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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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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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1
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1
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
《淮安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个人)来淮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1.山地荒地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自土地使用权限取得起5年内即征即返,自第6年起的5年内减半返还。
2.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地价给予优惠,并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
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上交地方财政的有关费用。
2.从2009年起,凡以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期限3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发包方每亩3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给予发包方每亩4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关于加快港闸区都市生态型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流转补贴及专项奖励办法》
1.对农业、农村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其中单项考核奖金设5万元,奖励财政投入农业先进街办、高效农业规模化街办、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示范企业、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示范街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街办、环境优美示范村、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先进街办、绿化造林先进单位等9个方面的先进典型;综合考核奖金设40万元,根据对各街道、开发区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一票否决的单位除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2万元、8万元、6万。
另外,对全面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项目农业整村推进的村进行奖励,每个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提供重要项目信息或招引重大项目(一般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该项目投入建设的引荐人,将根据项目当年内的投资额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土地流转实现整村推进(年内每个重点村新增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并经市、区级确认),区政府补贴土地流转费每亩400元(暂定一年)。
《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
利用集体土地用于投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土地出让权最长50年。
农业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受让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江苏省关于申报2010年省级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通知》
一、新品种工程
重点在种植业、高效园艺业、畜禽等领域开展现代农业品种繁育,解决现代农业优良品种育繁推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突出提高农业新品种覆盖率。
支持超级稻品种、品质达国标2级米以上的优质稻品种、弱筋小麦、“双低”油菜、高品质棉品种繁育;列入省畜禽品种创新计划的繁育品种,如苏淮猪、苏姜猪、苏禽黄鸡、京海黄鸡、雪山鸡、扬州鹅、高邮鸭、金陵白鸭、苏宁长毛兔等;优质叶菜、茄果、瓜类、豆类、葡萄、蚕桑等蔬菜、果树种苗繁育。
支持强度:
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
二、新技术工程
重点集成推广水稻超高产栽培(超级稻精确定量栽培、机插高产栽培、麦秸全量还田轻简稻作技术、麦套稻技术)、小麦优质高产栽培(超高产精确定量栽培、稻茬小麦免少耕机械匀播、高产小麦品质调优)、高品质棉花轻简高效生产、双低油菜高效栽培、设施构型优化和设施园艺生产(设施构型优化与标准化示范推广、设施蔬菜连作障碍防治、高档花卉设施节能增效与精准调控)、食用菌优质高效栽培、名特优果茶高效生态栽培、畜禽高效生产与生态健康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等重大专项技术。
支持强度:
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左右。
三、新模式工程
示范推广畜-沼-菜农牧结合、发酵床养殖、立体种养、多元多熟种植、菜菌种植、水稻+N(蔬菜、草莓、马铃薯)、蚕桑高效种养等低碳与循环农业新模式。
建设现代农业科技集成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农作物、蔬菜品种、新模式展示。
支持强度:
新模式推广每个项目支持20万元左右;农业科技展示平台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
《青浦区2008年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
第一,品种、新模式展示。
支持强度:
新模式推广每个项目支持20万元左右;农业科技展示平台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
第二,根据青农委[2006]13号文件,《青浦区二〇〇六年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视认证面积的规模大小、效益高低,当年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2万元补贴;通过国家农业部“绿色”农产品认证的,给予3-5万元补贴;通过农业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或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若其他部门已补贴,不再享受其政策)。
另外,对到期续认产品给予一定的检测补贴。
第三,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区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最近连续两年有盈利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其支息额由市、区两级给予50%的贴息(区级补贴最高限额以300万元贷款额为准)。
第四,按照本区农业产业导向发展异地种养,其种养面积在500亩以上,饲养生猪2000头、奶牛200头、上市肉禽50万羽以上的,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对象可同等享受区的产业化扶持政策,并且视规模、科技含量、效益以及与青浦农业产业结合的紧密程度,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一个单位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参加安信保险公司的农业特约保险,且投保量超过合作社应投保总量60%、投保产品为本区确定的优势主导产品、特色品种(白对虾、特种水产、草莓、食用菌、茭白、枇杷、设施蔬菜等),无骗保等不良行为的,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贴,两者补贴合计不超过保费的60%。
《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四川北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和旅游开发项目,自纳税之年起前二年,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区里所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安排给企业以支持项目发展。
市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深加工和销售,其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初级加工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对市级龙头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级龙头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种植、养殖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和其他技术装备的投资,除海关明文规定的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村镇规划新建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凭工商市场名称登记证,免收经营期前3年市场管理费。
五、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棚圈和管理用房所需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免征耕地占用税;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占用的耕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税费照顾。
六、经税务部门批准,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龙头企业新建或扩建加工厂、配套设施所需的用地,可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奖励3万元,有机食品奖励5万元,市级名牌农产品奖励2万元,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奖励5万元。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
本办法所称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是指渝北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财政性资金。
奖励对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加工型、流通型企业,也包括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收购奖励标准;第一年申报按当年收购额给予奖励,以后按该企业在区内农产品收购额增长大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是:
年收购额达到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5万元;300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
对收购额特大的龙头企业,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对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替代能力强,带动大、对区内财政贡献较大的龙头企业,可按在区内农产品收购额2%给予奖励。
九、对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单个农户或养殖小区,予以良种补贴、新建圈舍补贴、优质冻精补贴、购挤奶机补贴等。
十、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资金
本办法所称渝北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渝北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大户发展生产、扩大加工能力所需贷款的财政贴息性资金。
贷款贴息对象:
区级及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里规定的产业大户。
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和产业大户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龙头企业和产业大户的贷款额及利率,依据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和有效凭据予以认定。
