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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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摘要: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包含“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等教学思维过程,是贯彻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是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是法学教学方法的历史扬弃。
与其它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开发学生学习潜能,锻炼学生思辩能力,有机联系各教学环节等优势。
关键词:
法学教学方法辩论式素质教育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把学生从被动听课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0教师和学生3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笔者认为: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培养法学大学生各种能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同行们的关注,共同研究、实践。
一、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概述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教师、学生就某一单元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
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
其特点是:
(一)以问题为纽带。
首先要求教师善于用问题引导学生,就其教学内容精炼出一些有争议的或假设性的问题。
其次也要求学生敢于根据自己所读书籍或社会现实提出与教学内容有关的实质性或假设性的问题,用问题来穿针引线,因为问题是知识获取之源,发现问题是智慧动力之源,解决问题是能力形成之源。
(二)体现学生的主动性。
打破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
首先表现在课前的阅读和查找资料上,学生根据教师所列书目,主动阅读,动手摘录,动脑思考甚至主动查找新的信息资料。
其次表现在课堂教学中,参与分析、辩论并根据自己的所读、所思主动提出问题。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思维过程。
第一阶段是导读,在每个单元教学内容开课前,教师引导学生有目的地阅读一些书籍,查找相关的信息、资料等。
首先,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资料发给学生。
选编出教学资料(包括一些案例)都应当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们应包含多层次的不同学派的观点、思想,或者是曾经确立过或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学理论和原则的案例;其次,列出多层次的书单,让学生大量阅读书籍(包括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吸收各种信息。
在广垠的知识海洋里,教师也无法穷尽某一学科的全部,同时永无尽头的科学知识的发展,使“现代知识不断老化”。
因此,教师鼓励学生潜心阅读,在知识的宫殿里独自寻找所需,最终通过课堂上的互相辩论、研讨,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知识的交流、融合;最后,教师可以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鼓励学生利用先进的法律文献检索方法主动去查阅更多的相关资料、信息。
随着信息时代进程的加快,法律文献检“索”“国际法检索”、“历史法律文献检索”等法律实用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是法学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之一,除学校开设“法律实用技能”课之外,辩论式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了实际操作运用的环境。
在导读阶段,教师只是充当“引导者”的角色,即指导学生记课堂笔记、做分类卡片、使用法律工具书、撰写读书报告等,指导学生正确地检索并阅读已有的科研成果资料,为课堂的研讨、辩论作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是课堂提问与辩论的交错进行。
这是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关键环节。
以问题为纽带,学生主动参与研讨、辩论是该方法的基本特征。
梁漱溟认为:
思想进步的源泉是问题。
他说:
“思想或云一种道理,原是对于问题的解答,他之没有思想正因为其没有问题,反之,人之所以有学问,恰为他善能发现问题,任何微细不同的意见观点,他都能觉察出来,认真追求,不忽略过去。
问题是根苗,大学问像是一棵大树,从根苗上发展长大起来。
”01课堂提问者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可以是教师一问到底,也可以是学生一问到底,还可以是师生交错提问。
课堂上的学术理论“辩论”不同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式的辩论,主要是带着问题,以批判的态度对所阅读、查找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进行研讨、质疑、评价和交流。
思辨是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敏捷严密的逻辑思维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个基本素质。
在教学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1、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教师提出实质性问题,要求学生回答、研讨,并随着讨论的展开,不断地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或假设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串联起所读、所学的各方面知识;2、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学生提出实质性的问题,要求教师答辩、分析。
其间学生们可以根据教师的思路、观点不断地提出实践性或假设性的问题,让教师展现出其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新的思维方式,学生从中得到启发,获得真知;3、通常,在教学过程中最经常运用的是师生互相提问、互为辩论的方式。
不仅提问与辩论交错进行,而且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提问、辩论也交错进行,形成热烈的学术氛围,在互相的交锋与碰撞中闪烁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
在这一阶段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辩护士”的角色,而不是纯粹的“教师”角色,应该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
更多的时候,他们如同会议的主持人,要有效地控制好主题和节奏,既要体现自身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新的思维方式,又要鼓励学生“破旧”,大胆质疑,大胆论证,并为在“破旧”的同时能“立新”的学生喝彩,那怕支持其观点的“理由”有点惊世骇俗,有点牵强附会,如果一次课不能完成该单元的教学内容,可以多安排几次,直到问题解决,结论形成。
第三阶段是进行学习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过程,是对某一教学内容的进一步整理和思考,通过对前面两个阶段的教学过程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使零星的、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性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
