-10)=11;当9>0时,(7-8)×9-10=11,9=0时,企业不在此地缴税]
11
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列以下第12—14行: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本季(月)应预缴所得税额(12行÷4或12行÷12)
13
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4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报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
声明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章)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
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2、第2、3行: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
调增包括:
提取后没有支付的利息、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调增额、财产损失调增额、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其他准备、罚款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填在本表第2行;
调减包括:
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部分)、以前年度纳税调增后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填在本表第3行。
3、第4行“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
4、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2-3-4行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数,若第1+2-3-4行为负数,则第5行应填零。
5、第6行“适用税率”: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
6、第7行“应纳所得税额”:
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抵的企业所得税额,当第5行为零时,填写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确定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
不实行就地预缴的纳税人填写O。
9、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0、第1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1)就地纳税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第7-8-10行。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第7-8行)×9行-10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码
税款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申报栏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收入总额
1
成本费用
2
应税所得率
3
应纳税所得额
4
适用税率
5
应缴所得税额(4×5)
6
减: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6-7)
8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报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
声明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属于事前核定,不含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其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设置帐簿的纳税人一律定律;不设置帐簿的纳税人一律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
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2、第2行“成本费用”:
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3、第3行“应税所得率”:
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其他所得。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其他所得。
(3)纳税人其他所得为:
(转让土地、房屋所得+非免税财政补贴收入)-(转让土地、房屋收入+非免税财政补贴收入)×应税所得率
5、第5行“适用税率”:
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6、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没设置帐簿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
其中,第6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第7行填报上申报期实际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8行为本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含上期欠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收入总额
行次
项目
金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三)
3
投资转让净收入(请填附表三)
4
补贴收入
5
其他收入(请填附表一)
6
收入总额合计(1+2+3+4+5)
扣除项目
7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二)
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
期间费用(请填附表二)
10
投资转让成本(请填附表三)
11
其他扣除项目(请填附表二)
12
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
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
17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当16≦0时,17=0)
18
减:
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
19
加: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20
减: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当16≤0时,20=0)
21
减:
加计扣除额(请填附表九)(0≤21≤16-17-18+19-20)
22
应纳税所得额(0≤22=16-17-18+19-20-21,当16≦0或16-17-18+19-20-21≦0时,21=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3
适用税率
24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
25
减:
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19=25≦24)
26
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
27
减: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请填附表十)
28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
29
减:
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
3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
31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2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30×31)
33
减:
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4
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4=30-33或32-33)
35
附:
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务代理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
报
声
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
声明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章)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使用对象: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报送时间要求: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
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三、表间结构及与附表的勾稽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3、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4、第5行=附表一
(1)第16行或附表一(3)第10行和第11行合计。
5、第7行=附表二
(1)第1行。
6、第9行=附表二
(1)第29行。
7、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8、第11行=附表二
(1)第17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9、第14行=附表四第41行。
10、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11、第16行=第13+14-15行。
12、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
13、第18行=附表七“一、免税所得合计”,且第18行≤第16-17行。
14、第20行=附表八第5列“一、公益性捐赠合计”。
15、第21行=附表九第7行第6列,且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16、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17、第25行≤第24行。
18、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
19、第27行:
(1)不填报第8至11列,实行定率抵扣税额的纳税人:
第27行=附表十第13列合计;
(2)填报第8至11列的纳税人:
当第8列合计>第9列合计或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第9列合计:
第27行=第9列合计;
当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第9列合计:
第27行=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
20、第29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
四、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合计。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4、第4行“补贴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2行。
5、第5行“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
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和第11行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1至5行合计数。
五、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指实际缴纳的税金,即应交税金及附加的借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第9行“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
4、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
5、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6、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7至11行合计数。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金额等于本表第6-12行。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
4、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7、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额为负数。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七、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3行“适用税率”: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2×23行。
3、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第27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当第8列合计>第9列合计或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第9列合计:
第27行=第9列合计;
当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第9列合计:
第27行=第8列合计+第11列合计。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3列合计数。
5、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6、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
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7、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9、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10、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行。
11、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2、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30-33行。
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13、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7+12)
2
1、主营业务收入(3+4+5+6)
3
(1)销售商品
4
(2)提供劳务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
6
(4)建造合同
7
2、其他业务收入(8+9+10+11)
8
(1)材料销售收入
9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0
(3)包装物出租收入
11
(4)其他
12
3、视同销售收入(13+14+15)
13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4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5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计(17+24)
17
1、营业外收入(18+19+···+23)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3)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4)罚款净收入
23
(5)其他
24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25+26++27+28+29)
25
(1)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6
(2)债务重组收益
27
(3)接受捐赠的资产
28
(4)资产评估增值
29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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