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新232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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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新232条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新)232条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等)
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65项,一般项目167项。
检查项目分布状况(关键项/检查项):
机构与人员6/17;厂房与设施11/59;设备5/23;物料11/24;卫生1/19;验证7/12;文件3/10;生产管理12/36;质量管理6/20;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1/3;自检1/3。
3、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4、评定方式:
评定结果分为“N”、“Yˉ”和“Y”三档。
凡某项得分在75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凡某项得分在50-75分之间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ˉ”;凡某项得分在50分以下,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N”。
5、通过分别计算关键项目不符合项数、关键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作出最终评定结论,并在验收报告中用文字说明。
序号
章节
条款内容
结果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进入洁净室(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012
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效果应达到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
013
人员的现场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014
企业负责人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015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
*016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相关知识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省级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质检人员的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017
质量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书面报省级兽药监察所(机构)备案。
018
厂
房
与
设
施
厂
房
与
设
施
厂
房
与
设
施
厂
房
与
设
施
厂区周围不得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整洁,其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贮、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019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进入各生产区时,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020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相互妨碍。
021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洁净室(区)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的需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22
进入生产区和生产区内的物料传递路线和传递方式应合理。
023
生产操作区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设施、物料。
024
生产操作区和物料贮存区不得有用做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主要通道的现象。
025
洁净区内确需设置电梯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026
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027
企业应具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
028
非洁净厂房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029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030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冲击,易除尘清洁。
031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卫生工具清洗、存放地点应合理,不应对产品和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032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033
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达到门窗密闭,并有除尘、排湿、排风、降温等设施。
034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035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036
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排风等设施。
037
生产区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
*038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039
原料药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得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040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备料室的布局和面积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相适应,产生粉尘的操作区应具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41
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并设置清洁外包装的房间,具有清洁处理的设施。
042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043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合理,并易于清洁。
044
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与生产要求应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045
进入洁净区的空气应按规定净化;洁净区内各区域洁净度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工艺要求。
046
30万级洁净室的换气次数≥10次/时,10万级洁净室的换气次数≥15次/时,万级洁净室的换气次数≥20次/时,100级洁净室(区)0.8米高的工作区的截面最低风速:
垂直单向流0.25米/秒,水平单向流0.35米/秒。
洁净室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不超过其级别规定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的130%。
*047
洁净室(区)的空气应规定监测周期(活微生物数和尘粒数),监测周期应合理,监测结果记录应存档。
048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
049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050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05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05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了监控报警系统;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
053
一般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中药前处理、消毒剂车间除外),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功能设有良好的除湿、通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054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不对兽药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无菌操作)不应设置地漏。
055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56
10,000级以上洁净室(区)使用的物料传输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要求。
*057
生产青霉素类及β-内酰胺结构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058
利用停产的青霉素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分装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应按规定对空气净化系统、生产环境、设备等进行清洁和灭活处理,并经验证无青霉素或其他高致敏性兽药的残留、检测合格后才生产其他产品。
059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060
非无菌兽药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061
非无菌兽药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
062
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应能够保证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063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064
生产用燃气等气体的存放应有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65
仓贮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贮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要求。
066
仓贮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分批有序存放。
067
仓贮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应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068
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时应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
毒、易制毒、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069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
070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物料储存要求,应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071
仓库设置的取样或称量操作间的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环境一致;取样或称量应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072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观察室等,其面积、设施应符合要求,布局应合理。
073
应根据需要对各类检验室的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
074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安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具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075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76
委托动物实验应签定合同并履行相应手续;被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条件和资质;每批产品应具有委托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
*077
设
备
设
备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078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能够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079
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或其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80
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081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应与兽药产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兽药。
08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08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且不易产生脱落物。
08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085
药液的过滤器材应不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不应使用含有污染药液的过滤器材。
08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对兽药或容器不应造成污染。
087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道内容物名称、流向。
*088
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其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储罐和管道应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089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有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或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并规定使用期限。