教师可以以作业或小论文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要求,以训练和培养学生主动动手、动脑进行书面总结的习惯与能力。
学生交上作业或小论文之后,教师应详细阅读,必要时应安排时间,预约个别辅导,针对总结中发现的问题或学生仍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指导性的分析、论证。
二、采用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一)采用辩论式法学教育方法是贯彻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并且特别指出:
“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也明确提出:
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干人才。
要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而不是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
如果“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
2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通过资料的准备,“问”与“辩”的交锋,结论的总结,引导学生高度关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
这些能力又赋予了知识的无限创造性,使知识本身不断地增值从而有所创新,成为真正的法律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二)采用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教学方法的历史扬弃
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对,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
在柏拉图对话集开篇《克力同篇》中,当苏恪拉底受到雅典法庭不公正的审判,学生们奉劝他越狱而逃时,苏格拉底以雅典法律的名义与克力同展开了论争。
在这一段对话中,苏格拉底以假设性的提问和理性的分析、辩驳,表明了他忠于法律、誓死捍卫法律的观点。
在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的对话集中,还有许多充满哲理和智慧的精彩对话,充分显示了辩论式教学方法的优越。
而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法学知识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法学教育再也不能是“填鸭式”的满堂灌,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不论古代教育家们是自觉地还是不自觉地运用了辩论式教学方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改革都是极为有益的启示。
对它的借鉴是历史的扬弃,是在新时代的丰富与发展。
(三)采用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
我国政法院校培养的学生大多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
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方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
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导读、分析、辩论和总结,将法律职(口头与书面的)习惯,成为能力提高的无形力量。
三、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势
(一)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主动性,提高学习兴趣
在我国,政法院校学生大多在接受“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学生缄默无语。
学生总是被动的,教师在教学中很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
而辩论式教学方法能迫使学生思考:
老师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我该如何回答,我又应该提出什么样的问题,老师又会怎样辩驳?
迫使学生主动地阅读、查找资料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深入思考以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积极发言以表现或锻炼自己的口才。
课堂上,在教师的引导下,质问、辩论会出现高潮,形成热烈的气氛,刺激学生对一些问题刨根问底,产生极大的兴趣。
同时,通过阅读、思考也容易培养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有了学习的兴趣,才有可能实现某一学术领域的创新与突破。
(二)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学习与思维能力、表达(口头和书面)能力的锻炼有机地融合在导读———提问、辩论———总结这样—个教学活动中,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注重多种能力的培养,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而其它法学教学方法往往只强调某一项能力的培养。
比如,科研式侧重于研究、创作能力的培养,启发式侧重于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案例式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等。
(三)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节有机地结合传统的法学教学强调的是课堂知识的传授,教师一般并不要求预习或复习,学生往往是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备考。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中,课前的阅读、查找资料等准备环节是课堂教学顺利展开的前提,它不同于一般的课前预习,它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书目,主动查找相关信息,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课堂的提问、辩论活动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关键,是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胆识,学习新的思维方式的过程;课后的总结、辅导是深化教学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理清思路,整理论证要点,归纳结论,积累经验,汲取教训的过程。
综上所述,在法学专业课的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方法对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不论是对教师,还是对学生都是一种挑战。
迎接挑战,在挑战中发展自己、充实自己,我们会发现:
其乐无穷,受益终身。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参考文献:
1吴福辉,钱理群*粱培宽.粱漱溟自传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
2莫负春.关于法科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3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唐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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