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通信管道监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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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通信管道监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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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通信管道监理要点
2.4通信网络工程的监控
2.4.1场内有线通信系统的质量监控
2.4.1.1器材检验:
一)一般规定:
所用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有质量证明文件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质量证明文件的器材,不得使用;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得器材。
二)水泥及水泥制品
各种标号得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水泥在使用前,必须做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水泥制品的规格应进行逐个检验。
不同规格的水泥制品严禁混合堆放;
三)钢材、管材与铁件: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现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管内径负偏差不得大于1MM,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
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
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1MM;
人(手)孔铁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标准图集的规定;
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大于11.77KN/cm2。
铸铁质地应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
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铁盖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MM;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MM。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ф16普通碳素圆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
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四)建筑材料:
管道工程用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
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号、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普通粘土砖标号及强度表表-1
砖标号
抗压强度Mpa(kgf/cm2)
抗折强度N/cm2(kgf/cm2)
平均值
最小值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
4.90(50)
176.52(18)
88.26(9)
100
9.81(100)
7.36(75)
215.75(22)
107.87(11)
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规格、强度等要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纸的各项要求。
管道工程选用的石料、砂、水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4.1.2工程测量:
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管道及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钉设桩点。
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人(手)孔中心3~5M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M设一桩板;
桩点设置牢固,顶部与地面平齐。
桩点附近有永久建(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栓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MM;
直通型人(手)孔的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MM;
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MM。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
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挖土方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临近人(手)孔和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等,为绘制竣工图准备资料;
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水准点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10MM。
2.4.1.3土方工程:
一)挖掘沟(坑):
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单位联系。
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深在3M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
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2的要求: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表-2
土壤类别
H:
D
H<2M
2M 粘土 1: 0.10 1: 0.15 夹砂粘土 1: 0.15 1: 0.25 砂质土 1: 0.25 1: 0.50 瓦砾、卵石 1: 0.50 1: 0.75 炉渣、回填土 1: 0.75 1: 1.00 注: H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挖不支撑的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与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侧间距应不小于0.4M,其放坡应按表-2执行;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宜挖矩形坑。 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侧(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M,宽不小于0.4M; 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被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 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MM,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土堆的坡脚边应距沟(坑)边40CM以上; 挖掘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二)回填土: 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孔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回填土前,应先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 沟(坑)内如有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顶部30CM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CM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15CM厚,用木夯排夯两遍; 管道顶部30CM以上,每回填土30CM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得有直径大于10CM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人(手)孔坑每回土30CM,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5、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2.4.1.4人(手)孔、通道建筑: 一)一般规定: 