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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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2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3
第四章合同签订3
第六章贷后管理4
第七章法律责任5
第八章附则5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
第一章6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7
第三章7
第四章合同签订7
第五章8
第六章9
第七章法律责任9
第八章10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0
第一章10
第二章11
第三章11
第四章11
第五章12
第六章12
第七章13
第八章13
四、《项目融资业务指引》13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
。
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
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
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
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
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职调查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
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
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
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
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
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
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
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
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
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等。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
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
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
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
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
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
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
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
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
制度。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
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
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
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
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
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
主席:
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第十一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流贷办法》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
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X(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X(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
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
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第三章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
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
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
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
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
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
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
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
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
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
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
第六章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
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
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
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
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72
主席:
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
第四条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
第六条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
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
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
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
第三章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
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
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
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
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
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身份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
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
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
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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