贴息年限为一年。
年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实行全额贴息;500万元以上,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贴息50%。
《南汇现代农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鼓励发展农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缓征农业税;
二、种植、养殖类企业,5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地方实收部分;
三、凡拥有自有资金50%以上的外省市、外区县企业,可以采用有价证券、房产抵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四、所得税:
1.来南汇投资发展农业项目的外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三年免税到期时,可以视项目运行情况延长免税期限;
2.外资农业企业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上海农业项目,期限5年以上的,可退还已征税款的100%;
3.产品出口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70%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10%。
4.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税率,双密集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的所得税税率为10%。
五、增值税:
1.发展农业生产项目增值税全免,农产品加工项目适用低税率,如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为13%;并且可视具体项目给予免征、缓征、先征后返等优惠;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来料加工等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税率为零;
4.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税率为零。
六、园区可以以土地投资入股、出租等具体形式,与外商合作共建农业项目;
七、园区内土地批租价格为每平方米23美元—26美元;
八、注册在上海南汇现代农业园区的企业,税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纳地方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征收的营业税,按企业实际交纳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3.征收的增值税,按企业实际交纳地方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4.个别税额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比例;税收奖励按季度兑现。
《重庆市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财政金融优惠政策》
一、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农业园区科技创新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对进入农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人员创业给予支持。
二、县政府每年统筹打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扶贫开发、财政支农、科技、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三、协调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农业园区企业发展,对农业园区企业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
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四、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农业园区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贴息。
五、对在农业园区新建产业基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50万元以上的农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按照信贷准入条件获得贷款支持,对一次性信贷金额50万元以上,且贷款全额用于产业建设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信贷扶贫资金计划管理,享受信贷资金贴息政策,其中生产性项目贴息时间为2年,农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为1年。
六、对经规划审批同意,业主在农业园区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新修建面积达500立方米以上的新鲜蔬菜、畜禽产品恒温气调保鲜库,县政府按100元/m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对在农业园区新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补助企业2万元;新投资额2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补助企业5万元。
八、对符合农业园区功能区划的50亩以上集中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对业主新建热镀锌钢管标准大棚按每个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实行特色农产品良种补贴,每年每亩补贴100元。
九、凡农业园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对农业园区企业新注册农产品商标按2500元/个补助;著名商标按10万元/个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特别重奖。
十一、对当年销售农业园区农特产品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销售窗口或经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对能帮助农业园区办或农业园区内企业融资的企业、机构,可与农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协商相应的优惠政策。
土地审批管理政策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
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四、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五、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七、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财政部将修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三、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四、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五、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六、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八、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九、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建设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通知》
一、自2O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
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有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是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国土部土地审批权》
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将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
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分级筹集使用。
淮安应缴省的20%部分暂不集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全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盱眙县:
十三等(每平方米25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审批程序》
一、外商、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在我县租赁农民承包的土地,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资信报告、租赁土地面积和年度开发计划等资料,并按下列租赁土地面积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
二、1.租赁土地面积10公顷(含10公顷)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租赁土地面积10公顷至60公顷(含60公顷)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局经管股)审核办理。
3.租赁土地面积超过60公顷以上的,由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局经管科)审核办理。
《中央一号文件》
一、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
二、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总体上视为国家对农民的补助,但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机电井、苗圃及其他单项工程,要通过移交、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及时明晰产权,并将资产收益用于工程运行管护或继续用于滚动开发,确保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一、“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即“四荒”,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
二、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
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三、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
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待“四荒”完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四、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五、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应慎重处理。
“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
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七、“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2.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3.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4.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审批程序》
一、外商、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在我县租赁农民承包的土地,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资信报告、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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