砖、混凝土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出现竖向通缝;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砖缝宽度应为8~12MM,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保持一致;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15~20MM,竖缝应为10~15MM;横缝砂浆饱满程度不低于80%,竖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平整、压光、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 抹面厚度、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人(手)孔的地基与基础: 人(手)孔的地基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高程进行夯实、抄平; 人(手)孔采用人工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处理; 人(手)孔基础支模前,必须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 人(手)孔基础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不大于±20MM,厚度偏差不大于±10MM; 基础混凝土标号、(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浇灌混凝土前,应清理模板内的杂草等物,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 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MM,坑深比积水罐高度深100MM;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20MM泛水。 设计文件对人(手)孔、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三)墙体: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墙体的垂直度(全部净高)允许偏差不大于±10MM,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不大于±20MM;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采用1: 2.5水泥砂浆抹八字,基础进行抹面处理的可不抹内侧八字角。 抹墙体与基础的内、外八字角时,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砌筑墙体的水泥砂浆标号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使用不低于75号水泥砂浆; 管道工程的砌体,严禁使用掺有白灰的混合砂浆进行砌筑。 人(手)孔的预埋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管道进入人(手)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不大于10MM;管道端边至墙体面应呈圆弧状的喇叭口;人(手)孔的窗口应堵抹严密,不得浮塞,外观整齐、表面平光。 四)人(手)孔上覆及沟盖: 人(手)孔上覆及沟盖的钢筋配制、加工、绑扎,混凝土的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上覆、沟盖外形尺寸、设置的高程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外形尺寸偏差不大于20MM,厚度允许最大负偏差不大于5MM。 预留孔洞的位置及形状,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预制的上覆、沟盖两板之间缝隙应尽量缩小,其拼缝必须用1: 2.5砂浆堵抹严密、不空鼓、不浮塞,外表平光,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人(手)孔内顶部无漏浆现象。 板间拼缝抹堵符合相关规定; 上覆、沟盖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承受荷载或吊装、运输; 上覆、沟盖底面应平整、光滑、不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上覆、沟盖与墙体搭接的内、外侧,采用1: 2.5水泥砂浆抹八字角。 但上覆、沟盖直接在墙体上浇灌的可不抹角; 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五)口圈安装: 人(手)孔口圈顶部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正偏差不大于20MM; 稳固口圈的混凝土(或缘石)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自口圈外缘向地表做相应的泛水; 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200MM的口腔(俗称井脖子);人孔口腔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口腔内、外应抹面,其要求同前。 口腔与上覆搭接处应抹八字,八字抹角应严密、不空鼓、不浮塞,外表平光,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人(手)孔口圈应完整无损; 管道工程在正式验收之前,所有装置必须安装完毕、齐全有效。 2.4.1.5模板、钢筋及混凝土、砂浆: 一)装拆模板: 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包封、上覆及沟盖等,均应按设计图纸的规格要求支架模板; 浇制混凝土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筑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 模板的形状、规格应保证设计图纸要求所浇制混凝土构件的规格和形状;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严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规定; 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不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附着物。 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最终拆除模板的期限,应符合表-3的规定: 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表-3 水泥品种 水泥标号 混凝土标号 日平均温度(℃) 5 10 15 20 25 30 混凝土达到2.45Mpa(25kgf/cm2)强度的拆模天数 硅酸盐水泥 225及325 100以下 5.0 4.0 3.0 2.0 1.5 1.0 110~200 4.5 3.0 2.5 2.0 1.5 1.0 200以上 3.0 2.5 2.0 1.5 1.0 1.0 火山灰或矿渣水泥 225及325 100以下 8.0 6.0 4.5 3.5 2.5 2.0 100以上 6.0 4.5 3.5 2.5 2.0 1.5 注: 1、225水泥相当于原300#水泥;325相当于原400#水泥; 2、每24小时为一天。 各类承重混凝土构件最终拆除模板的期限,应符合表-4的规定: 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表-4 结构类别 水泥种类 水泥标号 拆模需要的强度(按设计强度X%计) 日平均温度(℃) 5 10 15 20 25 30 混凝土达到X%强度的天数 跨度2.5米以下的板及装配钢筋混凝土构件 硅酸盐 225或325 50% 12 8 7 6 5 4 火山灰或矿渣 325以上 50% 22 14 10 8 7 6 跨度2.5~8米的板梁的底模板 硅酸盐 225或325 70% 24 16 12 10 9 8 火山灰或矿渣 225以上 70% 36 22 16 14 11 9 浇灌混凝土的模板各部位的尺寸、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并无跑浆、漏浆等现象; 二)钢筋加工: 管道工程所用的钢筋品种、规格、型号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表面洁净,无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 钢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下料,并按规定的形状进行加工。 圆钢如需进行端头弯钩处理的,其弯钩圆弧的直径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段不得使用; 短段钢筋允许接长用在分布筋(辅助筋),其接续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主筋严禁有接头。 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位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严禁倒置;主筋间距误差不大于5MM,分布筋间距误差不大于10MM; 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径1.2MM或1.0MM的钢线绑扎牢固、不滑动、不遗漏; 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续点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相互错开,不得集中在1条线上,同一钢筋不得有1个以上的接续点; 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20MM,为保持钢筋与模板的间距相等,可在钢筋下垫以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等,严禁使用木块、塑料等有机材料衬垫。 三)混凝土浇灌: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水应符合使用标准。 