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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对房地产税的看法
论述对房地产税的看法
一、房地产税相关内容及分析说明
(一)房地产税相关内容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其他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二)房地产税分析说明
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3)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务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额,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课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
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4)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4.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课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4)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房地产税改革现状及问题
(一)房产税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是出台房产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
如下:
纳税人的范围扩大。
现行房产税只对国内企业征收,改革后,纳税人将扩大到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征税范围扩大。
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改革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将扩大到农村。
纳税人为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改变了计税依据。
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和房租收入,采用租金为计税依据的,税负明显高于按房屋价值计算的税负,而且我国现行营业税已有对租金征税的规定,再按租金征税有可能造成重复征.因此,改革后的房产税采用了房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调整了税率。
改革后的房产税将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税负与以前大体持平。
实行幅度税率可以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确定适用税率。
扩大了地方的权力.房产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改革后将把房产税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方,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二是全面编制核心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
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
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
完善核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房地产业税改革现状
1.一些基层的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
由于人员素质等问题而导致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税收征管被当作随意的个人行为,多征税、少征税、虚征税,征“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削弱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
2.信息交换机制不畅通,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房地产开发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这些行政部门都掌握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信息,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各个职能部门相互独立,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制度。
因此,仅仅依靠房地产税收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给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提供了机会。
3.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对税种的划分,房地产税收多属于地方税源,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关性较强,但目前的税收立法中,赋予地方的自主权较小,不能让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自主的调控管理。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时间界定、税率等进行了适度放宽,这样就造成中央政府一些税收调控措施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政策力度大大减弱,调控目标也就不能够完全实现。
4.税收征管成本偏高。
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却忽略了成本的付出,虽然每年的税收收入都在以两位数的高速度增长,但成本也在增长.
5.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这种规定实际上带有静态考虑问题色彩,导致水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高速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因而以余值为计税依据无疑大大缩小了税基。
另一方面,把租金收入作为计税金额又带来了两个问题:
一是租金与房产余值差距很大,因而引起按不同计税方式计税税负高度不均等情况。
二是房产租金本身是营业税课税对象,又当做房产税计税依据,人为造成双重课税。
6.实行内外两套税制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针对房产保有环节课征的税还有城市房地产税。
后者的纳税人为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这也就是说,在房产保有课税方面我们采用了内外两套税制。
这种格局实际上意味着双重差别:
一是对房产保有活动的课税内外有别;二是对房产使用效益课税内外有别。
抛开两套税制带来的税负不等问题,但从制度安排效应角度来看,两套房产课税制度分别运转本身是不公平的。
同时也会干扰其他个税税制效应的正常发挥.
7.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抑制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
房产税市房地产税费体系的一员.从理论上看,对统一税源,税费品种应尽量控制.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房地产业面对的税费数量与日俱增,这些税的设置带有强烈的因事设税、因项目设税色彩。
如此众多的房地产业税费,不仅使纳税人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以致避税逃费时又发生,而且从政府角度看,也加大了税费制度建设成本和税费征管成本.但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税费数量过多格局形成之后,政府各部门自然形成了一种财源建设心态,造成收费竞争,直接扭曲了收费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
(三)我国房地产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
1.税收征管优化目标严重错位.
由于税收工作的考核是以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各级征税机关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税收征管活动,一切税收工作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核心,这就形成了与依法治税根本对立的“收入中心论”,从而产生了许多的不规范行为。
2.现行征管模式的定位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社会经济秩序还未理顺,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与西方国家“纳税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大现实”的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相比,我国公民对税收认识模糊,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认为税收是种额外“负担”,能少则少,能偷则偷。
3.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检查税收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亏损的假象.如果一个楼盘还没有卖完,但是开发商看钱赚得差不多了,有等到结算,用卖房款去开发第二个楼盘,尽管一个一个楼盘销售了,但是账面上却一直是亏损的。
其次,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
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
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4.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难以满足房地产业的区域性特点。
根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系的规定,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但房地产业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这种高度集权的模式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5.多方面因素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偏高。
目前我国征收成本较高的原因有税制设计上的,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务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硬件设施贪大求全,盲目追求高档次,设备使用率不高;二是目前实行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制度,将本应在日常管理解决的事项转到了稽查,而稽查又进行选案、审理、检查和执行,成了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第二税务局,增大了稽查的成本。
三是税收征管中缺乏部门之间有效的衔接协调,重复工作过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四)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对策
针对我国房地产业现实税收征管改革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优化从总体上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非正式规则大众化
一是建设税收文化体系,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文化对税务人员、纳税人行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着眼于一种文化氛围的形成,使人一置身其中,便会感觉到一种巨大的强制力量。
通过导向、凝聚和规范作用,引导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行为,使征税人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办税”的新思想,使纳税人逐渐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良好的征收管理缴纳机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实现税收管理的最优化。
二是明确税收征管目标,强化纳税服务意识。
解决当前收征管目标错位的问题,就是要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作为税收征管优化的目标,不应把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应该认识到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但不是惟一.
2.正式约束可操作化
一是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制度体系,实施规范的房地产税收征管。
由于房地产税征收政策性强,管理工作要求细,交给地方政府更便于管理和操作,也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因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立法上应该下放一定的权力,由中央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税源分布和财政需要,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
二是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的规范化是优化税收征管,保障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
三是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
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
再次,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评价制度。
最后,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建立“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
3.实施机制有效化
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换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二是完善税务部门的内控机制,形成严密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系统.
