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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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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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地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集团、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运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策划,过程严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省和国家优质工程”为目标,严格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条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第五条集团、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全力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运营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升。
第七条集团鼓励各单位创新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集团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委”),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目标实现。
质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监办”),质监办设在集团安全质量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质监委组成如下:
主任:
集团总经理
副主任:
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
集团相关部室负责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管领导。
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地铁集团职责
第九条质监委及质监办
(一)质监委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审定集团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
2.审定集团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
3.审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3.审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审定质量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5.调度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6.讨论决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质监办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拟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和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
3.承办集团质监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4.组织调查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形成调查报告,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调查。
5.拟定质量管理表彰奖励事宜,提交质监委审定。
6.调度建设工程各方开展质量创优工作。
7.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各部室
(一)安全质量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制订和执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承担集团质监办的日常工作。
3.是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归口部门,行使集团质量管理职能。
4.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制订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并督促建设工程各方检查落实。
6.组织集团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
7.组织开展集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质量活动。
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9.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10.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和评优工作。
11.配合上级部门质量监督管理。
12.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受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3.提供招投标、建设工程等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支持。
4.审查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文件,确保合法合规。
5.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青岛地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工程质量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6.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三)监察审计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四)计划合约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管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技术规范,在队伍选择、材料供应、资金拨付、施工工期、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4.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五)总工办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制订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并督促建设各方检查落实。
4.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勘察、总体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总体设计的质量实施监管。
6.组织开展勘察、总体设计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对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开展专项试验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
7.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交流、研究、专家论证和评审,参与重大施工方案的评审。
8.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9.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10.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11.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12.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六)其它部室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室有关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和配合其它部室的质量管理工作。
4.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承担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四)监督参建单位落实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五)组织编制作业和操作规程、说明书、用户需求书、工程管理资料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集团负责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技术咨询以及材料与设备系统采购等招标工作。
(七)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交底工作。
(九)组织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质量教育培训等质量活动。
(十一)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工作,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及开工条件的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召开质量例会,研究解决质量问题。
(十三)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调查工作。
(十四)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十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保存各种资料。
(十六)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和评优工作。
(十七)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五章运营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运营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升。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三)参与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五)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参建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报告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做好勘察交底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管理。
(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
(四)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
(五)勘察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六)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和合同进行设计,进行设计交底,跟踪设计落实情况,对设计质量负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实施管理。
(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
(四)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六)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七)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八)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包括总监办和标段监理部)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监理质量负责。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人员资质、专业和数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更换。
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须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三)不得转让所承包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按照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见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强化对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和关键节点施工过程控制的监理。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认真审核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结合工程特点采用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来监督工程质量。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
(七)加强质量风险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工程质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八)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对施工档案进行检查、审核,并按集团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移交。
(九)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包括标段项目部和工区项目部)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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