*090
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应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09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技术参数、性能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具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092
自校仪器、量具应制定自校规程,并具备自校设施条件,校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做好校验记录。
093
生产设备应具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094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应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095
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096
非无菌兽药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具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具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097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应制定使用、维修、保养规程;其内容应符合要求。
098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099
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应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报告、事故记录等。
100
物
料
物
料
应制定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内容应齐全。
*101
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应对兽药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102
进口兽药应符合兽药进口手续。
*103
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具有详细记录。
104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外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包装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并附有质量合格证。
105
鲜用中药材的购进管理、使用应符合工艺要求。
*106
物料采购应建立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并从符合条件的单位购进。
107
购进的物料应严格执行验收、抽样等程序,并按规定入库。
*108
物料应按批检验,并按规定使用。
109
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110
原料药生产中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1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具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帐卡。
记录能准确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具有可追溯性。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或专库存放,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112
物料的领用、发放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记录应完整、规范。
*113
对有温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114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具有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的设施。
115
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贵细药材和毒性药材应在专柜、专库内贮存。
*116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贮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17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外包装上应具有明显标志。
118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期满后按规定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119
标签和说明书应与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兽药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120
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印制。
*121
标签、使用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并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领用。
122
标签应按需领取,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及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计数销毁。
123
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124
卫
生
卫
生
企业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且由专人负责。
125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应按规程执行并记录。
*126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应按规程执行并记录。
127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用容器具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应按规程执行并记录。
128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人员的更衣、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更衣程序,洗手程序,手消毒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129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进入生产区的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30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放入规定的区域。
131
生产区内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32
一般生产区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和卫生环境应符合要求,不应对生产产生影响。
133
洁净室(区)设置的更衣室、浴室及厕所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134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区的工作服不得混用。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应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135
应根据不同的洁净级别要求,制定各类工作服的清洗规程,确定清洗周期。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按要求清洗、整理。
136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在规定区域内洗涤。
无菌工作服按规定要求灭菌,灭菌后的传递、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137
洁净室(区)应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并对临时外来人员进入洁净室(区)进行指导和监督。
138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裸手直接接触兽药;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应无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39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140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兽药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141
兽药生产人员应具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及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操作。
142
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的制度。
143
验
证
验
证
企业应制定验证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验证工作中的职责。
*144
应制定验证工作的总计划,明确验证工作的总体原则、验证目标、组织机构、验证范围、进度安排等内容。
145
应根据验证对象,成立验证小组,制定验证方案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146
兽药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应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用气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等。
*147
应对兽药生产关键设备及无菌兽药生产设备(应包括混合设备、灭菌设备、药液过滤及灌封/分装系统)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符合要求。
148
验证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验证要求、建立验证组织、完成验证方案的审批和组织实施。
*149
制定的验证方案应与验证目的要求相一致。
验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验证目的、要求、质量标准、实施所需的条件、测试方法、判定标准、时间进度表等。
*150
应按验证方案和工作程序进行验证,并按规定记录。
*151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写出验证报告。
验证报告应由验证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
152
验证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验证文件应归档保存。
153
应制定兽药生产再验证的管理规定,明确再验证的内容、方式和再验证周期。
*154
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再验证工作。
155
文
件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及记录。
*156
生产管理文件应完整,内容应符合要求,应包括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
*157
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应符合规定。
158
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规定。
159
批生产记录内容应符合规定。
160
质量管理文件应齐全,内容应符合要求。
*161
每批产品应有批检验记录,批检验记录内容应符合规定。
162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分发、收回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63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164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标题、编码、审查、批准和数据填写等应符合要求。
*165
生
产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
*166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167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进行例行检查(环境、设施、设备、容器清洁卫生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核对(物料、半成品数量及检验报告单)。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检查情况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168
兽药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和计算收率,物料平衡检查或收率出现显著差异且超过规定范围后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169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70
应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171
批生产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撕毁和涂改现象;填写错误时按规定更改。
*172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
*17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产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174
应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175
生产中应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176
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生产。
177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应有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设施。
178
生产过程中应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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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 GMP 检查 验收 评定 标准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