三是强化税收稽查,加大税收处罚力度。
四是努力降低税收成本。
首先,科学地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合理分工,加强税收征管各部门之间有分工合作和相互协作,减少重复工作,另外,还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设施,在部门之间有效地实行资源共享。
其次,尽量减少像建设豪华办税大厅等这种不必要的费用。
最后,通过一些税收制度设计,降低税收成本。
4.在税基计算中统一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两类:
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
现在可以考虑统一规定为从价计征.因为租金收入很难核实,而且出租行为属于使用权的流转,对此可以通过流转税来解决.实行从价计征应以房产现值为课税对象。
目前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而房产原值很难核算清楚,而且减除比例的确定没有合理依据.为确保计税依据的完整性和区域基本政策的统一性,今后可直接以房产现值为直接计税金额而不必做减除。
计税基础合一毕然是税率合一.具体税率可参考中国的汇率管理机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税率制度,中央设定某一参考税率和税率浮动幅度,各地方政府可在浮动区间内选择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税率.这一做法的原因是中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此而导致各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不一致和级差地租的差异。
税率的合理设定将会有重点、有节奏、有针对性地调控各地方房价,对房价控制从深度上起到抑制作用。
5.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税收流失能以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的途径弥补。
首先,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使房源信息在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共享,从而实现房源信息流动畅通以及及时、有效获取;其次,通过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流程以及房产评估行为;最后,可建立与税收申报相关的信用体系,减少纳税义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总之,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产税调控房价的问题。
三、房地产税的意义及影响
(一)房地产税的意义
1.对政府:
可靠的财政收入
开征房地产税,无疑是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可以不必在意当地房地产业是否过热或过冷,因为它是财产保有税。
且房地产税是直接税,比间接税更有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据称,此次改革将房地产税的定价权有条件地交给地方政府。
有分析认为,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强税收调控的灵活性。
随着地方自主权的增强,地方政府将能够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
这对使房地产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化解困扰已久的土地财政难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2.对投资者:
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暴利行业,房价越高,利润越高。
而房产税的到来,从消费环节的前期一次性征税,逐渐转向保有环节的征税.如此将提高持有成本,降低去收益预期,从而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当然,试点地区的做法和全国的统一的方式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毫无疑问,这都是对房地产投机、投资需求的较大打击,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3.对刚需人群:
减少大多数老百姓税收负担
房地产税主要是调节高端人群收入状况,可以让更多高收入者、富裕者缴纳更多税收,为大多数老百姓减少税收负担,在实际运行中具有非常明确“削富济贫”效果.一方面可以将以往开征的多种间接税负担并入房地产税税种,减少大多数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的税负不能轻易转嫁给别人.房地产税属于直接税,可以如愿以偿地调节到社会收入结构中的高端人群,从而可以置换、替代间接税收入,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税收痛苦.
4.对楼市:
房地产税可减少房价泡沫
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制度是使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制度建设,对于房价来说,它是使它更沉稳、减少泡沫的一个配套条件。
但总体来说,房地产税制度建设不会改变中国在城镇化发展水平上从低走高,这个比较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间,这个上扬曲线的基本模样基本不会改变.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它的均价表现在曲线上是一个上扬曲线,这是可以预期的长期演进之下的一个图景.房地产税在这方面所能够改变的只是这个上扬曲线让它不那么陡峭,斜率低一些,发展过程中间减少那种大起大落的负面效应,所以它是一个健康的制度。
(二)房地产税的影响
1.缩小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
财产税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收,对低收入者少征或者不征税,以调节富裕阶层财富为主的税种,其目标是通过对社会财产的征税,缩小贫富差距。
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不动产的征税,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着调节作用,因为房地产价值越高的人,交税越多.通过设置免征额,对一般家庭和贫穷家庭只征收比较少量的税甚至不征税。
通过房地产税的这种有效的调控方式,有利于加强对富人财富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的资源配置,使占有房产较多的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必然主动出让部分房屋,这样就可以起到调节房产余缺的作用,促进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
2.健全财产税体系,规范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设置的税制,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产税制体系,财产税不仅税种单一,而且征税范围窄、税收规模也小.虽然从形式上看有两个税种: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实,都是对房产的征税,只不过一个对内征收一个对外征收而已.这种税制结构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平,又无法保障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基本需要,于是很多地方政府便依靠出卖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各环节设置各种各样的收费,造成“以费挤税"、“费大于税”的现象。
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改变内外两种房产税制并存的状况,贯彻“简税制”的原则,规范财产制度,平衡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产税制改革拓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随着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性税种,地方政府也会因为受到激励而去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辖区内的繁荣程度,令房地产不断升值,同时也扩大自己的税源,使财产税收入与房地产升值同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3.开征房地产税是公平税负,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房产征税实行内、外两套税制,这不仅造成税制复杂,增大征收成本,而且导致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房地产业的发展。
开征房地产税,把现行对房屋、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有关收费合并为房地产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改变目前内、外两套税制并存所造成的税负不公。
另一方面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合理确定税收负担,降低开发成本,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4.开征房地产税可以合理利用土地,抑制“炒房”行为
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对闲置的土地和空置的房屋也要缴税。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节约使用土地,尽量减少土地闲置,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通过对空置房屋征税,可以起到增加“炒房”者的成本,抑制炒房行为的发生,促进房地产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深化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理顺城市资金运行渠道,降低金融风险
房价不是市场说了算,也不是开发商说了算,是政府说了算,它限购,价格是发改委、计建委、房管局在限购.你就听政府的就行了,政府说稳中有降,它就会稳中有降,否则就是他说的和做的不一样了。
从试点城市看,征收房产税绝不是针对所有居民,甚至不是针对自住需求的,而是针对炒房的人和拥有超面积住房的人,这对普通居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可以运输,不能说北京房价高了,可以从其他地区运输一批房子到北京来销售。
由此可见,房价高低主要是由房子所在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北京房价高,不是因为北京的房子好,而是因为房子坐落在北京。
大都市的房价远远高于一般城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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