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监理安全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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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监理安全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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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监理安全师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培训
(法规文件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改革开放、和谐发展的大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纳入监理的范围,是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具体化的体现。
2006年国家住建部建市【2006】248号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与原因分析
2006年全国建筑施工共发生伤亡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888起、死亡1,048人。
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
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37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1.03%、20.61%、12.79%、8.78%、6.20%。
2007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78起,死亡2,722人。
2009年全省发生建筑施工死亡事故50起,死亡63人,未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0.6%,死亡人数下降14.8%
安全生产形势2010年支架倒塌住建部:
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两起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事故的主要原因:
(1)建筑市场不规范,准入监管不严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制度不健全
(4)施工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
(5)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方案不落实
(6)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
(7)监管部门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类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规定事故等级
调查处理程序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政府规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规范性文件
(一)部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2.《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6.《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
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8.《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1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1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14.《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废止原<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含义: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其它
危险性较大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比较表
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支
护、降
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
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模板工
程及支
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起重吊
装及安
装拆卸
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
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拆除、
爆破
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第二款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第二款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2010年倒塌案例
2.2.5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3.2.2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5.2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省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法【2004】8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法【2004】90号)
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建【2005】576号)
5.《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52号)
6.《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安办【2006】56号)
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9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
(三)市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136号)
2.《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6】32号)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宁建基字【2006】561号
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和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的通知》宁公法字【2009】76号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
(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
(二)6m以上边坡施工;
(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
(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第七条 监理单位见证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试块、试件等现场取样送检过程;
(二)工程功能性试验过程;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过程;
(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五)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取样方案,并报送市政监督站。
第九条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格及到岗情况,特殊工种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应急预案准备情况;
(二)现场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三)核查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五)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 见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员资格及执行技术标准、取样方案的情况;
(二)全过程监督功能性试验各项指标采集与记录;
(三)全过程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四)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全过程监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见证内容。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时,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监督站报告。
5.《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宁公法字【2009】78号)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现场硬件设施条件;
2、分包行为的合法性;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与执行;
4、文明工地创建方案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5、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
6、人员资格、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
7、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配置;
8、进场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登记与维修;
9、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10、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11、现场公示、警示标志设置;
12、根据施工条件、进度变化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3、临时用电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的设置;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5、其他应当动态监管的内容。
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
7.《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字【2010】1号(全文)
三、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主要市政规范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部分强制性条文: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麦迪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2.脚手架及支撑系统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
3.3.9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至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3.基坑支护及检测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120-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4.爆破工程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5.起重吊装
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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