不同种类、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洗干净后方能使用; 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水灰比应适量,以保证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 施工时,应采用实验后确定的各种配比; 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混凝土颜色一致为度。 搅拌均匀的混凝土应在初凝期(约45分钟)浇灌完毕; 浇灌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并清除模内杂物; 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如发生离析现象,可重新搅拌后再浇灌; 混凝土浇灌倾落高度在3M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 浇灌混凝土构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混凝土灌注完毕经初凝(约1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洒水养护;混凝土工件应避免阳光直晒; 四)水泥砂浆: 水泥砂浆的配比,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配制; 凡抹缝、抹角、抹面及接缝等处的水泥砂浆,其砂料必须过筛后使用,不得有豆石等较大粒径碎石在内; 水泥砂浆的养护,同混凝土。 2.4.1.6铺设管道: 一)地基: 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管道沟底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基础63CM以下宽时,其沟底宽度为基础宽度加30CM(即每侧各加15CM); 管道基础63CM以上宽时,其沟底宽度为基础宽度加60CM(即每侧各加30CM)。 二)基础: 管道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标号、基础宽度、基础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宽度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高程误差不大于10MM;基础的宽度和厚度负偏差不大于10MM; 管道基础宽度应比管道组群宽度加宽100MM(即每侧各宽50MM)。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的部分,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没有规定时,应按管道基础宽度参照表-5加配钢筋。 钢筋应搭在窗口墙上不少于100MM。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处配筋表表-5 管道基础宽度(MM) 钢筋直径(MM) 根数 长度(MM) 总长(M) 350MM宽基础 6 8 310 2.48 10 4 1565 6.26 460MM宽基础 6 8 420 3.36 10 5 1565 7.83 615MM宽基础 6 8 590 4.72 10 7 1565 11.00 735MM宽基础 6 8 690 5.52 10 8 1565 12.52 880MM宽基础 6 8 840 6.72 10 9 1565 14.09 基础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检查核对加钢筋的段落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规定,钢筋的绑扎、衬垫等是否符合规定;并应清除基础模板内的杂草等物; 浇灌的混凝土应捣固密实,初凝后应及时覆盖草帘等物并洒水养护。 基础模板拆除后,基础侧面应无蜂窝、掉边、断裂及欠茬等现象,如发现有上述缺陷,应进行认真修整、补强等。 管道基础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平整、无断裂、无波浪、无明显接茬、欠茬,混凝土表面不起皮、不粉化。 三)管道铺设: 管道所用管材的材质、规格、程式和断面的组合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各种管道引入人(手)孔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管顶距人(手)孔、上覆、沟盖底面不小于300MM,管底距人(手)孔基础面不小于400MM; 引上管引入人(手)孔时,应在管道引入窗口以外的墙壁上,不得与管道叠置。 引上管进入人(手)孔,应在上覆、沟盖下200~400MM范围以内; 弯管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36M。 其水平或纵向弯管道各折点座标或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弯管道应成圆弧形; 钢管管道的铺设方法、断面组合等应符合设计规定;钢管接续采用管箍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根钢管应分别旋入管箍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两端管口应锉成坡边; 使用有缝管时,应将管缝置于上方; 钢管在接续前,应将管口磨圆或锉成坡边,保证光滑无棱; 严禁不等径的钢管接续使用。 塑料管管道宜采用硬质塑料管,其铺设方法、组群方式、接续方式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塑料管的接续宜采用承插法或双承插法等。 采用承插法接续时,承插部分的长度可参考表-6 塑料管承插接续部分长度参考表表-6 塑料管外径(MM) 40 50 60 75 90 100及以上 承插长度(MM) 40 50 50 55 60 70 采用双承插法接续塑料管,其接续管的接头长度如表-7 塑料管双承接头各部尺寸参考表表-7 塑料管外径D(MM) 40 50 60 75 90 100及以上 承口长度L2(MM) 40 50 50 55 60 70 直管部分长度L1(MM) 60 70 90 100 110 110 双承接头总长度L(MM) 140 170 190 210 230 250 采用承插法接续塑料管,其承插部分可涂粘合剂,其粘合剂应按塑料管生产厂的要求或施工所在地的常用粘合剂。 涂抹粘合剂应在距直管管口10MM处向管身涂抹,涂抹承插长度的近三分之二; 塑料管的组群管间缝隙应为10~15MM,接续管头必须错开,每隔2~3M可设衬垫物(但不得使用钢筋)的支撑,并保证管群的整体形状统一,直至进入窗口部分其形状仍应一致; 管道的包封规格、段落、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管道的防水、防蚀等防护措施,必须按设计要求处理; 12、各种材质构成的管道,其最小埋深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3、通信管道与其他管线平行或交越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4.1.7工程验收: 一)检验项目及内容: 管道工程可分段进行竣工验收,可按不小于1KM的整段管道为验收单元; 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者,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内容,必须返修至合格,经再次签证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或掩埋。 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核对竣工图与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其他可见部分是否相符;检查人(手)孔的设置安装是否齐全、合格; 已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检复验; 管孔试通。 管道工程试通管孔,是管道工程质量评定的保证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线管道管孔试通,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5MM、长900MM的拉棒进行; 钢材等单孔组群的管道,每5孔抽试1孔;5孔以下抽试二分之一;2孔抽试1孔;1孔则全试; 弯管道在曲率半径大于36M时,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6MM、长900MM的拉棒试通,其试通孔数同上处理; 有包封的管道管孔试通,亦按上述处理。 管道工程管孔试通的评定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管孔试通全部通过的标准为“优良”; 在试通总数(孔段)的5%以下标准拉棒不能通过,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的拉棒,也可定为“优良”。 在试通总数6~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的拉棒,应定为“合格”; 凡达不到上述二款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管道工程的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的内容见表-8 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的内容表表-8 项目 内容 检验方式 管道地基 沟底夯实、抄平质量;地基高程、坡度;土壤情况。 随工检验 管道基础 基础位置、高程、规格;基础混凝土标号及质量; 设计特殊规定的处理,进入孔段加筋处理;障碍物处理情况 隐蔽工程签证 铺设管道 管道位置、断面组合、高程;管道接续质量(应逐个检查);抹顶缝、边缝、管底八字质量(砂浆标号是否符合1: 2.5的规定) 隐蔽工程签证 回土夯实 应符合规范要求 随工检验 人(手)孔掩埋部分 砌体质量及墙面处理质量;混凝土浇灌质量(含基础、上覆等);管道入口外侧填充情况、质量;结合部位质量。 隐蔽工程签证 管孔试通及人(手)孔等可见部分 试通管孔;人(手)孔内可见部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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