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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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征询公众意见稿
(201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
市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概念】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4条【交易概念】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第5条
(一)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承包到户、非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超过10亩以上的,农户可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区制订。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中,手续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交易完成后,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集体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禁止交易事项】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其权利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六条【交易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平台基础架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常态机制。
全市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组)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各区设立镇(街道)、村(组)两级〔或区、镇(街道)、村(组)三级〕交易服务机构,并制订具体的交易指引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系统。
第九条【交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将所有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运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
(四)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
心理第十条【交易服务机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在各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
有条件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区级交易服务〔区、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和在村(组)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统称为“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平台,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申报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等。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设置】交易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独立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机构,也可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机构的牌子,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业务上接受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报。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区规定。
可以是农业、国土、规划、财税、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也可以是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有关机构。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分级交易标准、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环保的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受理申报事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物质保障】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指定机构应当共同做好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开展相关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实际,保障区、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用于资产交易管理的软硬件配套给予适当的扶持,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
各级部门、机构用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与升级、设备采购、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台账建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年度定期清查制度,盘点、核实集体资产信息,并及时更新交易系统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交易排期】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进行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价格指导】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内实际,探索分类、分区域制定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租赁的参考价格。
第十七条【功能拓展】 各区、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拓展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升级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等配套有偿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分级交易设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街道)、村(组)分级交易管理。
进入镇(街)、村(组)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经镇(街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和村集体成员表决通过,村(组)集体资产可以全部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九条【公开竞投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
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
达到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条件的交易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符合在村(组)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站进行的交易事项,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第二十条【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由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用于发展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组织集体成员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规定的步骤与特定的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也应当对该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成交规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得人优先竞得。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交易程序】交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交易事项一般步骤:
1.交易事项申报。
村集体向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交易事项。
2.方案表决。
经申报审核通过,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
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4.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在相关网站、村集体在村(组)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5.组织交易。
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在相关网站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7.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8.资料归档及录入。
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和村集体按各自职责要求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二)采取公开竞投方式,在村(组)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站交易的交易事项一般步骤:
1.交易事项申报。
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交易事项。
2.方案表决。
经申报审核通过,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
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村集体向设在村(组)的集体资产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请。
4.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村(组)集体资产交易站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在相关网站、村集体在村(组)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5.组织交易。
村集体资产交易站按规定组织交易。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在相关网站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7.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8.资料归档及录入。
村集体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三)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资产交易一般步骤:
1.交易事项申报。
村集体向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公开协商交易事项。
2.方案表决。
经申报审核通过,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公开协商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
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村集体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4.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在相关网站、村集体在村(组)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5.组织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在相关网站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7.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8.资料归档及录入。
交易服务机构和村集体按各自职责要求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各区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对受理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的风险警示、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项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包括交易事项申报等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操作要求等进行明确。
对小宗零碎交易事项,在划定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进行流程简化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交易事项申报与审核】农村集体对拟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的交易事项,按规定事前向区、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
区、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按要求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是否予以通过的答复。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方案表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
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
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交易申请与审核】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提交: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证明、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的交易项目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村集体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从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交易撤销、变更】农村集体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撤销、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竞投报名与资格审核】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完成对竞投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按照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结果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村集体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事项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和见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资料归档】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原则上一个交易项目要建立一份档案。
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交易失败处理】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只变更底价的,可以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变更其它交易条件的,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
第三十五条【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规定】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之外的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考核约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七条【村组见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镇街现场监督】在村(组)进行的交易事项,村(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应当通过现场摄影、录相等措施,做好证据记录。
镇(街道)有关业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或见证。
第三十九条【交易延期、中止】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条【保证金处理】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四十一条【投诉举报处理】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预警机制】区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纳入农村廉情预警信息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人员违规责任】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九)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人员违规责任】市、区、镇(街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交易服务机构人员违规责任】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易参与者违规责任】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配套及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份时d第四十九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份时d第五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28日印发的《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流程图
1.交易事项申报
↓
2.方案表决
↓
3.交易申请
↓
4.交易信息发布
↓
5.组织交易
↓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
7.签订合同
↓
8.资料归档及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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